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签订需自愿,乘人之危不合法
【案例】
今年5月,养殖户高某从某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由于自家存放的草料不够,高某又与同村村民冯某达成购买饲料的口头协议。商定冯某以每公斤0.2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饲料草4000公斤,11月交货付款。还未到交货的时间,高某家自存的草料不慎起火烧尽,急需用草料的高某要求冯某提前交付草料。谁知,冯某称他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料草所需的800元钱要以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高某不同意,并以冯某敲诈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支付草料,冯某则以口头协议不算数而拒绝履行。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买饲料草的合同。此后,高某由于自存的饲料草被烧掉,要求冯某提前履行,这对冯某并无不利之处;而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冯某此时应该协助高某渡过难关。但是,冯某却在对方急需饲料草之际提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强迫对方用两头牛换取自己的4000公斤饲料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这可以认为是乘人之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高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
【案例】
A服装公司业务上需要向外定购某种特殊的布料,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交货的日期一天天逼近,该公司十分着急,B公司得知以后,提出愿意以市场价的三倍出售同样的布料。A公司与B公司于是签订了合同,但是1年以后,A公司提出合同无效,要求B公司返还布料款。那么,该合同是否无效?
【法律解析】
B公司利用A服装公司急需布料之机,以市场价的三倍出售该布料,牟取不正当利益,使对方迫于无奈而订立了合同,这是乘人之危,该合同属于可撤销。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撤销权消灭,合同即为有效。因此,案中, A服装公司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无权要求返还钱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未成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
今年14周岁的于某,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一天路过一家网吧,于某见里边正在处理电脑,网吧老板因为急着用钱,将店里的电脑优惠出售,每台只要1700元。于某想将电脑买下来。他算了算自己手头的压岁钱,共有1000元,便和网吧老板商量,先交1000元把电脑取走,其余700元老板和他一道回家去取,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电脑运回家后,网吧老板和于某的父母说明情况,要求于某的父母支付剩下的700元钱。于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并不想买电脑,小孩子不懂事不能算数,要求网吧老板将电脑拉回,并返还已交的1000元。网吧老板认为,买电脑属于某自愿,且已经签了合同书,如果不买就属违约。这1000元属定金,买卖不成,定金就不能退。双方争执不下,于某的父母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解析】
案中,于某与网吧老板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即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通过当事人采取必要的补救办法,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案中,于某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对于其购买电脑一事持反对态度,即于某父母对这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拒绝追认的,则于某与网吧老板所签订买卖电脑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网吧老板不能以定金形式扣押这1000元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履行完毕是否有效?
【案例】
今年3月15日,某外贸公司为出口化工原料,到某化工厂采购化工原料400吨。外贸公司到化工厂看了样品、包装样品及产品说明书,双方口头商定:由化工厂于同年5月20日前将400吨化工原料托运到外贸公司仓库,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每吨价格为2000元,付款结算办法为先由化工厂发货,然后由化工厂凭本厂发货及铁路托运票证到外贸公司结算,发一批货,结一次款项。此次商谈的两天之后,外贸公司给化工厂打来电话称:“将原定的400吨改为600吨,质量、价格、到站地点与原商定一样,无变化。”
后来由于外贸公司未与外商正式签订合同,外商改变了从中国进口此货的计划。在此情况下,外贸公司既未令化工厂停止发货,也未从某仓库将货物取走或转为内销。11月,外贸公司发现此化工原料已经变质,于是找到化工厂要求其处理此货。此时,化工厂与该外贸公司已结算了全部货款。化工厂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化工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为由拒绝处理。双方协商不成,外贸公司以双方口头约定不明确,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将化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给对方,并由对方承担一切损失。
【法律解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般情况下,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如果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当事人应遵循法律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是化工原料外贸购销合同,依法应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化工厂托运以后,凭厂方发票和铁路托运单结算,交一批货结一笔款。外贸公司已经全部付清货款。所以,本案合同的履行实际上是即时清结的,可以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该口头合同有效成立。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方没有签字,但是已履行的合同有效吗?
【案例】
王某与乡镇老家的郭某签订了冬枣买卖协议,由郭某在一周内给王某发一车冬枣,货到付款。王某签字后合同快递给郭某,郭某因公司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出差而未能及时签字盖章,但还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王某发货,王某在签收单上签字表示收到货物。后来,王某以郭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认为合同不生效,拒绝付给郭某货款。那么,这个合同生效吗?
【法律解析】
这个合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现实中,确
实存在一方当事人由于路途遥远或者如案中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等,而合同又不得不马上履行的情况。而对方当事人则由于某些原因.以履行合同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此情况下,法律本着公正与鼓励交易的原则,采取了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做法,认定此种情形下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公司不同意确定中标人,能拒绝签合同吗?
【案例】
今年7月,甲公司为采购一批设备,委托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标活动。乙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于次日由评标委员会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是甲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乙公司为中标人。那么,甲公司能拒绝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吗?
【法律解析】
招投标活动属于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对中标人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案例中,甲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甲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甲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甲公司可以拒绝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去电询问情况,对方直接寄来商品且不符合自己要求怎么办?
【案例】
甲向某网上玩具店打电话询问有没有一种“受气包”的毛绒玩具,该店工作人员遂向甲询问了其住址,但是甲说想要该店从网上传过来实物照片,自己看过后再打电话给店里决定买不买。但是几天之后,甲却直接收到了该玩具,甲看过玩具之后,认为该玩具不符合自己需要,拒绝接受,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这种情况下,甲有权拒收该玩具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表示希望就某个交易与另一方订立合同,承诺是指对方收到要约后表示愿意订立合同,承诺到达要约方时,合同成立。而在本案中,甲只是去电向玩具店询问有无该玩具,而且要求看过实物照片之后再决定买不买,并没有表示自己现在就要购买,不能视为要约,而应认定为邀请。因此,甲可以拒绝接受该玩具。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