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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纳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尔。然则纳市犹讥,而况于婚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将出降长孙氏,议者以时既公除,合行吉礼。于志宁上疏言:“《礼记》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郑玄云:‘有故,谓遭丧也。’《春秋》书鲁庄公如齐纳币,杜预云:‘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二《传》不讥失礼,明故也。’此则史策具载,是非历然,断在圣情,不待问于臣下。其有议者云:准制公除之后,须并从吉。此汉文创制其仪,为天下百姓。至于公主服是斩衰,纵使服随例除,无宜情随例改。心丧之内,方复成婚,非惟违于《礼经》,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宝位,临统万方,理宜继美羲、轩,齐芳汤、禹。弘奖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愿遵高宗之令轨,略孝文之权制,国家于法无亏,公主情礼得毕。”于是诏公主待三年服阕,然后成礼。岂非有国之典本于天经地义,故守礼之臣犹得引经而争者哉。

《晋书·载记》言:“石勒下书,禁国人不听在丧嫁娶。”《金史·章宗纪》:“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法。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僣国闰朝犹然,今人反不讲此。

《实录》:“正统十三年四月,楚王季埱奏弟大冶王季堧择武昌护卫指挥同知翟政妹为妃。婚期在迩,不意叔崇阳王孟炜薨逝,季堧应持服,未敢成婚。上命礼部议,言:‘王于崇阳王当服期年。缘崇阳王未薨之先,君命已下,节册到日,合令妃翟氏拜受,候月医满成婚。’从之。”

天顺三年十月庚戌,潘王佶焞奏父康王存日,择潞州民李刚女为弟永年王妃,李磐为妹长平郡主仪宾,己受封册,未及成婚,而父王薨。今父丧已越大祥,阴阳书谓明年为弟妹婚不利,乞允于今年择日嫁娶。礼部侍郎邹斡言:“三年之丧,礼之大者。服内成亲,律有明禁。今潘王与郡王、郡主俱父丧未终;乃惑于阴阳之说,而欲废此丧制;乞行长史司启王,惮待服阕成礼。”上曰:“是长史不能辅导之罪也,其命巡按御史执问如律。”

十月癸丑,广灵王逊薨。癸酉,敕灵丘王逊烇曰:“所奏第四子、第五子俱镇国将军,并女临城县主,俱已奏报,欲于本年九月后成婚。且尔兄初丧,正哀戚不暇之时,乃欲为男女成婚,以废大礼,岂是所忍为哉!”不允所奏。

宪庙大婚在天顺八年之七月,虽托之遗诏,而士大夫多以为非。故南京礼部右侍郎章纶有请待来春之奏。

衫帽入见

《唐书·李训传》:“文宗召见,训以衰粗难入禁中,令戎服,号王山人。”《宋史·蔡挺传》:“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对便殿。挺时有父丧,听以衫帽人。”则唐宋有丧者,不敢假公服也。今人干谒官长,辄易青黑,与常人无异,是又李训之不如乎!

奔丧守制

《记》曰:“奔丧者,自齐衰以下。”是古人于期功之丧无有不奔者。《大祖实录》:“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戌,除期年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怕叔父母、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

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不许奔丧。诏从之。”此出于一时权宜之政,沿习以来,至三百年,遂以不奔丧守制为礼法之当然,而倍死忘哀多见于搢绅之士矣。

《实录》又言:“二十六年四月,署北平按察司事、监察御史陈德文奏言:‘嫁母刘氏卒,乞奔丧。’许之。德文四岁丧父,家贫,随母嫁陈氏,往年长归宗。至是其母卒,时已除奔丧之制,德文恳请甚至,上特怜而许之。”是圣祖虽依吏部之奏,而仍通于人子之情,固未尝执一也。

三代圣王教化之事,其仅存于今日者,惟服制而已。丧乱以来,浸已废坠。窃谓父母之丧,自非金革不得起复,著之国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丧,并依洪武初年之制,许令解官奔赴,服满补职。其他虽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丧者,京官许以素服朝参,不预庆贺。在外诸司素服治事。

祭祀宴会,俾佐贰摄之。未任之官无得谒选。生员但岁考,不赴科举。庶人之家不许嫁娶。十五月秜后,复故。其有期功丧,宴会作乐者,官员罢职,士子黜退。仍书之申明亭,以示清议,庶几民德归厚。若夤缘干请之风,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洪武十一年二月,广西布政使臧哲以母丧去官,上思之,特遣人赐米六十石,钞二十五锭。自后,凡官以父母丧去职而家居者皆有赐焉。十六年正月,命吏部,凡官员丁忧,已在职五年,廉勤无赃私过犯者,照名秩给半禄终制。在职三年者,给三月全禄。

丁忧交代

昔时见有司丁父母忧,闻讣奔丧,不出半月。近议必令交代,方许离任。至有欠库未补,服阕犹不得归者。是则钱粮为重,伦纪为轻,既乖宰物之方,复失使臣之礼。其弊之由,始于刻削太过。盖昔者钱粮掌于县丞,案牍掌于主簿,税课掌于大使,令者稽其要而无所与焉。又皆俸足以赡其用,而不取之于库藏。故闻讣遄行,无所留滞,而亦不见有那移侵欠之事。今则州县之中,锥刃之未上尽取之,而大吏之诛求尤苦不给,库藏罄乏,报以虚文,至于近年,天下无完库矣。即勒令交代,亦不过应之以虚文,徒滋不孝之官,而无益于国计盈虚之数也。呜呼!君人者,亦知养廉为致孝之源乎?

陶侃谓王贡曰:“杜韬为益州刺史,盗用库钱,父死不奔丧。卿本佳人,何为随之也?天下安有白头贼乎?”贡遂来降,而韬败走。今日居官之辈大半皆如杜韬,然如此之人作贼,亦不能成也。

史言:梁高祖丁文皇帝忧时,为齐随王镇西谘议参军,在荆镇仿佛奉问,便投剑星驰,不复寝食,倍道前行,愤风惊浪,不暂停止。及居帝位,立七庙,月中再过。每至展拜,常涕泗滂沱,哀动左右。然则明王孝治天下,而不遗小国之臣,必有使之各尽其情者矣。

洪武八年八月戊辰,诏百官,闻父母丧者,不待报,许即去官。时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言:“近制,士大夫出仕在外,闻父母之丧,必待移文原籍审核,俟其还报,然后奔丧。臣窃以为中外官吏去乡,或一二千里,或且万里。及其文移往复,近者弥月,远者半年,使为人子者衔哀待报。比还家,则殡葬已毕,岂惟莫睹父母容体,虽棺柩亦有不及见者。揆之子情,深可怜悯。臣请自今官吏,若遇亲丧,许令其家属陈于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赴,然后核实。庶人子得尽送终之礼,而朝廷孝理之道彰矣。”上然之,故有是命。

武官丁忧

《晋书》言:“姚兴下书,将帅遭大丧,非在疆场险要之所,皆听奔赴,及期,乃从王役。”宋岳飞乞终母丧,以张宪摄军事,步归庐山。《元史》言:“成宗诏军官,除边远出征,其徐遇祖父母、父母丧,依民官例,立限奔赴。”然则今制,武官不丁忧,非一道同伦之义也。《国史》言:“洪武二十八年,兰州卫指挥佥事徐遵等以父及祖母病卒,奏乞扶枢归葬乡里。廷议勿许,上特可之。”岂非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者邪?

居丧饮酒

唐宪宗元和九年四月癸未,京兆府奏:“故法曹陆赓男慎馀与兄博文居丧,衣华服,过坊市,饮酒食肉。”诏各决四十,慎徐流循州,博文递归本贯,十二年四月辛丑,驸马都尉于季友坐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宴饮。季友削官爵,苔四十,忠州安置。师笞四十,配流连州。于頴以不能训子,削阶。以礼坊民,而法行于贵戚,此唐室之所以复振也。

姚兴时,有给事黄门侍郎古成洗,每以天下是非为己任。京兆韦高慕阮籍之为人,居母丧,弹琴饮酒。洗闻而位曰:“吾当私刃斩之,以崇风教。”遂持剑求高,高惧而逃匿,终身不敢见。僣乱之国犹有此人。

匿丧

俊唐明宗天成三年闰八月,滑州掌书记盂升匿母忧,大理寺断流。奉敕:“朕以允从人望,嗣守帝图,政必究于化源,道每先于德本,贵持国法,以正人伦。孟升身被儒冠,职居宾幕,比资筹画,以赞盘维。而乃都昧操修,但贪荣禄,匿母丧而不举,为人子以何堪,渎污时风,败伤名教。五刑是重,十恶难宽。将复投荒,无如去世,可赐自尽。”其观察使、判官、录事参军失于纠察,各有殿罚。

国恤宴饮

《春秋传》言:“吴公子札自卫如晋,将宿于戚。闻钟声焉,曰:‘异哉,夫子获罪于君以在此。’惧犹不足,而又何乐?夫子之在此,犹燕之巢于幕上,君又在殡。而可以乐乎?’遂去之。文子闻之,终身不听琴瑟。”汉魏以下有山陵未成而宴饮者。《汉书·元后转》:“司隶校尉解光奏,曲阳侯王根,骨肉至亲,社稷大臣。先帝山陵未成,公聘取故掖庭女乐五官殷严、王飞君等,置酒歌舞,无人臣礼,大不敬不道。以根尝建社稷之策,遣就国。其兄子成都侯况免为庶人,归故郡,”《魏书·甄楷传》:“除秘书郎。世宗崩未葬,楷与河南尹丞张普惠等饮戏,免官”是也,有国丧末期而宴饮者。《晋书·钟雅传》:“拜尚书左丞。奏言肃祖明,皇帝弃背万国,尚未期月,圣主缟素,百僚渗怆。尚书梅陶无大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伎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黜,以整王宪”是也。有国忌而宴饮者。《旧唐书·德宗纪》:“贞元十二年五月丁巳,驸马都尉郭暧、王士平及暖弟煦、暄坐代宗忌日宴饮,贬官归第”是也。此皆故事之宜举行者。礼者,君之大柄,可听其颓弛而不问乎?

宋朝家法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入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捆,二也;未及未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余年。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俊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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