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四月初二日(丙申),谕:『……着将严瑞龙调补福建布政使、乔学尹调补湖北布政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
二十五日(己未),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闽省山海交错,向来内地所产米粮不敷兵民食用,经历任督、抚奏请每岁台湾拨运榖一十六万余石,以为平粜及兵米、眷米之需;内有五万石,须将出粜榖价买补。近年因丰歉不齐,压欠末运之榖至二十万五百余石,亟思变通之法;将应行采买榖五万石,暂行停运」。应如所请。至压欠之榖,请自本年为始,每年运榖六万七千石,限三年报竣』。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一。
五月甲子朔,赏恤期满换班渡洋遭风飘失台湾右营弁兵恩荫、银两如例。
十五日(戊寅),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较常歉薄。闻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而纳课尤为竭蹶。查台湾县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二千二百一十六两零,未完供粟共四万三千七百一十石零;凤山县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三百五十六两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带征三年分被灾官庄银四百三十六两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诸罗县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庄银共四百三十九两零,末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旧欠,今若责偿于俭岁之后,民力未免拮据,朕心轸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再行征收;庶追呼无扰,力量宽纾,海疆百姓共受蠲赋缓征之益。该部即遵谕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二。
十八日(辛巳),以翰林院编修诸锦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检讨郭肇钱为副考官。
二十六日(己丑),谕:『闽浙总督德沛前奏请陛见,着准其来京;其总督印务,着将军策楞暂行署理』。
是月,巡视台湾外转御史舒辂、巡视台湾御史兼理学政张湄奏报四月得雨情形;得旨:『此等事,至今方奏,殊为迟缓;非朕念切民瘼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三。
六月初七日(庚子),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台属歉收,米价骤长。前据粤省督、抚咨称潮州府属仓贮充盈,可济邻省;今移咨粤省檄饬潮属存仓榖内就近拨给六万石,运台平粜。如台属秋收,即照数买榖运粤;倘或丰歉不齐,即将榖价解粤就近买补」。应如所请,通融办理;并令广东督、抚俟闽省委员到日,酌量拨给,以资平粜』。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四。
二十九日(壬戌),以福建按察使张嗣昌为福建布政使、福建兴泉道王丕烈为福建按察使。
是月,广东潮州镇总兵官武绳谟奏报闽省台湾委员来潮借运仓榖,潮阳县民闭籴罢市,现经文武协同查拏审究。得旨:『已有旨谕〔广东巡抚〕王安国矣。刁民因拨借台榖而罢市,此风固不可长;然亦汝等平时不能弹压地方、和缉兵民之所致耳。以后当诸事留心,奋勉改过,毋以窃禄苟安为得计也。将此旨令通省大员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五。
秋七月初七日(己巳),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闽省各标、镇、协营获息银两,除赏给兵丁红白事件及台、澎班兵游巡车辆等项外,每年剩银八千余两。查台、澎两处实兵一万一千余名,以余剩之息银作班兵之盘费,颇为充足。兴化、漳州、泉州等府属各营,每兵一名给银一两;福州、福宁、延平、建宁等府属,每名给银一两五钱;邵武、汀州等府属,每名给银二两:概以起程之日,于各该营就近支领。至各兵三年期满换回内地,亦于台营剩息项下分别拨给』。下部知之。
礼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粤民流寓台属四邑,年久入籍堪以应试者共有七百余名;请于岁、科两试,将粤童另编新字号应试,四邑通校,共取进八名,附入府学。俟应试数次后取进人数渐多,再将廪、增并出贡之处题请定议。其乡试,暂附闽省生员内;数科后数满百名,另编字号取中一名』。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六。
八月初七日(己亥),兵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台湾义民林尚隆等先于康熙六十年台匪朱一贵窃发,随时剿捕,奋勇杀贼;雍正十年北路凶番林武攻围县治,林尚隆等闻风起义,杀贼防御:两次立有功绩,请补行议叙」。应如所请,将林尚隆等十五名照例均各功加一级,授千总;给与功札』。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八。
九月十一日(癸酉),实授署福建巡抚王恕为福建巡抚。
十二日(甲戌),兵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雍正十年台湾南、北二路凶番奸匪不法案内义民李端伯等二百十二名,应补行议叙」。应如所请,照例均各功加一级,给与千总功札』。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
冬十二月十四日(乙巳),谕:『今岁夏间,台湾地方因米价昂贵,曾借拨潮州仓榖六万石运台接济平粜;俟闽省秋成丰定,买榖还粤。朕闻闽省目今榖价仍昂,尚须购贡于邻省;若再买运还粤,恐一时艰于采买。着将借拨潮州仓榖六万石,免其买运还粤;其平粜榖价,即留闽买榖,以备仓储。至潮属因借拨闽省所缺榖数,着将该处收捐之项照数补足』。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六。
十九日(庚戌),命翰林院编修吴华孙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七。
乾隆七年
乾隆七年(壬戌、一七四二)春三月十一日(庚午),福建巡抚王恕缘广东按察使任内改招被议,以直隶布政使刘于义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二。
夏四月初五日(甲午),以两江总督那苏图、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四。
五月十三日(辛未),礼部议准:『闽浙总督策楞疏请将故福建总督范承谟于省城建祠入祀,并将同事殉难诸臣及台匪案内死事人员一并附祀』。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六。
六月十六日(壬寅),谕军机大臣等:『御史陈大玠条陈,可发与那苏图阅看。向来台湾地方产米甚多,是以漳、泉等处资其接济。后因流寓人多,米价渐贵;乾隆六年彼地又复歉收,特令禁米出港。今陈大玠此奏,未必即系该地方实在情形;但年岁果属丰稔,而奸商等居奇囤积,亦非便民之道。该督、抚等亦当通融办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八。
秋八月,〔福建巡抚刘于义〕奏:『据台湾道刘良璧报称「彰化县有奸徒竖旗一面,上写「顺天」二字,又写十一人姓名。内七人讯系良民,谕令各回安业;随经拏获为首之吴永泰、林察儿一名并匪犯庄烈等二十二名。查台地五方杂处,游手无赖之徒挟嫌图陷,常有竖旗之事,居民不以为怪;现在地方安堵如故」等语。臣已檄饬该道、府将现获各犯细讯究拟;其未获各犯,设法查拏』。得旨:『知道了。虽属常有之事,然不可听其常有此等事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三。
九月初五日(辛酉),调福建按察使王丕烈为河南按察使、河南按察使储龙光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四。
冬十月二十一日(丙午),以福建提督苏明良、新授广东提督武进升对调。
二十八日(癸丑),户部议准:『闽浙总督那苏图奏称近年台湾米贵,又遇偏灾;从前题定每年拨运金、厦、漳、泉米一十六万余石,递年压欠积二十余万石;业经奏准,分三年运足。实缘内地需米孔殷,拨协必不可少。今给事中杨二酉奏:先实台仓,俟台仓既盈,再买运内地,将兵糈民食无从措办;应仍照前拨运,毋庸更改』。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七。
十一月十四日(己巳),赏恤福建台湾遭风溺毙兵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八。
是月,福建巡抚刘于义奏台湾彰化县突有奸民二十余人聚众竖旗、散札为匪,诱胁愚民;而札内又载「有功封官」字样,情罪重大。已经先后拏获,严行审办』。得旨:『所奏俱悉。此等风气,闽省往往有之,汝等最宜留心;又不可掩饰以图无事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九。
十二月十六日(辛丑),开垦福建罗源、永安、南澳、澎湖、龙岩等五县民、屯田地七十六顷二十五亩有奇。
二十一日(丙午),谕:『……金门镇总兵官员缺,着澎湖副将孟伍进补授』。
二十六日(辛亥),谕:『台湾地隔重洋,一方孤奇,实为数省藩篱,最为紧要。虽素称产米之区,迩来生齿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泽愆期,米价即便昂贵。盖缘拨运四府及各营兵饷之外,内地采买既多,并商船所带每年不下四、五十万。又南北各港来台小船巧借失风名色,私装米榖透越内地;彼等概给失风船照,奸民恃为护符,运载遂无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机偷渡来台,莫可究诘。闻此项人等,俱从厦门所辖之曾厝埯、白石头、土担、南山边、刘武店及金门所辖之料罗、金龙尾、安海、东石等处小口下船;一径放洋,不由鹿耳门人口,任风所之。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远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况台湾惟籍鹿耳为门户,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潜行往来,海道便熟,将鹿耳一门亦难恃其险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闻如此;着该督、抚、提、镇严饬所所属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范周密,不使稍有疏纵;庶民番不致缺食,港路亦可肃清。该部可即传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乾隆八年
乾隆八年(癸亥、一七四三)春正月初二日(丁巳),调福州将军策楞为广州将军兼管粤海关事务,以镶白旗满洲都统新柱为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二月初十日(甲午),调福建巡抚刘于义为山西巡抚,命前任湖广总督孙嘉淦署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四。
二十三日(丁未),谕大学士等:『福建南澳地方,甚属紧要。现任总兵官李琨于外海事务,不甚谙练。台湾镇总兵官何勉现已年满,应回内地;即着补授南澳镇总兵官。……其台湾镇总兵官员缺,着总督那苏图于所属总兵内拣选一员,请旨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五。
三月十五日(己巳),调江南崇明镇总兵张天骏为福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六。
十七日(辛未),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那苏图疏覆部咨行查闽省鹾政情形:一、台湾盐课饷银及云澳认课菜银,向俱不随额引征收。原因彼处或远隔重洋、或孤悬海岛,从前商人完课均不行引;应如所题,仍旧办理。一、闽省西、东、南三路营销盐觔,除西路引目照旧颁给,其东、南路并各县澳引张盐觔,请参酌核减。查闽省奏定接引计觔、按觔合担,未便骤更;应令该督分别官运商办并盐课细数,另造清册报部查核。一、办理奏销,应如所题,将正课入正额具题;其余引及额外余引,令各路通融办理,不必注定州县。余引缴部查销,征银入赢余册内汇报。至不敷行运之处,仍令另题请增。一、闽盐收晒收贮、发售接济及秤掣验查各事宜,旧制周密;应如所题,照旧办理。至何处查验、何处截角,应造册报部。一、闽省有不入引额之丘折银,请照例留拨本省兵饷。查此项先经该督奏明解部,未便更张;应仍令按年搭解。一、永春、德化、大田三属滞销余引,已拨惠安、光泽二县分销;即依西路课则征银。查闽省向无余引,今始颁发,应令另报。一、台湾所贮乾隆二、三、四年未销盐十四万担,曾于乾隆五年拨运内地销售,业于是年册报;查造报数目先后不符,应仍令分晰另题』。从之。
二十九日(癸未),〔闽浙总督〕那苏图奏:『查禁台地偷运、偷渡,不专在台地之对岸,尤其在台地之各口;臣饬属防范。惟自台返棹船只,查非捏报遭风,量给食米;并寄庄佃租连回漳、泉者均报官给照,准其出口。其余商贾贩运及捏报遭风各船,一概禁止。各口小船编号约束,止令照旧往来支海,以抵郡为率。如有偷越大洋,将守汛员弁重惩;仍严饬文武协力查禁』。得旨:『知道了。应时刻留心者』。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七。
夏四月初四日(丁亥),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巡抚刘于义奏:『台属常年买榖,每石四钱。从前榖贱,敷购买;近年榖价运费约需五、六钱不等,请酌增价,奉部驳与定例不符。但榖价委系增长,仍请在泉、漳等府盈余项下每石加银五分;岁丰不以为例』。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又谕:『着户部存记,俟二、三年后请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