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署台湾府北路淡水同知,为报明堑城兴工日期事。
卑职除将淡水厅改建石城基址丈数,详细绘图贴说并劝捐建造情形同兴工日期各缘由缮入书册,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报宪台察核。除详督、抚两院宪暨藩臬宪、台镇、臬道宪外,为此备由,同册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图说一本。
右申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徐。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徐批:『据详兴建城工日期已悉。希即督饬该总理等妥为办理,毋任囗囗囗减;仍将当囗城工经费,再为劝捐足数,以济巨工。仍候各宪批示。此复。送到图说一纸存』。
其二
署台湾府北路淡水同知,为报明堑城兴工日期事。
卑职除将淡水厅改建石城基址丈数,详细绘图贴说并劝捐建造情形同兴工日期各缘由缮入书册,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报宪台察核。除详督、抚两院宪暨臬宪、台镇、臬道宪外,为此备由,同册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图说一本。
右申钦命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吴。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钦命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吴批:『此案已奉两院宪批司,业经分别呈报移行遵办在案。仰即遵照另檄办理;仍候臬司暨镇、道批示。囗图存。十月初九日』。
其三
署台湾府北路淡水同知,为报明堑城兴工日期事。
卑职除将淡水厅改建石城基址丈数,详细绘图贴说并劝捐建造情形同兴工日期各缘由缮入书册,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报宪台察核。除详督、抚两院宪暨藩臬宪臬道宪外,为此备由,同册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图说一本。
右申钦命镇守福建台澎水陆等处地方挂印总镇府刘。
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钦命镇守福建台澎水陆等处地方总镇刘批:『阅详已悉。希候督、抚两院宪暨各衙门批示。此复。图说存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