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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政策咨询(5)

▲军队离休干部营具费及营具配备标准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营具费标准:兵团职干部,每户按1500元,军职干部每户按1000元,师职干部每户700元(凡红军干部职务低于师职的,按师职标准),团职干部每户按500元。上属经费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根据政治部门批准的计划,按实际安置人数编制年度决算。

此规定从1997年1月起执行。过去已安置离职休养干部的营具,如确有不足时,由各大单位自行酌情解决。

▲军队离休干部护理费有何规定?

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发给护理费。

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经各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亦按公勤费全费标准发给。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本通知自1984年10月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军队离休干部探亲假及休假的审批手续是什么?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1.探亲是干部离休后除仍享受正常探亲待遇外的一次照顾,探亲的日期和地点由离休干部自定。但只能报销去一个地点的直线往返车船费。

2.探亲的往返车船费,可按以下席位报销:

①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干部,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车船费。

②师职、行政十四级以上和红军干部,本人乘坐飞机的,可以报销飞机票。白天乘坐火车或轮船时,可以报销火车软席座位或轮船二等舱位票;夜间乘坐火车或轮船时,可以报销同等席位卧铺票。乘坐火车硬卧或轮船三等舱位的,按实际乘坐席位票价报销,不发改乘席位补助费。

③长途公共汽车费和城市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费)及途中转车(船)住宿费,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

3.离休干部探亲,一般不派随员陪同。但对少数年老体弱有病的军职以上离休干部外出确实需要人照顾的,由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去一名家属或公勤人员陪同。

随员往返车船费,家属可报销火车硬席座位票或轮船四等舱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公勤人员按公出应乘席位报销。

▲军队离休干部的丧葬、抚恤是怎样规定的?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

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

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

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干部逝世后的丧事安排,包括悼念活动、遗体火化、撰述生平等,由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可征求家属的意见,但家属不得干预。办理丧事力求从简和节约,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遗体就地就近火化,如家属要求保留骨灰,按当地的规定办理,骨灰盒存放在干部逝世前工作所在地的革命公墓或骨灰堂(骨灰只能存放一处)。干部生前或家属要求撒骨灰的,可予同意,但要就地就近一处撒完,不举行仪式。

丧事费用实行定额管理。丧事费用的标准:大军区职是干部本人生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干部本人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地区性补助、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费用开支范围,包括悼念活动、遗体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住宿费等。此项经费列入抚恤费科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军队负责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如何进行住房改革?

军队房改《方案》规定,军队负责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含遗属),将根据其住厉安置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已安置住房的,现在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现有住房;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

▲军队离休干部的现有住房如何出售?

已进所安置和以住原房方式安置的离休干部,其现有住房的出售按总后勤部《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标准的,给不给补差?

离休干部已购住房面积达不到《方案》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离休干部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或未安置住房的,如何参加房改买房?

离休干部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或未安置住房的,可以继续租住现有住房,可以购买军队或地方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所在部队或配偶所在单位出售的其他住厉。

▲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参加住房改革?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以下简称退休干部,含遗属)住房保障,要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体制接轨。已安置住厉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个人选择,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也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厉。

▲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方式如何确定?

已列入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其住房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变;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核实,军区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建房地点已落实的第四、五批离退休干部,其建设地点不再改变。

▲军人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有何规定?

凡是未按房改政策解决住房的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以及已安置住房或住房在建的,不予退房,购房时实际建设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要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资金和房源情况,坚持先退先补的原则,优先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补贴经费实行指标控制,专项拨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计算办法、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安置地购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批准自理住房的,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先领取部分住房补贴(一般不超过50%),在退出原住用的军产住房后,再领取剩余部分。

▲军队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购买已安置住房和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按总后勤部《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的,其成新折扣、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所在城市的有关规定。退休干部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剩余的一次结清。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的,给予优惠折扣,面积未达标的给予货币补差,不享受住房补贴。

▲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出售收入如何使用?

退休干部安置住房的出售收入,住房管理单位留存30%作为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制定。退休干部购买军队现有住房的售房款,按总后勤部《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和上交。

▲今后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如何建设?

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军队承建的,由军队干部部门和基建营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基建营房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承建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原则上要相对集中,不便设点统建的,经军队军区级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批准,也可参加所在部队和地方组织的住房建设。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应考虑退休干部的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同职级军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退休干部住厉建设计划是国家住宅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继续按原规定程序编制下达,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发[1991]9号文件有关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税费,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他费用的规定,同时享受国家、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其他优惠政策。

▲新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的出售价格如何确定?

新建的退休干部住房一律按经济适用住厉价格出售。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退休干部遗属购房,可按房改成本价计价,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集中统建的住房,要优先向规划安置在该点的退休干部出售,住房有空余时,也可向其他退休干部出售,并适当照顾边远艰苦地区和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干部付清全部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自建、自购的住房,产权归己。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解决?

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补差经费按原供给渠道保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申请,国家财政专项安排,专项拨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现行的离退休干部建房计划、财务管理的渠道办理。新建住房所需资金,从国家财政安排的住房补贴和个人购房款中解决,退休干部在购房时,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购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拨给售房单位。第四、五批退休干部购买新建住房的住房补贴,从国家财政安排的建房经费中转化。批准自理住房的,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先领取不超过50%的住房补贴,在退出原住用的公房后,再领取剩余部分。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如何移交?

退休干部的住房移交,按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9)政干字第2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利用军用土地建房与营区分不开的、与在职干部住房一起规划建设的、以及购买部队现有住房的,住房暂由部队原住房管理单位管理,国家下达的住房管理费用按标准拨付给部队住房管理单位。集中建设的所点移交安置管理单位。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如何管理?

退休干部住房,凡是生活设施配套,能形成独立院落的所点,有条件的,实行物业管理,可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管理;购、租住房并存的所(点),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与在职干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队单位的住房管理规定执行。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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