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初日(己亥),谕〔军机大臣等〕:『据喀尔吉善、陈大受奏称「台湾道、府二缺,最为紧要。请于知府中选择一员升署巡道、于同知中选择一人升署知府,似于要地有所裨益」等语;朕已批允所请矣。但思台湾孤悬海外,民番杂处;现在汉民俱非土著,刁黠成风,专以侵夺番利为能事,番民生计日就艰难,而汉民犹欺骗不已。兵役等又恣意虐使之,习以为常。地方官狃于便安,惟是因循不加整顿,视一官如传舍,坐待升迁。其不肖者又复假公济私,动称养廉无多,希图取利;即如采买一事,竟敢托言弥补,明肆侵渔。其它弊端颇多,难以枚举。盖官民、兵役总以远隔海洋,上司耳目不到,遂无所忌惮也。今该督、抚既请选择道、府大员以重海疆,不拘资格,务必择老成干练、有为有守、可以整饬地方者,使之统率属员,加意振制;若仍存故习,不过为此二人进用之阶,则大不可必也。何以使番民各遂其生,不至困苦含怨?何以使汉民各安其业,不致侵扰穷番?何以使属员等洁己爱民?何以使兵役奉公守法?即采买等事,若何使积弊革除,不致仍蹈故辙?如此实心经理数年,则民风、吏治焕然改观,海疆永享宁静之福矣。可传谕喀尔吉善、陈大受祗遵朕谕,多方留心;此时慎加选择,将来不得不时稽查,以收要地得人之效。倘有因循玩愒等弊,经朕访闻,惟于该督、抚是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
十八日(丁未),以司经局洗马韩彦曾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编修经闻为副考官。
二十日(己酉),以福建水师副将施必功为江南狼山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一。
六月十四日(癸酉),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客民搬取家口,请定限一年,地方官查明给照过台;逾限,不准滥给』。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十四日(壬寅)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前据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条奏:漳、泉二府商民许给照赴台买米,在台居住之漳、泉二府商民亦许将米运回发卖,经军机大臣议准,行令妥定章程。查漳、泉二府产米不敷民食,商民赴台收买,甚属简便。请嗣后买米商民,令本县给文赴泉防同知换照过台,呈明台防同知移知台湾府准其购买;于鹿耳门出口时台防同知验数填照,到厦之日令泉防同知移知漳、泉二府听其发卖。倘照内米数不符或由小口出入并不在漳泉、发卖,将该商究处;若出口已久、逾期不返,将该商家属审究。仍令该同知及在汛武员严束兵役,毋许需索;如违查参。至周学健奏在台流寓之漳、泉二府民人,准将余米运回发卖;查此等流寓民人若有余米,本地自可出售,不必远涉重洋;应照旧停止」等语。均应如所奏办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四。
二十三日(辛亥),福建布政使高山缘事降调,以原任直隶按察使永宁署福建布政使。
二十四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福建布政使员缺,朕已降旨令永宁前往署理。永宁即着在京起身赴任,不必前来请训;着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传谕永宁:闽省民风向未淳厚,如漳、泉俗悍民刁,最称难治。前此彰化之赖石戕害官长,近日上杭之罗日光抗租拒捕,其它如长泰之相验抗官、南靖之争地械斗:种种不法,实多骄肆。各郡皆然,亟宜随时整顿。至于绅衿武断乡曲,遇事风生;如近日查办竿塘等岛,即遍贴告条,霸占渔利。此等弊俗,不可枚举。其台湾孤悬海外,闽、粤流移,番民杂处,仇杀争竞、私载透漏等弊,俱宜实力革除,尽心化导,次第办理;俾士庶革薄从忠,渐成敦庞之俗。布政司有旬宣之责,所任綦重;应与督、抚同心协力,善为经理,以挽颓风,庶无负朕简用之意』。
二十六日(甲寅),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前据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条奏:闽省额设赶缯船请照粤省酌量留配,其余改造双篷等船;经军机大臣覆准,行令分别裁改。查闽省洋面与粤省不同,非赶缯大船难期稳便,不能照粤之例裁减大半。请略为变通,将淡水营赶缯船六只裁去四只,其余各营酌量情形,共裁二十二只,改造双篷艍囗〈舟古〉等船;仍留大、小赶缯船一百五十三只。至周学健原奏,请于赶缯船拆造时渐次改造;查裁去赶缯船既应改造,请照闽省水师旗营之例,先行变价充饷。所有应造双篷等船,即动项兴工,造竣交营差操」等语。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五。
八月十二日(庚午),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去留,奉旨命臣等定议。查台郡袤延二千余里,远隔重洋。平时地方宁谧,镇、道等员足资办理;猝遇要务,每指画无术。巡察坐镇其间,耳目易周;且使文武各官有所顾忌,不致荡检逾闲。应请仍照旧制,毋庸议裁。惟台地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俱系一路周巡,随从仆役太多,或致扰累地方;请嗣后于每年农隙时,分路自巡查一次」等语。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六。
九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建宁镇总兵萧瑔、台湾镇总兵陈汝键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八。
三十日(丁巳),以福建巡抚陈大受为兵部尚书,调安徽巡抚潘思榘为福建巡抚。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闽省各属大约雨水调匀,缺雨地方甚少;惟台郡匝月不雨,似有旱象』。得旨:『览奏俱悉。台湾若成旱灾,不比内地;一切应加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九。
冬十月初二日(己未),户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疏称「前奏准筹贮台郡仓榖四十万石,应匀拨分贮。但台湾府仓无多,凤山、诸罗、彰化三县仓有在府城者、有在本邑者,淡防厅向无仓,续建亦为数不足,核计共应添建仓一十四间。又知府经管之仓,贮榖颇多;除交盘出结责成该府,细事统令府经历兼管。至厅、县之仓,仍令各该同知、知县经理。又旧仓如勘有应修之处,分别咨部。未买之榖,务于今冬足数收贮」。均应如所奏』。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
十九日(丙子),以福建道监察御史葛德顺为福建学政。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府属台湾、凤山二县,凡高阜无水源之村庄田园,晚稻黄萎;通计三千余甲,实属无收。现在照例题报,并知会巡台御史督率该道、府等妥办。其诸罗一县水源灌溉之处居多,高阜田园零星无几,不致成灾;彰化、淡水二处陆续得雨,并未受旱』。得旨:『览奏俱悉。台湾既受偏灾,不比内地;宜加之意也』。
又奏:『台湾熟番,生计维艰。查凤山县向有留存仓粟一项分贮八社,每年借给番民数千石,春借秋偿,不取其息。其余台湾县大杰巅等二社、诸罗县大武垄等九社、彰化县半线等八社、淡防厅蓬山等十三社悉系穷番,并无接济之项;请将台郡捐监案内议存仓榖拨二万石分给台、诸、彰、淡四属,视道里之远近、番社之大小匀贮,选老成殷实之土目、通事经管,照凤山例借给,年底令各厅、县盘查,出结申报。土目、通事倘有亏缺等事,即行革究、着赔』。得旨:『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一。
十二月十五日(辛未),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本年旱灾应征新旧钱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三年(戊辰、一七四八)春正月十九日(甲辰),谕曰:『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现署福建巡抚今往浙省,如潘思榘尚未到任,其巡抚印务着布政使永宁暂行护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
二月十六日(庚午),旌表守正捐躯之福建台湾县民吕组之妹吕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
夏四月十六日(己巳),兵部题:『台湾镇标左营千总马世俊以赍奏渡台,遭风淹没;应行赐恤、给荫』。从之。
二十四日(丁丑),加赈福建台湾、凤山二县十二年分旱灾饥民。
三十日(癸未),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会奏闽省春雨未足,早禾栽插未齐;豫筹拨运台榖平粜,并饬牧令劝谕农民多备中、晚秧苗及时补种,开通新港河道以资灌溉。得旨:『览奏俱悉。随时补救绸缪,正宜尽心调剂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三。
五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议覆:『福州将军新柱奏「请兴台湾水利」一折,查台湾全邑及凤山县治北境、诸罗县治南境地既高亢,无泉可引,水田甚少;间有一、二处可开圳引流者,俱已修筑完固。又凤山县治南境,悉从内山开圳筑坝、引流灌溉,凡可兴之水利无不尽开。今勘得诸罗县北境果毅后庄一处,由东势湖、山麓枋、仔林坑地方开引水源十余里,可灌田千余亩;又于中坑仔溪开引水源三十余里,可灌田二千余亩。又勘得彰化南大肚社旱园一片,就猫雾拺溪头开凿水圳引流灌溉;登台庄旱埔一所,就万斗六溪之源引流倒注;大排棚一派旱园,就东螺溪疏浚通流:均可改水田。又淡防厅属猫里、新港二社园地,自猫雾溪头筑石坝、循山开圳,分绕园间,可灌水田万余亩;竹堑保旱地一区逼近麻豆溪,自溪头筑埤一道,分开南、北小圳,亦可改旱地为水田。以上各水利,业户自愿出资,佃出工力、官为经理兴修;应如所奏试行。第内山溪水多从生番地界流出,其筑坝、截流、开圳、引水之处,必须相度地势,与番地无碍。更须仿照凤山南界佃民向番买水之例,令番目、通事晓谕该处番众,每年令承荫业佃给与番众盐、布、烟、糖等物,使不致滋衅。应责成道、府确勘,如未便即停』。得旨:『如所议,实力妥行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五。
六月二十三日(丙子),赏恤因公在洋遭风之福建台湾协右营兵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广东巡抚岳浚奏称:「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据吴川县报称:有闽省商船一只随风飘至囗〈石匈〉洲营所辖淡水汛地方,内有台湾府役洪佐、许郡二名押解彰化县命案绞犯萧荫,讯系解往福建省城之犯。当即檄行该县照例递解,中途脱逃;旋即弋获,递回闽省,咨明福建抚臣收审」等语。解役所以防案犯之逃逸;乃罔顾法纪,与犯人同逃,更非囚犯畏罪图脱可比。可传谕该省督、抚,令其严审定拟;将解役从重治罪,毋得稍有轻纵。再,萧荫所犯情节,并因何问拟绞罪缘由,亦着一并查奏』。寻据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查萧荫因黑夜侦贼,误砍伊无服族叔萧杞致死,照斗杀律拟绞。原解并非正身,洪佐系黄宗代替、许郡系萧荫之堂弟萧大顶替,明有贿嘱谋脱情形。臣等已饬提许郡等来省质讯,从重究拟』。得旨:『签差不慎之员,何未议及』?
初八日(庚寅),〔工部等部〕议覆:『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觔外,夷自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商代售;臣饬谕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前经议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孤悬海外,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余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八。
二十一日(癸卯),谕:『据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沿海弁兵、澳甲人等拏获偷渡人犯,每起或十余人、或数十人,似宜量为奖赏;请于客头包揽赃银、奸梢载渡船只追变之日,即行赏给以示鼓励」等语。国家设立塘汛兵弁稽查匪类、躧缉奸匪,是其分内应办之事;若着为赏例,恐兵弁人等非赏不行,转非责成之道。至客头赃银、奸梢船只追变之日,即或弁兵有需鼓励,用以给赏,亦应将作何查办及分别等次酌赏是否可以久行无碍之处?详悉筹及;今该抚折内并未声明。着传谕潘思榘,令其会同喀尔吉善悉心妥议,另行具折奏闻』。寻奏:『嗣后偷渡船只尚在沿海口岸,兵目、澳保人等在本管汛界拏获,毋庸给赏。如在洋面游巡追获者,按获犯名数,十人以上赏银二两;每十名以上,递加二两。若尚未出洋而别汛兵目、澳保盘获,减半给赏。其赏银俱于本案追变赃银船价内支给,余入官充公。仍将偷渡人犯审明于何处出口,将该汛之疏纵兵役一并究拟。其失察之该管员弁,照例查参』。下军机大臣议行。
是月,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厘正台湾兵饷之那垫,以重库帑。得旨:『有治人,无治法;不以实力,虽百定法何益』!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九。
闰七月十三日(乙丑),调福建建宁镇总兵薛瓀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