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现
(1)王小姐在快餐店购买了一杯热咖啡,在饮用时因为咖啡的温度过高,导致口腔被严重烫伤。快餐店说是因为王小姐自己饮用时不小心才导致烫伤。那么,王小姐可以向快餐店索赔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知道快餐店的义务是什么。首先,快餐店提供的饮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处于可供饮用的安全温度范围内,一般不应造成烫伤;其次,如果因为饮料本身特殊,处于比较高的温度,那么快餐店在将咖啡交给王小姐时,应当提示她饮料温度,提醒注意饮料烫嘴,一般情形下的做法是在杯子上标注“热饮烫口,请小心饮用”的提示。在快餐店做到上述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可以避免消费者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如果快餐店没有做到上述要求,导致王小姐受到了伤害,王小姐当然有权要求就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获得赔偿。
(2)刘先生购买了某著名品牌的一部V系汽车,在购买后不久,刘先生收到经销商通知,要求他停止使用该车,同时这辆车将被汽车公司召回。刘先生非常气愤,认为自己已经交了钱,公司的行为是毁约。
经过询问,刘先生了解到,该汽车公司出售的V系某批次的轿车因为刹车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即使是正常使用,也极有可能出现失灵。因此汽车公司通过经销商对该系这一批次的轿车全部进行了召回处理,而刘先生的车就属于这一批次。由于轿车的安全性能严重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如果汽车公司发现汽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也无法避免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那么他们依法应当做到:(1)立即告知消费者危险情况,同时还要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报告;(2)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比如提供统一的免费更换零部件或维修服务,或对特定批次直接采取召回处理等,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则取决于是否可以完全弥补缺陷,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3)如果因为采取的处理方式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汽车公司应当与消费者协商提供补救措施或提供补偿。因此,刘先生所购买汽车的公司的行为基本可以判别为属于合理情况。同时,该公司应当与刘先生进行协商,提供后续处理方案,如更换汽车、提供赔偿等。
法律分析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有义务确保商品或服务在正常使用时不会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所以,经营者不仅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应当做好使用说明和危险警示。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存在缺陷,或者经营者没有做好危险警告和使用说明,就不能以“使用不当”为理由要求免责。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相应地,经营者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商品或服务应当质量合格,并且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不存在危及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或者隐患;(2)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要使用明确的方式,标明正确使用产品的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的办法;(3)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接受服务,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危害的,就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