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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3)

★欠债期间,可以赠与自己的财产给他人吗?

【案例】

洪某欠韦某货款50万元,约定于2009年11月10日之前偿还。2009年8月,洪某将自己的商品房赠送给自己的外甥殷某,并且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11月,当韦某向洪某索要货款时,洪某以没钱为由不肯偿还。此时,韦某得知洪某将房屋赠与殷某之事,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洪某对殷某的赠与。韦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

持吗?

【法律解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将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撤销权。本案中,可以认定为洪某将房产赠与殷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的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

去年4月,作者云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约稿协议,约定半年内按双方确定的要求写

出家庭喜剧剧本一部,写完后影视公司即支付约定稿酬的40%,然后云某把全稿交付影视公司编审并安排拍摄事宜。今年2月,云某通知影视公司已经完稿,要求支付40%的报酬以后将稿件交付影视公司;而影视公司却坚持要看到全稿才支付约定的报酬。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本案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影视公司应该先支付40%的稿酬,才可向云某索要全部剧本。先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先由影视公司支付40%的稿酬,因此在支付40%的稿酬之前,云某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先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后行履行该怎么办

【案例】

某贸易进出口公司与一家内地服装加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按合同规定,服装加工公司按时为贸易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服装产品必须做工精良,质量较高。在一次双方履行合约过程中,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服装加工公司提供的产品中有些做工粗糙的服装充斥其间,于是以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未接收并拒绝付款。服装加工公司不服,以该贸易进出口公司不履行合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本案中,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服装加工公司,没有提供高质量的服装产品给贸易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服装加工公司,其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情况下,贸易进出口公司的做法符合合同法规定,并未违约。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案例】

路某与邹某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路某于今年7月14日交货,邹某于收到货物后1周向路某支付货款。今年6月,路某发现邹某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为防邹某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其付款,路某决定暂不向邹某交货。7月14日后邹某见路某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路某按时交货。法院会支持邹某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解析】

本案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路某有确实的证据证明邹某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邹某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企业濒临破产,要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

A和B两家公司曾经签订了一笔电子产品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2008年10月1日前向B公司分两批提供电子产品,费用在A公司提供第二批产品时B公司一并交付。2008年8月份,A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一批产品给B公司,但在9月初,A公司从其他渠道得知,B公司因经营不善,现资不抵债,已经面临破产的境地。A公司便人查询后,证实了这一说法。在此情况之下,A公司致电B公司,表示因B公司经济状况不佳,A公司不能正常履行合同,通知B公司暂且不为其提供第二批货,待B公司经济条件好转后,再交货,如果坚持,A公司得提供担保。B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依据合同办事,以合同中没有担保条约为由,要求A公司在10月1日前提供第二批产品。A公司不肯。B公司认为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认为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

此案例也涉及到合同法理论中不安抗辩权。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A公司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A公司发现B公司经营不善,于是提出A公司要提供担保,否则停止供货,这是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但是B公司拒绝提供担保,那么根据第六十八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A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也履行了相应的随附义务,因此,其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招聘条件要以合同为准,不要盲目信广告

【案例】

小杨为某高校研究生毕业,面试一家企业时,该企业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杨于是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小杨进入单位后,经常自觉加班,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都快三年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杨于是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认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但公司领导只是答应考虑,之后就再没有了下文。小杨觉得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却没有兑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诉至当地法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中,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总是许以优厚的条件,许多求职者则盲目信从。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这些广告只是要约邀请,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法院不会支持小杨的请求。

受聘的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这样用人单位就应当受合同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位实际履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转让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吗?

【案例】

刘某欠王某2万元钱,约定2009年9月偿还。2009年4月,王某急需用钱,于是与唐某商议,以1.5万元的价格把自己对刘某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唐某,即唐某先支付给王某1.5万元,等到2009年9月由唐某向刘某行使2万元的债权。王某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了刘某。2009年9月唐某向刘某索要欠款时,刘某声称自己并不欠唐某钱,拒绝偿还。刘某的主张有道理吗?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债权人可以把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与他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须债务人同意。本案中王某将自己的2万元转让给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请形,且及时通知了刘某,因此刘某应向唐某履行债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案例】

今年8月,A公司销售商品给B公司一批商品,货款为50万元。B公司又把这批商品销售给C公司,货款为50万元。后来,A、B、C三公司达成书面协议,B公司欠A公司的货款由C公司偿还,C公司至今未将货款支付给A公司。那么,在C公司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向B公司要回这50万元的货款吗?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根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因三家公司达成一致协议,B公司的债务转让给C公司,A公司表示同意,则该协议对三方具有约束力,C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只能要求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再向B公司要求。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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