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周时也。夫寒邪下利而六脉已绝。手足厥冷。万无更生之理。而仲景犹云周时脉还。手足温者生。
何也。夫利有新久。若久利脉绝。而至手足厥冷。则阳气以渐而虚。直至山穷水尽。阳气磨灭殆尽。脉气方绝。
岂有复还之时。惟暴注下泄。忽得之骤利。而厥冷脉绝者。则真阳未至陡绝。一时为暴寒所中。致厥利脉伏。
真阳未致陡绝。故阳气尚有还期。此条乃寒中厥阴。非久利也。故云 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若脉不见还。是孤阳已绝而死也。
下利手足厥冷无脉者。灸之不温。若脉不还。及微喘者死。
阴寒下利而手足厥冷。至于无脉。是真阳已竭。已成死证。故虽灸之。亦不温也。若脉不还。反见微喘。乃阳气已绝。其未尽之虚阳。随呼吸而上脱。其气有出无入。故似喘非喘而死矣。
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
六七日。邪不在表。入里传阴之时也。阴寒在里则当下利。邪不在表则不当发热。以六七日而未见下利。乃忽发热而反见下利者。上文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今发热而反利。前云发热无汗。利必自止。
今发热下利而汗出不止。则知其证有大相径庭者矣。夫先见之厥利。乃阴寒所致。发热则阳气已回。
寒邪解散。故利必自止。此云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非惟利者不能因发热而自止。即不利者因发热而反利矣。同一发热。而有利止与反利之大异。何也。盖因此条之发热。既曰有阴无阳。则非阳回之发热。
乃阴邪太甚。真阳失守而飞越于外。故阳虚而腠理不密。所以汗出不止也。惟其真阳外越而发热。所以汗出不止。又因汗出不止。则真阳益随汗而尽泄。所以阳亡而死也。仲景之文。虽意在言表。令人自悟。
乃着书之体也。然于末句。仍直指之曰有阴无阳故也。后世学人。果能寻绎其文。不几思过半乎。
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
上文云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又云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
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寒多热少。其病为进。又云先厥后发热。利必自止。见厥复利。皆以阳回阴退为愈。阴胜阳负为剧之明验也。今先发热而厥七日。则厥之多。不待言矣。厥多而寒盛于里。复至下利。则腔腹之内。脏腑经络。纯是阴邪。全无阳气。虽真武四逆白通等温经复阳之法。恐亦未能挽回阳气。故曰难治。
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发热则阳气已回。利当自止。而反下利至甚。厥冷不止者。是阴气盛极于里。逼阳外出。乃虚阳浮越于外之热。非阳回之发热。故必死也。
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发热下利厥逆。与上文同义。躁不得卧者。阴极而虚阳受迫。阳气将绝而躁扰不得安宁。故死也。即上文寒邪中脏。七八日肤冷。躁无暂安时之脏厥是也。
伤寒下利。日十余行。脉反实者死。
伤寒而至下利。则里寒而胃阳不守可知。其脉自当沉迟微弱矣。况一日十余行。则其利已甚。脉当大虚。
宁有反实之理。此所谓实者。乃阴寒下利。真阳已败。中气已伤。胃阳绝而真脏脉现也。真脏脉者。如素问阴阳别论所谓肝至弦绝急。十八日死。言肝木之邪克土。则脉弦绝而急。至十八日而死矣。其所以十八日者。
以四季各土旺用事十八日。言十八日之内。土旺则不死。至不旺则死矣。又如平人气象论云。如新张弓弦曰肝死。锐坚如乌之喙。如鸟之距。如屋之漏。水之流曰脾死。发如夺索。辟辟如弹石。曰肾死之类是也。
厥阴证治第二十一
下利有微热而渴。脉弱者令自愈。
此以下。所以申上文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之义也。言阴寒下利。设身有微热而渴。乃阳气渐回。
阴邪已退之兆。非大热而热气有余之比。若虚阳飞越于外而热。则寒盛于里。虽热亦不渴矣。故知为欲愈也。
然必脉弱者。方见其里气本然之虚。无热气太过。作痈脓。便脓血。及喉痹口伤烂赤之变。故可不治。
令其自愈也。若或治之。或反见偏胜耳。
下利脉数而渴者。令自愈。设不瘥。必清脓血。以有热故也。
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固不必治疗。当令其自愈矣。设病不瘥。必清脓血。清与下文圊字同义。即便脓血之痢也。其所以然者。前脉弱者。里无热邪。故可令自愈。此因脉数。有热在里故也。
下利脉数有微热。汗出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
此又总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热而脉数之义也。言前条所云阴寒下利。身有微热而渴。为阳气渐复。若脉弱者。
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次条又言下利脉数而渴者。本可自愈。设不瘥。以有热在里。必清脓血。此脉弱与脉数之异也。脉弱乃虚阳渐复之机。犹少阴篇所谓脉微续者生之义也。脉数则嫌其复还之热太过。所以必圊脓血也。
何也。以厥阴之体阴阳相半。不可偏胜故也。此条又言下利微热而脉数。若汗出者。亦可自愈。脉数则太过之热邪内郁。故必清脓血。汗出则热气外泄。故脓血可免。而亦令自愈也。设其脉复紧。在阳经为寒邪在表。在阴经则为寒邪在里。其下利之证。犹未解也。平脉篇云。假令下利。以胃中虚冷。故令脉紧也。
下利寸脉反浮数。尺中自涩者。必圊脓血。
浮为在表。数则为热。厥阴下利。寒邪在里。脉必沉迟。不应有浮数之脉。故曰反也。寸脉。指气口胃脉而言也。
何以知之。试观平脉篇中。每以趺阳寸口并论。盖以胃脘之阳。为二十五阳之主。水谷之海。五脏六腑之大源。
后天资生之本也。即仲景自序中所云。人迎趺阳。三部不参者是也。人迎。结喉两旁各一寸半之动脉也。趺阳。足跗上之动脉也。气口。右手寸脉。手太阴之脉也。三者皆胃脉。故素问阴阳别论。指胃脘之阳曰三阳在头。三阴在手。
所谓一也。在头。指人迎。在手。则寸口也。灵枢谓营行不休。如环无端。卫气则昼行于阳二十五度。夜行于阴二十五度。五十度而复会于太阴。故素问经脉别论云。经气归于肺。肺朝百脉也。辨脉篇亦云。出入升降。刻漏周旋。水下二刻。一周循环。当复寸口。虚实见焉。此以寸口而反浮数。则知复还之热气太过。胃中已有热邪矣。即辨脉篇所谓趺阳脉浮而数。浮则伤胃。数则动脾之义也。盖气口与趺阳皆胃脉。则其脉证自当相符矣。胃气已为复来之热气所伤。
而统血之脾阴。亦为郁热所动。阴血已伤。且尺脉见涩。涩为阴血受伤之脉。则离经之血。已凝滞下焦。所以必随下利而圊脓血也。
下利脉沉弦者。下重也。脉大为未止。脉微弱数者。为欲自止。虽发热不死。
寒邪下利。其脉本当沉迟虚细。然沉主下焦。弦则坚劲。故脉沉则阴寒在下。脉弦则里寒未解。所以仲景有下利脉数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之文。然则弦亦紧之类也。故沉弦为下焦之寒邪甚盛。其气随下利之势而下攻。
必里急后重也。脉大者。在阳经热痢。若发热脉大。则邪不可量。当为剧症。此虽阴邪。然脉大则亦其气未衰。
故为未止。若脉微弱。则阳气虽弱。而寒邪已衰。数则阳气渐复。故为欲自止也。然脉微弱则阴气已虚。
脉数则热气必盛而发热矣。以阴阳相半之厥阴。唯恐其寒邪独盛而为死证。又恐其复热太过。而为痈脓便血。
及喉痹等变。然痈脓便血。皆非必死之证。而阴极无阳。则死矣。故曰虽发热不死。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伤寒阴阳易之为病。其人身体重。少气。少腹里急。或引阴中拘挛。热上冲胸。头重不欲举。眼中生花。膝胫拘急者。烧 散主之。
旧注云。大病新瘥。气血未复。余热未尽。强合阴阳而得病者。名曰易。男子病新瘥。
未平复而妇人与之交。妇人得病。名曰阳易。妇人病新瘥。未平复而男子与之交。男子得病。名曰阴易。以愚意推之。盖以二气 。其构精之时。乃化醇之候也。二气不杂。两精融一。故能化生。所谓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也。
然男病易之于女。女病易之于男。其受病之人。并非气血未复者。实为注家之误。但男女一交之后。自然元气空虚。
余邪错杂于精气之中。走入精隧。溢入经络。乘其交后虚隙之中。入而浸淫于脏腑筋骨。脉络 穴之间。则正气因邪而益虚。邪气因虚而益盛。故有此阴盛阳衰之诸证也。邪入阴经。身体必重。真阳亏损。三焦不运。宗气不行。所以少气。邪从阴窍而溜入少阴厥阴。
故少腹里急。若里急之甚。或引阴中拘挛。皆阴邪之所致也。阴邪在下而虚阳上走。故热上冲胸。头重不欲举。
眼中生花。下焦虚冷。所以膝胫拘急也。此真所谓阴阳之患。故以烧 散主之。
烧 散方上取妇人中 近隐处。剪烧灰。以水和服方寸匕。日三服。小便即利。阴头微肿则愈。妇人病。取男子裆烧灰。
或谓阴阳易之证。近于变幻。故用烧 之法。亦近于厌禳。曰非也。有至理存焉。男女之交媾。易所谓二气感应以相与也。以未净之邪。随交合之情。精神魂魄。无不动摇。翕然而感。感而遂通。混入于少阴之里。
故以近隐处之 裆。引出其阴中之邪。所谓物从其类。同气相求之义也。但此方当为导引之药。其余当随其脉症之阴阳寒热。治之可也。如王海藏之脉在厥阴。当以当归四逆汤。下烧 散。在少阴。当以通脉四逆汤下烧 散。
在太阴。当以理中丸同下烧 散。所用之药。各随其经而效自速也。不然。则有阴肿或缩。少腹绞痛。手足蜷。
脉绝而死者。其后人之青竹茹汤。及 鼠粪汤。恐未必能合原文中之诸阴症也。大凡易病。必有如前诸证者方是。
如无此见证。不过传染之证耳。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
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豉汤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
凡大病新瘥。真元大虚。气血未复。精神倦怠。余热未尽。但宜安养。避风节食。清虚无欲。则元气日长。
少壮之人。岂惟复旧而已哉。若不知节养。必犯所禁忌。而有劳复。女劳复。食复。饮酒复剧诸证矣。
夫劳复者。如多言多虑。多怒多哀。则劳其神。梳洗沐浴。早坐早行。则劳其力。皆可令人重复发热。
如死灰之复燃。为重复之复。故谓之复。但劳复之热。乃虚热之从内发者。虽亦从汗解。然不比外感之邪。
可从辛温发散取汗也。故以枳实栀子豉汤主之。惟女劳复。虽为劳复之一。而其见证危险。治法迥别矣。
女劳复者。男子大病瘥后。早犯女色。不易于他人。而己复病者。亦如阴阳易之头重不举。目中生花。
腰背疼痛。小腹里急绞痛。憎寒发热。阴火上冲。头面烘热。心胸痞闷。后人虽有竹皮汤。 鼠屎汤。用月布作赤衣散。仍用烧 散。及当归四逆汤。吴茱萸酒等救法。至卵缩入腹。手足蜷冷。脉断离经者。
必死不救。所以吴绶谓前人有大病新瘥。如大水浸墙。水退墙酥。不可轻犯之喻也。
若有宿食者。是为食复。凡病新瘥。自宜先用陈仓米少许。煎汤少饮。俟其无恙。渐次增浓。胃气渐旺。谷食渐增。至胃气复旧。然后少进肉味。樽节爱养。自无复证。若不遵法度。余热未除。元气未复。
饮食骤进。腥 杂沓。未有不复热者。所以内经热论篇云。热病已愈。时有所遗者。热甚而强食之。故有所遗。皆病已衰而热有所藏。因其谷气相薄。两热相合。故有所遗。又曰病热少愈。食肉则复。多食则遗。
此其禁也。故复证之发热者。以枳实栀子豉汤。发微似汗以解之。若验其脉症而有宿食者。舌苔必黄。胃脘按之必痛。当微利以去之。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也。
枳实栀子豉汤方枳实(三枚) 栀子(十四枚擘) 豉(一升)上三味。以清浆水七升。空煮取四升。内枳实栀子。煮取二升。下豉更煮五六沸。去滓。温分再服。
覆令微似汗。
或问前太阳篇中。伤寒发汗吐下后。虚烦不得眠。若剧者。必反复颠倒。心中懊 。用栀子豉汤吐之。
若少气者。加甘草。呕者加生姜。下后心烦腹满。卧起不安者。加浓朴枳实而去豉。皆随证加减吐虚邪之法也。
此条病后劳复。亦用加枳实之栀子豉汤。并不取吐。而反取微似汗者。何也。曰。栀子原非吐药。其性苦寒。神农本经。言其能治五内邪气。胃中热气。盖能清上焦之热。泻三焦之火。而去胃热者也。豉性亦非必吐之药。盖能治时疾发汗。除烦热。利胸膈。故李时珍谓其能发能散。得葱则发汗。得盐则吐。前太阳篇之吐法。或服后探之。方得吐耳。劳复则胸中已无外邪。特因热郁不散。且病后已虚。不宜取吐。但令微似汗。则热气消散而解矣。枳实苦能开结。香能破气。消宿食。宽胸痞。虽曰劳复发热。然病瘥之后。
岂能不犯谷食。故加之以利胸膈。化痰食也。浆水本用粟米饭。热投冷水中。浸五六日而成者。味酢色白。
性凉善走。解烦渴而化宿滞。本草云。煎令酸。可止呕。浆味本酸。自七升空煮至四升。更煮至二升。则其味益酸。盖因栀子豉汤。本为吐剂。煎酸则可使不吐也。且无外邪。不忌酸敛。此正制方之妙。欲吐则吐。
欲其不吐。则又以浆水制之。此操纵之权术也。若复热之证。胗其脉则实大。察其舌则黄黑。按其腹则满痛。
此食复也。为有宿食者。即于枳实栀子豉汤内。加大黄如博棋子大五六枚。因病后新虚。不宜峻下。故仅用五六枚。不细锉而如博棋子者。取其味不全出。但求其宿食之去。不令其更伤胃气也。然柴胡加龙骨牡蛎汤之大黄。亦切作棋子块者。以其尚是初次之病。故可用二两。此则病后复证。所以止用五六枚。其虚实轻重之权衡。又不可不知者也。学人阅方。每不及此。设临证施治。处方用药。其可少忽哉。
瘥后诸证证治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