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世俗众,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未知是否?
答:不然!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惟皈依某师一人故。藕益大师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日:吾为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日: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日: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
问: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
答:沙弥戒法注释之书,以藕益大师所著沙弥十戒威仪录要,最为完善;此书扬州刻版,共为一册,标名日沙弥十法并威仪。价金仅洋一角余,若与初学之人讲解沙弥律者,宜用此书也。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所著律仪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断,不宗律藏;故藕益大师云:“莲池大师专弘净土,而于律学稍疏。”又云:“律仪要略,颇有斟酌,堪逗时机,而开遮轻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以此诸文证之,是书虽可导俗,似犹未尽善也。
问:沙弥戒第十,不捉持金银;今人应依何方法,乃能不犯此戒?
答:根本有部律摄云:比丘若得金银等物,应觅俗众为净施主;即作施主物想捉持无犯。虽与施主相去甚远,若以后再得金银等,应遥作施主物心而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来,并皆无犯。若无施主可得者,应持金银等物,对一比丘作是说:“大德存念!我比丘某甲得此不净财,当持此不净财,换取净财。”三说已;应自持举,或令人持举,皆无犯也。
问:今世传戒,皆聚集数百人,并以一月为期,是佛制否?
答: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于近代,惟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藕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于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陆经阡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沽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藕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入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
问:今世传戒,有戒元、戒魁等名,未知何解?
答: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问:末世受戒,未能如法,决不得戒。未识更依何方便,而能获得比丘戒耶?
答: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藕益大师于35岁退为沙弥,遂专心礼占察忏法,至47岁正月初一日,乃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
以前:
约有戒论退为出家优婆塞,成时、性旦并受长期八戒。
约无戒论自誓受三皈五戒。长期八戒,菩萨戒少分。
授比丘戒缘,第四心境相应。
或心不当境、或境不称心、或心境俱不相应;并非法故。
问:若已破四重戒者,犹得再受比丘戒耶?
答:在家之人,或破五戒、八戒中四重。出家之人,或破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并名边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网经,虽通忏悔,须以得见相好为期。今依占察经阡法,则以得清净轮相为期也。占察经云:“未来之时,若在家、若出家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边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应受。”
问:古代禅宗大德,居山之时,则以三条篾、一把锄为清净自活。领众之时,又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清规;皆与律制相背,是何故耶?
答:古代禅宗大德,严净毗尼,宏范三界者,如远公、智者等是也。其次,则舍微细戒,唯护四重;但决不敢自称比丘、不敢轻视律学。唯自愧未能兼修,以为渐德耳。昔有人问寿昌禅师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又紫柏大师,生平一粥一饭,别无杂食。胁不著席四十余年,犹以未能持微细戒,故终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必不得已则授五戒法耳。嗟乎!从上诸祖,敬视律学如此,岂敢轻之,若轻律者,定属邪见,非真实宗匠也。
上列十章,未依次第;又以匆促撰录,或有文义未妥之处,俟后修正可也。
木轮相《不杀》
能示宿世所作善恶业种差别。
轮相有三种差别:
一观善恶种子有无;
二观善恶业力强弱;
三遍示三世受报差别。
共十轮。书十善十恶之名。一面书善,一面书恶,令使相对。则余两面皆空;故使善恶有现有不现也。
占时用初二:初轮念相应否(二皆有、不再掷;或再掷)。次轮,唯取前相应者问,不符再掷。
菩萨戒自誓受,依瑜伽羯磨(先羯磨,后戒相)。
比丘及比丘尼戒羯磨同上(菩萨一,比丘二)。年未满,似亦应依前羯磨受;年满时,仍依前羯磨受。行法第一、先洒净一增加(楞严咒绕坛)。礼忏七日后,掷三业(最好用九个,闭目三掷后再看)。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得比丘戒缘依羯磨录。
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缺。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人比丘数。涅檗: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惟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惟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