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区宇而计之,赋之繁重,台为最。然昔之人不病焉者,则地有余羡而田亩轇輵也。自流亡日集,履亩勘丈,厘疆界,杜侵欺,民或不享田之利而反畏赋之累,于是并其田而去之者。幸际圣天子仁恩优渥,画野经方,援照轻则以定章程,革伪郑繁苛色目;偶有凶旱,蠲赈动逾数十万。民沐休养之恩、歌太平之泽,亦惟有力田劝课,撙节爱养,并享乐利之休焉耳。志田赋。其目七:田园、租赋、户口(即人丁)、番饷(附生番归化折纳鹿皮价银)、杂饷(附官庄、盐课、当税)、经费、耗羡(附养廉)。
田园
按内地田园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地田园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丘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雍正九年题准:自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旧额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画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递年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零、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内田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零,共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园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二分四厘零,共二百五十九甲零)。
康熙二十五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内田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共三十九甲六分;园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共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内田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共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园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共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内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共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内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共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内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内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内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内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内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内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内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内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内田七分三厘,俱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内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内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申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内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内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中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内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田园,共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内田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共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又新垦园一十一甲二分,共五十四甲九分九厘零,俱下则)。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三十甲三分七厘(内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乾隆十二年请垦下则园:一十甲五分三厘三毫。
乾隆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垦下则田:五十八甲六厘零。
乾隆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七毫。
乾隆二十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一分六厘零(内田三十甲六厘零,俱下则;园三甲一分零,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二十年止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零。
乾隆二十三年新垦下则田:一顷九十七亩二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五顷零一亩九分零(内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零,俱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六年新垦下则田:一顷一十亩六厘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顷六十八亩八分五厘零。
——以上乾隆二十三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
递年豁免及拨减新旧田园,共九百五十四甲零六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新旧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内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共六十甲四分七厘零(内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共九十九甲五厘零(内下则田一十甲四分六厘、中则园一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六甲九分九厘,升新升下则园五十甲一分七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园:九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内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厘零、又四十五顷八十亩三分零;园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厘零、又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
附录
「诸罗县志」:前此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佃自输粟于官者,谓之官佃;有佃输租于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输粟于官者,谓之文武官佃。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斗。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一例,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有世其子孙之安矣。然户口之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复难穷,不可不为条析也。台郡田少园多。计县之田,其等有五;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则绅衿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赋于官者也。曰管事,则乡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众计田园以酬其直而租赋不与焉者也。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赋而别有丁身之饷者也(详见「番饷」)。若田之五等:则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惟上上。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圳,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到,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牛,多秕少粟,台之农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无泉,雨集而浍、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下中。广斥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若田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势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来麰、荏、菽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约略定园之二等者也。
乾隆三年,总督郝玉麟奏准:熟番与汉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凭、输粮已久者,各照契内所开四至亩数,立界管业。在汉民原贌界内,有未垦未升田园,应令开垦报升;仍将原贌买之契示谕各业户,呈县验明盖印。该县设立印簿,照契内买卖本人及中保姓名、亩数价银、输粮额数、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有未垦、未升若干,一并登明,毋许漏蔽。仍照式汇造清册,送司存案。将来倘有转售,划一呈验登填:庶田地有册可考,不致侵占番业。倘有契外越垦,并土棍强占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数归番,分晰呈报。嗣后永不许民人侵入番界,贌买番业。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划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将各处立过界址土名,造册绘图申送,以垂永久。
租赋
旧时台属租贼则例: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自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化甲为亩,照同安则例升科。遂着为例,详见附录。
旧额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合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内上中下则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共征粟二万三千零百四十一石九斗七升八合零,上中下则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共征粟七千九百一十六石一斗八升七合零。
递年新垦并新收田园,共六千八百六十甲九分一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合征粟二万一百四十七石六斗八升零。内: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庚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二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三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收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共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