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之僧道
第十五条 关于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第十六条 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下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 阐扬教义
二 化导社会
三 启发爱国思想
第十七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寺庙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
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为出证明书。并由该度师,或住持,或为证明之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