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性财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产品,它包括非增值性财产和资源性财产两大类。非增值性财产包括道路(含机耕道)、渠道、公益性埸所等,这类财产具有易侵蚀易变化不稳固的特点;资源性财产包括宅基地、集体山埸、小山塘、水库、农村“四荒”等,这类财产具有持续创造价值的明显特点。
道路、渠道、公益性埸所等非增值性财产的形成,一部分为遗产性财产,一部分是当代农民劳动创造,一部分是国家投入建设,随着岁月的变迁,村庄由于没有谁来支付管理成本,也没有管理制度,导致非增值性财产损毁。集体山埸、小山塘、水库、农村“四荒”等资源性财产的形成则是制度的安排,大都来源于土改。由于没有相关政策的安排,或者出于村庄内部的原因,这部分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村庄性财产作为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在村庄事务、村庄生产、村民生活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比如村庄渠道在村庄生产中的作用更是不容替代,但是村庄性财产管理的现状令人忧心。村庄道路的管理在统筹提留时代,农民缴纳了公路维修资金,一般一个年度可以作一次简单的维修,现在就难办了,一些村庄道路在雨季简直是寸步难行,修了水泥路的村庄道路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问题又显现出来了,道路路肩长满野草,使本来不宽的水泥路更显拥挤,交通事故频发,由于排水的原因,路面断裂的情况随年轮不断增多。村庄渠道担负着农田灌溉的特殊使命,但由于水费粮征收使用体制的问题,渠道清淤又成了村庄一大难事。分田到户以后,很多集体时期修建的渠道人为破坏严重,水的利用率降低。由于长期以来无人管理,田块和渠道位移,导致有些地方集体时期能过水的田块,现在却不能过水,农民只好抽水灌田,增大了种田的成本。还有一些生产队时期建设的公益性埸所,长期无人管理,不但不能使用,反而成了村庄难看的景观。一些资源性财产更是管理混乱,在南方村庄,占道种菜,占荒为己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增值性资源,在出让经营权,发包使用权等过程中,少数人暗箱操作,产生了村庄社会的腐败。
村庄性财产管理是农村公共领域管理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不仅是维护村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大问题,也是维护村庄公平正义的大问题。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决定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我在《农村公共领域成长问题》一文中,提到了农村公共领域中的村庄性财产和资源性财产、公共道德和公共权力等几个问题,其实在村庄性公共领域中应该包括人口资源问题。因为村庄性资源和资产是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如果人口不按照制度的安排生产,就会产生村庄社会在资源占有上的不公平。所谓人多力量大,村庄社会凌弱现象最终使农村社会不和谐。在这个意义上讲,村庄性财产管理不仅是村庄社会管理中的大问题,而且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大问题。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庄治理的手段,但在治理目标、方法和途径上仍然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尤其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够。在农村公共领域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应详尽周到。未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应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管理的现状和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配套,将农村公共领域的管理引入立法的视野。
目前村庄性治理机构缺乏。在农村治理结构中,具有法统地位的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治理结构中最低层的一级组织,村委会管理着多个村庄,存在人员少,经费不足等诸多问题,最为关键的是村委会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很难在一个自治范围内实行一村多制,而一村一制的自治模式又很难在多个村庄被执行和落实。因此建立村庄自治组织十分必要。在目前法律条件下,村庄治理机构只能是非法统机构,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推选村民小组长作了规定,但对村民小组组织性质以及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和地位并没有作出强调和说明。有关这些问题我将在改良村治民主一节中专题分析。鉴于村庄治理的重要性,根据我的实践和体会,有三个问题在此讨论。一是治理机构。没有一个合法组织实施对村庄的管理肯定是无效的,把农村中的“三老”组织起来管理村庄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能够起作用,但要实施对村庄全面有效管理是不够的。组长制缺陷很多,人单力薄,很难取得治理的权威和公平。我主张设立村庄管理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组长)一人,委员二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二是管理事项。村庄管理事务很多,大致与村委会相当。但主要的还是两个方面,即非增值性财产管理和资源性财产管理。非增值性财产管理包括财产登记、财产修复、财产保管、财产重建等;资源性财产管理包括资源管护、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等。三是管理办法。自治是村庄性管理的最好办法。村庄由1个或多个村民小组组成,这些村民小组人缘地缘皆近,利益诉求相同,是实行自治的基础。村民小组是法律授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发包权和审核权,尽管村民小组在村庄中掌握的资源不尽相同,但村民利益诉求一致,如果村庄性治理机构具有合法性,那么村庄无管理或管理无效的问题必将得到解决。村庄自治可以发挥长处,从村庄建设的长远出发,根据村庄建设的需要,建立起能够操作的工作机制,包括投资、投劳机制,处罚机制等,推动村庄事业持续进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乡村社会管理仅靠民主是远远不够的,民主的执行力在乡村社会常常是脆弱的,在农民自己的治理架构中尤其脆弱。如何不让脆弱的民主变成拳头,法律的安排是必须的。但是在当前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乡镇应该重视村庄性财产管理,引导农民学会用民主的方法,用村规民约的手段,管理好这些与自身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财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源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