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种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理论的核心问题。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组成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以各种方法,故意在公共场所实施妨害国家行政管理的秩序,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至29条规定了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它们是: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6.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8.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0.结伙斗殴的;
11.追逐、拦截他人的;
1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13.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14.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5.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16.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7.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8.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1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实施了妨害或可能妨害大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鉴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多样性,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用10个法条分别表述: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和其他人身有关的权利,危害较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至第45条规定了15种行为: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5.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6.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9.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2.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13.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14.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15.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四)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侵犯公私财物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发泄怨气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侵犯公私财物行为,《治安行政处罚法》第46条至第49条规定了4种行为:
1.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面比较宽,性质不一样,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也不一样,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用27个法条进行表述。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二、成立条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成立的条件主要有四个。
1.必须是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禁止的各种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侵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和法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即有的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会造成危害而故意实施的;有的则因为疏忽大意,行为不慎而实施的。
三、法律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衡量是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要不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特征是:
1.必须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如违反金融管理、工商管理、药品管理、城建管理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
2.必须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罚与刑罚往往是情节和程度的差别。如赌博行为,一般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常业,则构成刑法规定的赌博罪,应处以刑罚。
3.必须是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有些人虽然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但情节显著轻微,仅属于应当批评教育的行为,而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必须是具有已经发生一定危害或者有发生危害可能的行为。
四、治安管理处罚
(一)处罚实施机关
有权处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处罚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三种处罚。
1.警告。这是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谴责和警戒。它具有批评教育性质,也具有强制性质。警告由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查证后,按照裁决程序裁决,并须填写裁决书,向本人宣布,通过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派出所协助执行。
2.罚款。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经济性制裁处罚。罚款数额分三个档次:第一,一般罚款金额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第二,对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传播淫秽制品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对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拘留。这是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惩罚。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三)强制措施
1.没收,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无主财物、违禁品、所使用的工具等给予强制没收的措施。
2.损失赔偿,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3.担负医疗费用,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害,应由加害人担负医疗费用。
(四)处罚界限
处罚界限,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时,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和程度进行处罚的法定要求。
1.不予处罚,是指虽有某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法定的原因而不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2.免予行政拘留处罚。免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应处罚种类的幅度以内,从低、中、高限中选择最高限处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上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四个条件:其一,有较严重后果的;其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其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数种行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分别裁决,就是有几个行为,给几个裁决。例如,某人既偷窃又有流氓行为,分别裁决就是偷窃裁决拘留10日,流氓裁决拘留10日,就是把多个行为裁决的处罚合并一起执行。如上述两个行为处罚可合并执行拘留20日。
6.共同行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其构成要件,必须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都是故意地共同实施违法活动的。
7.连续行为处罚。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连续行为的处罚不适用“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条款,可根据连续实施数个完全相同的行为的情节从重处罚。如对一定时间内连续赌博行为,可视为“屡教不改”,予以从重处罚。
8.继续行为处罚。继续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的状态仍处于持续之中。如故意涂改户口证件、隐匿文物等。在处罚时,要注意情节。这一行为不是从重从轻的法律依据。继续行为与上述连续行为的区别是:前者是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特点是一个行为;后者是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特点是数个行为。
9.牵连行为处罚。牵连行为是指实施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方法和结果又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条款。牵连行为的两种结果是由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处。如某人去一居民家偷窃财物,采取破门而入的手段,既毁坏了私人的财物,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后两种行为都是由偷窃的一种行为造成的,因此,应按一种行为处罚。
10.吸收行为处罚。吸收行为是指事实上是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另一行为,也就是较重的行为吸收较轻的行为,有意行为吸收无意行为。如某行为人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其本人又无驾驶证,这种无证行为就被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行为所吸收,只按一种行为处罚。
五、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执行与调解
(一)裁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执行
1.警告处罚的执行。制作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本人,向其宣布,对其教育,使其今后不再重犯。一份交本人所在单位,一份交本人常住地公安派出所,请他们协助执行。
2.罚款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拘留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三)诉讼
1.诉讼提起,指公民和法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的申诉裁决,向当地人们法院提出的诉讼,即治安行政诉讼。
2.公安机关应诉,即治安行政诉讼提起后,公安机关作为被告依法应诉。
(四)调解
1.调解条件。治安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双方有意调解,执法人认为可以调解处理的行为。
2.调解的原则。治安调解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调解原则;双方自愿原则;教育疏导原则;强制执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