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志
户口土田田赋盐饷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附)
国家用度既已取诸民间,而百凡臼兴作又复藉夫人力,赋役之际,亦在位者之所宜深念也。虽山林川泽为天地自然之利,而定其经制、轻其差徭,使户口蕃息、家多盖藏,人事节宣之功居多焉。善乎!孟子之论富民也:「易薄以先之、时礼以继之」,斯真千古为治之龟鉴也。志赋役。
赋役考
「禹贡」三壤有则,「周官」少司寇掌登民数,盖因地定赋,义取均其事役,原不忍尽民之力、尽民之财也。汉制:民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赋钱;固户口之赋之所由始。唐立租、庸、调之法(丁男田百亩,岁纳粟二石谓租。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及绫囗各二丈、棉三两,不蚕之土输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调。每丁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谓庸),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以丁身为主。迨德宗朝,杨炎变为两税并租、庸、调而一之: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以见居为簿、人以贫富为差。其法,以资产为主。以丁身为主者弊至于田亡而赋存、户亡而籍存;以资产为主者,弊至于庸钱既纳,而差役如故:其累均也。然自两税之行,相沿至今不废者,时为之也。明初,以黄册定天下户口、土田之赋;后流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驿传机兵)。万历中,变而为「一条鞭」;括一县丁粮、徭役,备载每名一岁应纳之数,下帖民间使纳银而官办其差徭。乃行之既久,遂以差徭合征之赋为正赋。
至国朝定鼎,又有轮值之大当(九甲一切夫役、杂费,俱就现年征比)。是明初黄册已不免于两税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条鞭法行,则又折差徭为额征,而力役之征终不能免;大当继之,在当日特以济一时之急,不意久而不革,遂相习为固然也。及甲寅三藩之变,兵饷米运色目益繁。康熙十九年,总督姚启圣慨然请除大当。其时台虽未附,然自二十二年至今,民得含哺鼓腹,不知有额外之征、无名之赋者,皆姚公之力、圣天子之赐也。前郑氏不分主客,计口算丁;今则三县以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宽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省地方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藉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于是部议:俟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大哉皇仁,与天无极;自兹以往,永无加赋之累矣。然户口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利弊百出难穷。盖昔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官佃、文武官佃之分;而征输之额,其则例亦遂以别。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无异旧时课额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而所耕田园,有子孙世业之安。故合一县之地而计之,其则有三;合田园之主而名之,其目有四。一曰官庄,是郡属各官招垦以递授于后官者也;一曰业户,是绅衿、士民请垦纳赋或自承买而赋于官者也;一曰管事,是乡众共推一人理其乡之赋税差役,公计田园以酬其劳而赋税不与之者也;一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课而有丁米而且赋及番妇者也。至于田园三壤,则肥硗之不一。其……(原刊本缺两页)。
〔户口〕
……丁五百八十二,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四十五户、四千零七十八口,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二分八厘。
康熙五十五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三十四,奉文永不加赋。
外八社土番,并归本县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妇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外,实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土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土田
台之田园,各有上、中、下则之殊。总以十分为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本县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丝六忽。内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园一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五忽(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八忽。内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丝八忽(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六丝八忽),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丝(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丝)。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丝八忽)。
二十七年,新恳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丝八忽。内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丝)。
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内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甲八分七厘二毫)。
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内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内下则田八甲,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
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内下则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
三十二年,奉文令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丝。〔内〕二十九年新垦下则田一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一十一甲,三十年新垦下则田四十七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下则园一百七十六甲五分九厘四毫。
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内下则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
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内下则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
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内下则田五甲二分,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
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丝七忽。内下则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七忽。
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内下则田七十九甲二分,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
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内下则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
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丝八忽。内下则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丝,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丝八忽。
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丝四忽。内下则田二甲六分四厘,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丝四忽。
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千六百八十甲零六分一厘八毫五丝七忽。内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丝四忽(内上则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则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丝六忽),园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丝一忽)。
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八千七百二十九甲二分二厘六毫九丝三忽。内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丝五忽(内上则一千九百一十甲五分五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一千二百三十二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园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丝六忽(内上则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丝四忽、下则四千三十甲零六厘二毫五丝七忽)。
田赋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
三十二年报垦,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三十三年报垦,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三十四年报垦,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三十五年报垦,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三十六年报垦,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二十四年起、至四十三年止新垦田园,共征粟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五石八斗三升四合九勺二抄四撮。
合新旧田园征粟,共四万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另征八社土番男妇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计通县新旧田园并番男妇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五万零七百五十四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盐饷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
陆饷
旧额: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人丁五百八十二,共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
土番社四社,共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嫏娇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生番归化山猪毛社(大泽机后山顶)、八丝力社(巴六溪山顶)、加蚌社(与加无朗社相连)、加无郎社(下淡水山顶)、礁朥其难社(与加无郎社相连)、加少山社(在阿猴山顶)、北叶安社(与施汝腊社相连)、山里留社(与施汝腊社相连)、施汝腊社、锡干社(与施汝腊社相连):共十社,年输鹿皮五十张折银一十二两。
按下淡水,在伪时只有八社纳粟之番。自入声教,又有四社内附,年增饷银百有余两。已足征帝德远被,土地不辟而日扩矣。乃五十四年山猪毛等十社亦闻风来效贡职,不敢或后。信乎梯航日出之乡,凡有血气者之莫不尊亲也。封疆末吏,何幸而躬逢其盛哉!
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间(每间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三十两零六钱八分三厘八毫。
草厝一百零二间(每间年征税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二十二两一钱三分四厘。
安平镇瓦厝三十间(每间年征税银三钱零三厘八毫),共征银九两一钱一分四厘。
水饷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囗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
港潭六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五所,共征银二百一十八两零三分零四毫。
杂税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泊三十五张条,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一钱二分。内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泊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蔗车九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五十两零四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二十张,共征银一百一十二两。
存留经费(附)
各项正杂饷税,额银四千八百五十一两七钱四分七厘六毫。除解兑兵饷银二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四分九厘五毫五丝一忽九微,实存支应银一千九百一十两零五钱九分八厘零四丝八忽一微。内支给款目:
分巡台厦道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带征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听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知府薪凑俸银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厘(闰年加银三两五钱七分九厘六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二钱九分零八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厘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带征银三两三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带征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带征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带征银一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带征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带征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台湾府学斋夫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本县学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带征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下淡水巡检司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带征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
乡饮二次,银六两。
习仪、拜贺、救护,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无祀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红旗匾,银二两;本县学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本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银二两八钱九分三厘三毫三丝),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贫夏冬衣布银(本县属孤贫六十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厘三毫),实给银九十五两二钱三分八厘。孤贫月粮(每口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给银一百六十六两二钱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下淡水巡检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带征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县前、下淡水、楠仔坑、中冲崎、鲫鱼潭、冈山、台湾府等七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一百九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十五两九钱六分,年带征银六两三钱八分四厘),实给银一百九十七两九钱零四厘。
论曰:内地郡县赋役折色者多,台以新辟海邦,独就田征榖、计口输银者,因地制宜;在圣天子劳来德意,原无内外之殊也。至如八社番未种地,土番识番字者每名岁征一石,壮番一石七斗,少壮番一石三斗,番妇亦每口一石。嗟此番黎,蠢愚无知,竭终岁之勤动,以餬其口犹且不足,复加以丁口之米;至其妇女,亦岁令纳米焉。当日以初平定,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要之,朝廷蠲租赐复、泽及万汇,岂惜此数千稻谷以重困无知之民哉!倘得男番之米匀减一石、番妇之米尽行豁免,则少一分、民受一分之惠矣。「诸罗志」所引宋永清赋役之论,盖有慨乎其言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