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案件诉讼程序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是作者从现存美国判例出发系统总结出来的、旨在追究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六大诉因,以及对这些诉因进行的利弊分析。此外,本书在系统梳理个人信用报告领域众多判例的基础上,就借鉴个人信用报告领域的判例规则、追究评级机构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颇具可操作性的构想。本书不仅在理论上填补了国际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研究领域的学术空白,而且对于全球化过程中我国相关机构应对国际评级霸权的法律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994年12月6日,美国洛杉矶附近的橙县(Country of Orange)向美国破产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分院(下称破产法院)提交了一份破产申请书。
1995年6月9日,标准普尔证券评级社(Standard&Poor’s Rating Services)(以下简称标准普尔)向破产法院提出了其对破产申请人橙县的65000美元的债权主张,并要求进行债权登记。
针对标准普尔的主张,橙县于1996年6月11日以反诉原告之身份向破产法院提交了反诉状。在反诉状中橙县对标准普尔提出了三项反请求。
为了挫败原告提出的反请求,标准普尔一方面以原告的反请求缺乏法律上的“诉因”(cause of action)为由要求破产法院驳回原告的反请求,并请求破产法院以简易程序作出有利于标准普尔的裁决。另一方面,标准普尔又于1996年8月30日提出了撤回其1995年6月9日债权主张的申请,以便为可能达成的和解打下了基础。
第二节案件事实的概括
上述案件的案情可简要概括如下:从1991年夏天到反诉原告提出上述破产申请之日为止,橙县的前财政局长(treasurers)罗伯特.雪铁龙(Robert Citron)运用其控制之下的财政组合资金实施了一项独特的投资策略。此项投资策略的主要办法是用短期举债所募集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于长期证券。此项所谓的长期投资策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息能否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换言之,利率越低,上述投资的回报就越高;反之利息越高,则上述投资的回报率就越低。
像许多“笑着进来哭着出去”的例子一样,在1992年和1993年两年连续实现异乎寻常的超额利润后,上述投资策略遇到了困难。利率并没有像雪铁龙及其助理马修.拉贝(Mathew Rabe)所预期的那样,即继续下降或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之上,恰恰相反,自1994年2月份上旬起,利率就开始上升。这一上升使依照上述投资策略进行的证券投资遭到了可怕的损失(horrendous loss)。
为了对付迫在眉睫的危机,雪铁龙和拉贝想出了一个购买为期五年的高收益率证券的计划。按照该计划,购买长期证券的大量资金则通过由橙县出面发行短期债券来解决。
正是为了发行此种短期债券,标准普尔公司才介入了本纠纷之中。根据标准普尔与橙县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合同,标准普尔应当为橙县所发行的短期债券提供包括证券评级在内的专业服务。
上述债券评级服务的目的在于确定橙县的财政状况是否十分良好,是否有能力发行和偿还这些债券的到期本息。然而,从事后情况来分析,标准普尔提供的评级服务显然存在着重大的失误。因为此种评估高估了橙县当时的偿债能力,而上述错误的评估结果无形中支持了雪铁龙和拉贝的上述债券发行计划。此种错误评估的后果是可怕的,它使橙县遭受了5亿美元的额外损失。很有可能是上述损失使橙县陷于财政破产的境地。
第三节反诉原告的起诉理由
橙县对标准普尔提出三项指控:
一、违反合同义务
橙县对标准普尔的第一项指控是后者违反了双方之间合同项下的义务。
本案中,标准普尔的主要义务是以能胜任的诚实和非欺骗性的方式提供债券评级服务。但是据称标准普尔没有能够按合同履行好这一义务,因为标准普尔针对上述大量债券所提供的分析和评级,错误地陈述了橙县当时的财务状况。根据这些分析和评级,橙县当时的财务状况基本良好,足以偿付1993年和1994年两个年度所发行债券的到期本息。
原告进而指出,被告标准普尔所提供的不确凿的评估服务以及信息和错误的分析,是橙县之所以决定发行1993年和1994年债券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换言之,假使标准普尔提供的评估服务、财政信息以及分析报告反映了当时橙县财务状况的真相,那么,原告可能就不会决定发行这么大数量的短期债券。即使橙县错误地作出发行债券的决定,债券也不可能顺利地发售出去,因为真实反映橙县当时已恶化的财政状况的评估结论,显然将会减少购买债券的人数,抑制人们购买此种债券的激情。
二、专业人士失职(professional negligence)
反诉原告的第二个指控是指称标准普尔在评估行为中存在着专业人士失职。
专业人士失职是指那些需要领取政府专门执照才能独立开业的专门行业在其提供专业服务时未尽到该专门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而构成的侵权行为。此种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legal duty),即使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种义务,专门机构及其所属的专业人士也应按高标准的专业注意义务行事,而不是仅仅按照一个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行事。受到专业人士失职指控的一般有独立开业的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由于证券评级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可以推断出在法律上应对此种服务的提供者适用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因而橙县的代理律师指控标准普尔存在专业人士失职。
在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橙县指称:如果标准普尔认真地履行其专门职业所要求的法定注意义务和双方所约定的合同义务,则它就应该能够及时提供确凿的评级服务,而这就会使橙县能及时发现由雪铁龙和拉贝所造成的财务问题,从而使橙县能立即采取纠正错误的措施以减少或避免公共基金的重大损失。
橙县进一步指出,在1993年和1994年的评估过程中标准普尔对于橙县当时不适合发行债券和财政状况恶化这一事实,或者是知情不报,或者是肆无忌惮地予以忽视(recklessly disregard)。根据橙县的诉请,标准普尔在行使其职业所需的注意义务过程中,对于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他地域,理应禁止雪铁龙和拉贝运用公共资金从事高风险投机活动在宪法上的法律限制,或其他制定法上的法律限制,在实际上是知悉的,或应推定其知悉(actual knowledge or constructive knowledge)。反诉原告显然认为标准普尔未能诉诸合理努力防止橙县前财政局长从事投机性和高风险活动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专业人士失职。
此外,橙县认为,其前财政局长及其助理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制定法上的法定义务,而且违反了普通法上其对橙县的被信任者义务(fiduciary duty)。然而,标准普尔未能向橙县披露理应披露上述两人违反法定义务的重要信息,从而构成了一种有恃无恐的专门行业失职(reckless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三、对雪铁龙和拉贝“违反被信任者义务”提供重大的、非法协助(material and wrongful aiding and abetting a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橙县对标准普尔的第三项指控是后者对雪铁龙和拉贝违反被信任者义务提供了重大的非法协助(material and wrongful aiding and abetting)。橙县指称,标准普尔对1993年和1994年发行债券的错误评估之行为以及其向橙县提供的不称职的、虚假的,并且具有误导性的信息和分析报告之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雪铁龙和拉贝违反被信任者义务的重大且非法的协助。根据原告的反诉请求书,尽管标准普尔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雪铁龙及其助手拉贝违反被信任者义务,尽管标准普尔深知其评估服务对于橙县决定是否发行债券和此种发行能否成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标准普尔仍然没有谨慎行事,最后出具了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而此种错误评估最终支持了雪铁龙和拉贝的风险性投机计划。
具体而言,如果标准普尔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及其所从事的专业要求其履行的注意义务,则标准普尔就应该发现以下事实:
(1)雪铁龙和拉贝对橙县投资组合的安全性作了错误陈述;
(2)由于上述两人一厢情愿地希望利息下调或维持在低水平上,并且在此基础上孤注一掷地进行投机,所以橙县的资产及负债处于极端危险之境地;
(3)雪铁龙和拉贝1994年制定的用橙县公共资金以及发行短期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扩大其利率赌博规模的计划存在着巨大损失的威胁;
(4)依靠橙县资产,尤其是投资组合产生的收益来偿付其所发行债券的到期本息的做法是极其危险的,也是极不谨慎的。
简言之,橙县认为,假如标准普尔通过其专业服务,对于其已发现或理应发现的上述各种重大事实及风险的任一部分作了实质性的披露,那么,原告就会采取适当的步骤来终止雪铁龙和拉贝二人的长期证券投资,并对公共基金的成分进行改组和重构。据橙县估计,如果原告采取了适当的步骤,它就可以避免5亿美元的额外损失。
第四节被告的抗辩理由
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在其请求法院以简易判决(summary judgement)驳回原告反请求的请求书中,标准普尔辩称:“橙县的反诉请求书的致命的缺陷在于它无视‘旨在控告出版商的任一起诉者都应当具备宪法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换言之,标准普尔首要的抗辩理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一个金融信息出版机构的出版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标准普尔认为,它向公众发布的债券评级报告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资讯报告属于金融信息,此种信息的出版是一个金融信息出版公司赖以生存的特权,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此种自由和特权足以对抗一切针对出版机构的一切起诉理由。具体来说,标准普尔在本案中试图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对金融信息出版机构的保护来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对标准普尔的三项反请求。
被告上述抗辩的实质在于: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标准普尔依照宪法第一修正案而享有的出版自由权,足以对抗基于出版错误而对其提出的一切诽谤之诉或其他主张。根据被告为支持其抗辩而引用的判例,上述原则的唯一例外是:只有当原告能证实出版机构是在具有切实的恶意(actual malice)的情况下出版上述错误信息时,原告才能以受到错误评估报告或其他出版物之侵害为由控告出版机构。反之,如果出版机构在发布某些信息时并非出于恶意,则即使这些出版物有严重的错误乃至误导性,出版机构仍然可以倚仗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特权而高枕无忧。在这种情形之下,错误信息的受害者无权状告出版机构。
二、不存在被信任者关系的抗辩
除了援引上述宪法第一修正案免除证券评级报告失误责任的抗辩之外,标准普尔还援引了其他理由对原告指出的专业人士失职指控进行了还击。标准普尔指出:由于它与橙县之间不存在被信任者关系(fiduciary relation ship),因而它无需承担被信任者义务(fiduci-aryduty),因此,原告指控其专业人士失职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标准普尔的理解,“专业人士失职”作为一种侵权之诉,其成立的前提是原被告之间存在“被信任者关系”。同样道理,标准普尔认为:就非法协助他人违反“被信任者义务”这一指控而言,其成立的前提也是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着“被信任者关系”。由于它与橙县之间并不存在“被信任者关系”,因而标准普尔认为原告的第三项起诉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第五节破产法院的讨论
一、标准普尔是否有权依照宪法第一修正案请求驳回橙县的起诉
本案首要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争执点不是在于标准普尔是否有权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是在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像标准普尔一样的出版公司保护特权,是否足以击败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反诉诉因——诸如原告以“违约”为由提出合同之诉和以“专业人士失职”为由提出的侵权之诉。这一争执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被告最主要的抗辩能否成立,而且关系到案件其他争执点的审理条件是否具备,并最终关系到双方的胜负。假如法院就上述争执点作出肯定性裁决,即法院认定第一修正案给标准普尔的保护特权足以击败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反诉诉因,那么,被告标准普尔就能获得一个有利的简易判决(summary judgement),而原告即使有最多的诉讼理由,也因即决判决这一程序上的障碍而无法获得胜诉,因为法院在作出有利于被告的简易判决后,就没有必要再去深入讨论其他的争执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