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日(癸卯),〔户部〕议准:『调任福建巡抚刘于义奏称捐监之例,本省捐榖均按该处折中定价,合足一百八两之数。今酌定:台湾一府,每石以四钱收捐计算。俊秀应捐二百七十石、廪生一百五十石三斗、增生二百石七斗、附生二百二十五石、武生二百五十石二斗、青衣生三百七十五石三斗,俱准作监生,与在部收捐银数相符』。从之。
二十四日(丁未),谕:孙嘉淦现在候旨,福建巡抚员缺,着周学健前往署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九。
五月十五日(丁酉),谕:『朕闻台湾换班兵丁一切行李,俱系各番社拨车供应;原议每里给银五厘,资其饭食。三年合算,共需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乃以彼地无公项可动,以致文移往来,不能按期给发。查台地有官庄项下征收租粟银两拨充内地各官养廉者,着每年扣出银二百三十三两一钱零,每逢三年合扣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以为换班兵丁雇备车辆之费。至内地养廉之项,则于司库另行拨补:庶兵丁无患运载之艰,而番黎亦免候领之苦。着该部即传谕该督、抚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二。
六月十一日(壬戌),以光禄寺卿岳浚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四。
秋七月初七日(丁亥),以江南粮道纳敏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六。
八月初八日(戊午),礼部议覆:『巡视台湾御史熊学鹏奏称「台郡孤悬海外,情形与内地不同。向例额中举人二名,录送科学五百名。今定额止送二百名,应裁减过半;恐无以示鼓励」。应如所请,于定额二百名外,择其文理清通者酌量宽余录送;内地不可援以为例』。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八。
九月,闽浙总督那苏图、署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漳、泉、福宁、台湾各府属厅县六、七等月被风被水并赈恤过漳、浦县灾户情形。得旨:『知道了。其应赈之人,加意抚恤之』。
那苏图又奏台湾被旱,办理赈恤借给各情形。得旨:『所虑甚属周到也』。
刑部侍郎署福建巡抚周学建奏:『台湾四县、一厅被旱,现饬查办,分别赈恤。至台郡常平积储通额榖五千七百余石,尚有借粜未补之项。将来赈粜不敷,查有流存累年供粟二十七万一千余石,系应运交内地各府补仓及碾给兵粮之项;臣已饬令暂停拨运,留为赈借及将来平跃之用。内地应碾给兵粮,俟明春需用时酌量于拨给江、浙漕粮二十万石内供支。倘台郡存榖尚不敷备用,亦于江、浙漕粮二十万石内酌拨数万石运往接济』。得旨:『是。诸凡妥协为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一。
冬十月二十日(己巳),以刑部左侍郎周学健实授福建巡抚。
二十九日(戊寅),巡视台湾给事中书山等奏:『台地各官案件,有报知巡察衙门者、有不报知巡察衙门者。其不报知之案,经该处民人告发查询,始将缘由声明;又复任意延捺,至有经年不覆不结者。请嗣后台湾地方官所办案件,按月将已结、未结造册申送巡察衙门;如任意迟延、隐匿不报,查出题参。又台地民人每将地方官已结各案,屡向巡察衙门控告;请除原案判断明晰者批饬不准外,其另称冤抑有关民生风化者,应酌量轻重,分别批发提讯。如有健讼棍徒,照诬告例治罪』。得旨:『允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
十一月二十二日(辛丑),赈贷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被旱炎民并缓新旧额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
十二月初二日(辛亥),谕:『福建布政使张嗣昌已起身来京引见,俟到时,朕另降谕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
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甲子、一七四四)春二月十四日(壬戌),免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旱炎额赋有差,分别赈贷。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
三月初九日(丁亥),谕曰:『……广东布政使印务,着福建按察使纳敏前往署理;福建按察使印务,着汀漳道王廷诤署理』。
初十日(戊子),禁止台湾武员置产。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收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据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无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致争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二。
夏四月二十三日(庚午),〔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那苏图等奏请将范毓馪办回滇铜匀量二十万觔,运闽添铸。查该省自乾隆六年十月开铸以来,采买滇省囊、金钗二厂铜并商人办回洋铜共六十万余觔。按四炉核计,每年需十五万九千八百余觔;除已册报供铸外,应存铜三十余万觔,足敷二年之用。所请,未便议行。至台湾兵饷钱俱由省城鼓铸运往,今钱价既贵,自应酌量加炉鼓铸,以平钱价。应令该督作速报部,仍行令或饬经管海口各员于商人自本办回洋铜动项收买,抑或咨商云督酌买滇铜接济』。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五。
五月初三日(庚辰),谕军机大臣等:武进升奏称「据千总许廷珠禀称:台湾狼交番地方,有匠头刘奇容隐流棍,欲并番夺取鹿鎗;又称:台地朱一贵、吴福生案内匪类,尚有郭接、吴应等犯或埋名潜匿、或串入衙门;又称:各社时常杀死民人,影射生番,通事善于逢迎,地方官徇隐不报」等情一折。朕降旨交与该督、抚、将军等留心访查具奏。今据那苏图、周学建、策楞、新柱陆续回奏,将武进升折内所称一一剖晰,皆属全无影响。夫封疆大吏如遇地方有事,自应据实奏闻;若其事本无风影,岂宜冒昧陈奏!至于轻信匪人之言,不加详察,尤属不可!今武进升听信千总许廷珠之言,据以入告。查许廷珠现以婪赃被揭提审,造此无据之词,希图徼幸;似此巧诈小人,其言岂可轻信!可寄信与武进升:嗣后待人听言,俱须留意,不可轻率』!寻奏:『当时听信末弁之言,谓台湾非系管辖,虚实不便行查;欲专差密访,又虑远隔重洋。冒昧入奏,实难辞咎』。得旨:『又不可因此畏缩而一切匿不奏闻也』。
初四日(辛巳),谕:『乾隆七年十一月内,漳州城守营把总马庇管带班兵赴台更换,在洋遭风折舵,飘至广东琼州府文昌县地方。彼时各兵借支盘费、口粮银五百七十九两六钱,例应于各名下均摊扣追还项。朕念兵丁等于海洋遭风,备历艰险,情殊可悯!所有借支银两,此时难以扣抵;着加恩豁免,以示优恤。该部即行文该督、抚、提、镇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六。
十八日(丁未),以检讨夏之蓉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侍读学士万承苍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七。
六月十六日(壬戌),缓征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八年分被旱勘不成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九。
秋七月初三日(戊寅),谕曰:『马尔泰着调补闽浙总督、那苏图着调补两广总督;部文到日,各即速赴新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
二十九日(甲辰),蠲免福建台湾府属之台湾、诸罗、凤山等县乾隆八年秋旱成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一。
八月初三日(丁未),谕:『台湾雍正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簿赋之恩,以照优恤;除从前开辟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二。
二十八日(壬申),〔户部议〕覆:『闽浙总督调任两广那苏图疏称「闽省米价不能平减,闽安等营兵米虽设有营仓,亦难源源拨借,兵丁买食艰难;宜改本色」。应如所请,将闽安、烽火、云霄、海澄等营酌给本色四个月,南澳、镇标营酌给本色六个月,均于台运金、厦提镇兵粮余粟内碾给;或于各该县仓榖内动借,俟台榖运到归款。其枫岭营四个月本色,于浦城县额征内关支。所有扣回折色银两,解库充饷』。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调任两广那苏图奏:『福建山海交错,民俗刁悍;一岁产榖不敷口食,半取给于官仓。所有来春粜借之项,宜乘秋收购贮。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并无土著,半属游情;现巡台御史熊学鹏倡议垦荒。海疆重地,所虑者不在生熟各番,正恐无藉棍徒偷渡蜂聚;目下之利甚少,而将来有事,办理甚费周章。臣蒙恩已调两广,既有所见,不敢不据实奏明』。得旨:『此奏甚是。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三。
九月十一日(乙酉),谕军机大臣等:『据那苏图奏称「台湾孤悬海外,并无土著,所聚民人半属游情;现在巡台御史熊学鹏倡议开辟荒地,招养穷民以图生聚。但台郡为五省藩篱重地,所当防维者,不在生熟各番,专在各处游惰之辈。从前朱一贵、吴福生,皆其明验。虽有旷土可耕,而封禁已久,万难开辟。若信奸民浮议遽行召垦,恐游棍偷渡日多,利小而害大。臣因台属文武皆言此番欲开禁地,系抚臣周学健授意,令熊学鹏、台湾道庄年查办。臣是以屡向抚臣切陈利害,抚臣亦以为是。今于抚臣入闱之时,复谆切丁宁,望其中止」等语。台湾孤悬海外,聚处其地者多无藉之徒,惟宜静镇弹压,息事宁人,不应听奸匪之浮言,图目前之微利,遽议召垦;或致将来别生事端,甚有关系。朕意亦是如此。周学健与熊学鹏俱是江西人,想果授意于熊学鹏,令其查办耶?此事必不可行。即可传谕周学健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四。
是月,〔署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台郡于七月初旬风雨猛骤,鹿耳门外损坏商船、淹毙人口,业经委勘外,其余晚禾秀发,可望丰收。内地漳、泉一带于八月十六、七日连得大雨,海潮上涌,城市、村庄间有被水之处;近省地方,七、八两月未得十分透雨:节次遣弁查勘,均不至水旱成灾』。得旨:『所奏俱悉。其被水、被旱处虽不成灾,亦应抚恤,毋致失所也』。
又奏:『台郡凤山县民邱子刚等因越界筑坝引水灌田,俱被生番戕害。查向来内地民人或侵入番境致被残害,生番罕有无故逸人内地、戕害民人者。是欲保全内地民人,惟有严越界之禁。今邱子刚等被害,皆缘不遵禁令,衅由自致。现惟严饬通事、土目,晓以利害、谕以国法,俾知畏惧;渐令侦缉正凶,毋许轻举妄动,致生事端』。得旨:『所奏俱悉。只可如此办理』。
又奏:『闽省福、兴、漳地窄人稠,民食官储,内地则赖上游延、建、邵三府所余,外地则藉台郡所产。迩年动拨平粜,未经买补甚多。今岁早稻丰收、晚禾亦皆畅茂,正可乘此秋成,采买补足。现拨司库银两分发台郡各厅县,收获后,即照市价平买,毋累农民』。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五。
冬十月,福建布政使高山奏:遵旨前往台湾清查官庄地亩,安辑番民。得旨:『所奏俱悉。此举不过为民间清宿弊,并非为增益钱粮起见;不得错会意也』!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福、兴、泉、漳四府连岁歉收,经抚臣议拨银五万两来台籴买榖十万石运送内地,其所拨之银尚未到台。臣先与道、府按产榖处所多寡情形,豫定派买数目;一面豫备船只,酌定运送章程,使内地仓储不致久悬,台地船户商民亦无丝毫贻累』。得旨:『所奏俱悉』。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七。
十一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操演巡视情形。得旨:『台地远在海外,此等奏报须据实在情形奏闻,不可稍涉粉饰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九。
十二月初八日(辛亥),命翰林院检讨吴嗣爵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
是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遵旨会同布政使高山清查台湾民番互控地亩,各归原业;现饬开列土名、查造四至清册,永远不许丝毫越占』。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一。
乾隆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