刘明的病友最近愁眉苦脸,因为他住院没能去上班,因此公司每月扣了他的岗位工资,而只发放了基本工资。刘明提醒他,他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员工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应该照发,刘明的病友接着问了,那么除了工资福利照发之外,工伤还享受哪些待遇呢?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员工的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至四级的伤残待遇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的伤残待遇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至十级的伤残待遇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的待遇
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北京市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伤残待遇中,本人工资的认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2)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补助金的合并计算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五至三十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三十个月,六级二十五个月,七级二十个月,八级十五个月,九级十个月,十级五个月。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