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安全的依法管理
公共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不安定因素的存在,除了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外,还有可能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损失。因此,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是破坏性、危险性比较大的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不是侵犯特定的某个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而是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的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布了一批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都是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具体说,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全国性的公共安全管理
其法律依据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废旧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关于运输烟火爆竹的规定》、《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设计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等。
(二)地方性的公共安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为贯彻全国性的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也都是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依据。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的《爆炸、易燃、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关于严禁在本市区使用气枪射击的通知》等。
二、枪支弹药的依法管理
枪支弹药既是进攻的武器,又是防御的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佩带和配置、制造、购买,外国人的枪支管理及违反枪支管理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即非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
法律规定,非经国家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和装配枪支。凡是私自制造、修理和装配枪支以及非法买卖、私藏、使用、携带枪支弹药的,都是违法行为;经批准持枪的人员,要认真执行佩带枪支的有关规定;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或转借他人;持有猎枪的人,迁移住所时应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枪证。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爆炸器材,含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其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其三,警察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使用,必须按法律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一)安全生产
对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要在厂址选择上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在建筑设计上、水电设备安装上等方面实行严格审核制度;工厂建成后,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实行验收发证。具体要求是:该工厂应当建立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工厂要与周围建筑、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制造爆炸物品的现场、车间,必须设有相应的通风、降温、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和安全出口;参加生产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职工参加生产前要进行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二)安全储存
爆破器材的储存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审核制度。其程序分为库址选择、建筑设计审核和验收发证三个阶段。具体要求是: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建立严格的保管、收发制度。如有丢失、被盗,必须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安全销售和购买
爆破器材销售和购买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严禁企业自销自卖。销售企业要依法申请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的单位要依法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四)安全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严禁个人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五)安全使用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凡是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首先要经上级机关审查同意,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依法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和转借爆破器材。
四、危险化学品的依法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其他危险物品的依法管理
有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依据除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外,还有《放射事故安全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等。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管理内容:
(一)对剧毒、麻醉物品和放射元素的依法管理
剧毒物品管理主要包括红矾(砒霜)、氰化钾等剧毒品;麻醉药品管理主要包括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能成瘾癖的毒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主要包括镭、铀、钴等。
(二)对法定部分刀具的管制
实行管制的刀具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用的刀具,而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严禁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使用管制范围的各种刀具。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三)对民用射击场的依法管理
所有作为射击运动的射击场,都必须经过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公安部门登记,选择安全地点进行设置并按规定实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启用射击场进行射击。
(四)对电网安装的依法管理
军事机关、特殊厂矿、科研单位、特殊仓库和监狱,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安装、使用电网。严禁农村乡办企业、私人安装电网。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灭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