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条例》),已从5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开展条例学习贯彻活动,进一步规范办公保密秩序,增强各级保密意识,防范失泄密问题发生,今天我就《保密条例》作个专题辅导,重点讲三个问题:一是修订和贯彻《保密条例》的重大意义,二是新《保密条例》规定完善的主要内容,三是学习贯彻新《保密条例》的几点意见。
一、讲一讲修订和贯彻《保密条例》的重大意义
军委发布实施新修订《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深入学习贯彻新《保密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条件下部队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保障部队建设和军事行动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修订和贯彻《保密条例》,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自古兵机皆贵密”。保密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之一,是巩固战斗力、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全军和武警部队官兵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部队建设顺利进行,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化建设已成为部队现代化建设核心内容,贯穿于部队建设方方面面。近年来,各种敌对势力出于对我“西化”、“分化”和遏制我发展的战略图谋,对我实施有计划、全方位、多渠道的渗透策反和情报窃密活动,几乎到了无空不入的程度,以信息安全为重点的军事安全面临严峻形势,如稍有不慎就可能出大问题,保密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和新考验。2006年以来,全军严重泄密卖密案件发案数量之多、涉密程度之深、泄密危害之重,令人警醒。网络泄密已成为当前失泄密的主要渠道,网络窃密已成为对我威胁最大的窃密方式。一是敌对势力渗透窃密威胁加剧。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美国等西方国家和敌对势力把我作为情报窃密活动的重点,不断加强渗透策反和窃密攻击。二是信息技术发展运用挑战直接。军事秘密载体数字化、网络化、轻便化、隐行化程度越来越高,存储形态、传输渠道和处理方式发生巨变,使得泄密渠道增多,失密危害增大,保密难度增加。三是军队保密工作现状不容乐观。一些单位和个人保密观念滞后,内部计算机网络重建设轻防护,淘汰老化产品更新换代不及时,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不能适应保密形势发展要求,导致失泄密问题屡有发生。新的《保密条例》,基于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做好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作出科学筹划和设计,对进一步加大军事秘密保护力度,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为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只有学习贯彻好《保密条例》,才能认清保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有效破解困难和问题,推动保密工作全面发展。
(二)修订和贯彻《保密条例》,是贯彻落实胡主席和中央军委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
保密工作历来是我党我军的一项重要工作。胡主席和军委领导对做好保密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强调:我们的敌人并没有睡大觉,麻痹大意、放松警惕是非常危险的,一旦打起仗来,是要用鲜血和生命作出代价的;泄密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反映出干部教育、保密、网络安全等存在严重漏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加以治理;要汲取深刻教训,完善保密制度,狠抓教育管理,重视手段建设,务使保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认真贯彻胡主席重要指示和军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主题主线的重大战略思想,明确提出了保密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依据保密政策规定,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部队保密工作各项制度规定,为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保密条例》的重新修订和发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军委大抓保密工作的坚定决心和从严治密的一贯要求。学习贯彻好《保密条例》,是落实依法治军和依法管密的内在要求,只有认真搞好条例学习贯彻,才能有效提升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修订和贯彻《保密条例》,是有效推动保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充分吸纳工作建设成果,将成熟经验升华为法规、将创新思路固化为要求、将有益做法确立为制度,根据“缩小范围、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确保重点”的划密指导思想,调整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针对定密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和解密审核、复核制度;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国际联网和移动电话使用等方面的保密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着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保密工作机制,明确了保密委员会以及军队人员、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在保密方面的职责,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为搞好军队保密工作和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坚定不不移的态度、不折不扣地抓好《保密条例》贯彻执行,切实把保密工作融入到部队建设各个领域和环节,为高标准实现“两个确保”提供重要支撑。
二、讲一讲新《保密条例》规范完善的主要内容
中央军委1996年发布的《保密条例》,共6章36条,新条例共6章60条,比原条例增加了24条。在学习贯彻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保密条例》立法依据、军事秘密概念和保密工作的地位作用、方针原则、管理体制,以及保密职责和义务。新增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明确规定了保密工作的地位作用。这次修订保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保密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巩固战斗力、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这是军委对新时期保密工作地位作用的明确定位,科学反映了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的本质属性。
2.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的方针原则。原条例中的保密工作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新条例修改为: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平战一致的方针,坚持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原则。提出“平战一致”,就是要求在日常保密工作中,必须始终按照实战的标准和要求,严格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规定。
3.具体明确了各级保密责任义务。新条例着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保密工作机制,在总则部分新增了保密委员会和领导、业务部门的保密职责,明确了军人保密义务。
(1)保密委员会职责。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在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军保密工作,履行保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审查审批、评估认证、技术研发、表彰奖励和泄密查处等职责。全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主管本单位保密工作。
(2)领导保密责任。第8条规定,各单位主官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保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主官抓好本单位保密工作并负责分管保密工作。
(3)业务部门保密职责。条例明确规定,本着“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
(4)军人保密义务。第6条规定,全军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必须做到: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军事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原条例中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在新条例中综合为一个章节,主要规定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军事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本章节比原条例规范、细化、具体了军事秘密的确定、调整和解除。科学定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这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新条例着眼解决定密“责任不清晰、内容不规范、解密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定密责任、定密内容和解密办法”。
1.设立了定密责任人。依照国家保密法,新条例首次确立了军队定密责任人制度。第13条规定,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其指定人员为本单位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军事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时,由相关事项的承办人员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负责审定。这样既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也为将来的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规定了军事秘密保密期限。新条例对如何确定保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第17条指出,“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确定”,“军事秘密能够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具体保密期限;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既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又不能确定解密条件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确定”。规范军事秘密密级确定、调整和解除,是保密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保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但近年来这项工作开展不够规范,军事秘密只定不调、只定不解的问题较为普遍,导致军事秘密日益增多、长期堆积,影响和制约了保密工作效益。
3.完善了军事秘密变更制度。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根据时间和环境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新条例第20条明确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同时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4.规定了军事秘密审核条件。军事秘密审核是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前的必要程序,审核的目的:一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需要提前解密,二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可以届满自行解密。新条例第21条明确“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军事秘密”,并指出审核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5.细化了军事秘密解密程序。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坚持突出重点,着力提升保密效益是保密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只有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事关全局和影响长远的重点问题,才能有效带动各项工作发展。新条例在内容要求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三)关于保密制度
这一章,综合近年来各级提出的保密指示要求,在原条例基础上完善了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新增了绝密级载体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建设、使用互联网“十个严禁”、涉密人员管理教育及使用手机的有关规定,是修改内容、增加条款、涉及事项较多的章节。
1.突出绝密级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绝密级军事秘密密级最高,泄露后给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带来的损失最严重,应该给予最大程度重视,采取最严格管控措施。新条例第24条详细规定了绝密级载体的保管、使用、阅办、传递等事项,指出“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阅办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对阅办人员、时间应当作出文字记载”,明确取送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两人同行,绝密载体必须随身携带等。特别强调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严密管控。
2.突出核心涉密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人员是产生、使用、掌管军事秘密的主体,做好保密工作,关键要加强对涉密人员教育管理。新条例第31条按照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重要涉密和一般涉密人员,特别强调了核心涉密和重要涉密人员保密管理问题,指出任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退出现役应实行脱密期管理等,反映了更加严格、具体的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