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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民法通则篇——民事权益民事活动(10)

【法律解析】

龙某的说法不成立,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必须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龙某发现史某家的牛在吃自家庄稼,用铁棒将其打死,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龙某要阻止牛吃庄稼,只需将牛赶走即可,但他却将牛打死了。龙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给史某带来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商贩为避免罚款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

【案例】

流动商贩孙某在街上摆摊,突然城管人员出现。为避免罚款,孙某慌忙向一条胡同里跑,不料将在树下乘凉的赵爷爷撞倒,造成其左小腿骨折。经住院医疗,花去治疗费用6000元。赵爷爷出院后找到孙某,让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孙某称自己是因紧急避险才给赵爷爷带来损害的,无须承担责任。请问,孙某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孙某的理由不成立,他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就是说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之一须是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在本案中,孙某的合法权益并不具备遭受侵害的危险这一法律构成要件,且其行为是为了避免罚款而造成赵爷爷的损害。因此,孙某必须承担赵爷爷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猫狗打架撞伤老人,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董某与冯某家是邻居。董某家养了一只猫,经常蹿到冯某家偷吃东西。一次,董某家的猫又窜到冯某家,冯某很生气,拿起木棍去打猫。猫受惊吓后逃窜,撞在后院的卫某家的狗身上。狗受惊乱跑,将正好散步回家的李老爷撞倒。李老爷髋骨受伤,花去医疗费用2000元。出院后李老爷找到卫某,让他赔偿医疗费,卫某认为是董家的猫导致自家的狗受惊惹祸,责任应由董家承担,而董某则认为是冯某打了猫才导致李老爷受伤,应由冯某承担责任。那么,李老爷的医疗费到底应由谁赔偿呢?

【法律解析】

董某与卫某应对李老爷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不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人损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有过错或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本案中,李老爷本身并不存在过错,而冯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赶走猫的行为也没有过错。根据“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李老爷的损害应由动物的饲养人也就是董某与冯某共同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小心掉进深沟,就该自认倒霉吗?

【案例】

张某在自家门前挖了一条坑道,用于接通家中的暖气管道,并经有关部门准许,在坑道边上悬挂了红灯以示警示,同时铺设了可过行人的踏板。邻居吴某下夜班回家路过此地,因天色已晚,坑道边上的警示未引起其注意,遂掉入坑道,小腿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用8000元。吴某出院后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其损失。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已设置了警示标志,拒绝赔偿。那么,吴某就该自认倒霉吗?

【法律解析】

吴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本案中,张某挖坑行为获得了有关部门许可,并采取了安全措施,他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吴某因天色已晚,未看清警示牌而掉入坑道,其主观土也不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张某、吴某均无过错,但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患精神病的成年人,无故打伤旁人,谁承担责任?

【案例】

吴某今年19岁,是一名精神病人,平时由其爸爸在家照看。这天吴某爸爸因外出劳动,留下吴某独自一人在家。没想到吴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将邻居家小孩小军打伤。小军父母得知后,找到吴某家中,要求吴某爸爸赔偿小军医疗费。吴某爸爸以吴某是精神病患者为由,拒绝赔付。请问,吴某爸爸应该支付小军费用吗?

【法律解析】

吴某爸爸应赔偿小军医疗费用。我国法律规定,患精神病的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过去没有精神病史的成年人,突发精神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其有财产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受害人与突发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爸爸不能以吴某是精神病为由拒绝赔付小军的医疗费。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别人违章致伤却让你来埋单,你会心甘情愿吗?

【案例】

任某的儿子因病住院,任某很是着急,便骑车飞奔向医院。当其行至一十字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将闯红灯横穿马路的姜某撞倒。任某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元。出院后,姜某找到任某,让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任某拒绝,称姜某在事故中也有责任。那么,任某是否应该赔偿蒋某的损失呢?

【法律解析】

任某应当赔偿姜某的部分损失。在本案中,任某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将姜某撞飞导致其小腿骨折,本身存在过错。由于本案中姜某的损害是由闯红灯导致,姜某本身也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可以适当减轻任某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延误治疗造成额外损失,谁承担责任?

【案例】

车某在回家的途中被车速过快的胡某骑摩托车剐伤,胡某马上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医院让车某留院观察,但车某因家中太忙,只让医院做了简单的包扎就回家了。可没过几天,伤口感染,不停地流脓。车某赶紧又去医院治疗,因为感染比较厉害,车某住院半个月才彻底痊愈,并为此花费了1万元。车某要胡某承担其医疗费用,被胡某拒绝。请问,此时胡某还应该承担车某的损失吗?

【法律连接】

胡某应赔偿车某的损失,但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胡某由于车速过快剐伤车某,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对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一法律规定,胡某显然应承担车某的损失。但由于车某拒绝留院观察,只做简单处理就回家了,导致后来伤口感染,其主观上也存在过错。根据“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胡某应赔偿车某的损失,但其民事责任可适当减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害人成年但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怎么办?

【案例】

19岁的大学生小王在校期间整天玩游戏,其父母为此伤透了脑筋。一天,小王的妈妈来学校看小王时,小王正在网吧上网,妈妈教训了小王几句,没想到小王与妈妈对骂。同学蒋某看不下去,便说了小王几句。谁知小王听后很生气,随手拿起茶杯向蒋某身上砸了过去,造成蒋某头部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蒋某后来找到小王的父母,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小王父母称儿子已长大成人,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而小王身无分文,没钱赔偿,请问蒋某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蒋某可以找小王父母索取赔偿。本案中,小王已年满18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将蒋某打伤,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由于小王无经济赔偿能力,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做出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据此,本案中,应由小王的父母垫付蒋某的损失,如确有困难,可以延期给付。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8岁孩子受别人教唆、引诱惹祸,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一天,李某抱着自己心爱的小狗来到王某家,称王某8岁的儿子小军扔石头打伤了他家的小狗,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询问儿子小军后得知,原来儿子是受下午来自家玩的邻居成人朱某教唆,才扔的石头。朱某对小军说:“你敢用石头砸那只小狗吗?敢的话我给糖果你吃。”小军跑过去就扔石子砸小狗,造成小狗身上多处受伤。王某认为,儿子是因为受到朱某的教唆、引诱才用石头砸的小狗,李某应找朱某赔偿。请问,王某的话对吗?

【法律解析】

王某说得对,李某应找朱某赔偿损失。此案中,8岁的小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后果,却依然教唆小军打伤李某的小狗。根据“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朱某教唆小军打伤小狗,实施了侵权行为,是真正的侵权人,所以,李某的损失应当由朱某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多人共同侵权,是谁有钱谁就该承担责任吗?

【案例】

钟某与孙某因工作上的事与同事查某发生争执,心里产生怀恨。一天晚上,钟某与孙某下班后向查某故意挑衅,后将其打伤。查某为此花去医疗费用6000元,后向找你高某和孙某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可是钟某家境贫寒,无力赔偿。那么,查某能否要求孙某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法律解析】

查某可以要求孙某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钟某与孙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加害人请求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本案中,钟某因没有赔偿能力,所以查某首先应该向其抚养人要求垫付,或者延期给付,如果还有困难,则可以向孙某请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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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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