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作是說。合此授字。今觀頭尾並見資法。合此受字只應為字平聲呼之。為猶作也。不作受者。
章。應為受具足戒故者。
論文是說前三類了。通翻應受三類之文。論文只云。當知應受如前所說所有律儀。無其為字及具足字。加具足字顯三別相。舉一例餘。為猶作也。不堪為資。
章。尸羅不清淨等者。
准此得定必須具戒。問。但不作惡得引定不。答。准此必戒。問。如劫壞時自然得定。及修無想豈先戒耶。答。壞劫初起。亦有菩薩.獨覺令修。先戒十惡便是其戒。其三歸依或先有故。或有佛時須其三歸。無佛之世法.僧亦得。言自然者。不須強緣。又無佛法名為自然。非不修作。其修無想。准此亦先修十善戒方得初定。乃至方起上界邪見修無想定。非不防於欲惡見故。不說此思俱時修故。但定戒思必俱時故。如是一切所有善法。若不先依一戒思者。不成人天何況上界。有戒相助隨應成就。人天尊貴若總若別。問。若爾。如何得定防惡。答。可思如前。又隨所應戒防何惡不必全盡。定防所餘。其支同者可思。更有淺深防也。伏種等故。
章。更不須重受戒也者。
問。支條尼多。如何便得。答。其不同者但所學故。既非所受根本有異。故不重受。受具足支唯根本故。其不同者是學處支。問。沙彌轉女。云何重受六法戒耶。答。要二年故。受六法戒異沙彌故。苾蒭與尼受法同故。
章。更加一也者。
集玄解云。此依四分。其五分律加不非時食。若十誦律說六法者。四重為四。第五不得與男子身相觸。謂腕已上。第六不得與男捉手等。謂脫已下。又說一切有部根本律云。六法者。一者不得獨在道行。二者不得獨渡河。三者不得觸丈夫。身四者不得與男子同室宿。五者不得為媒嫁事。六者不得覆尼重罪。又四分.五分律中皆言白四受。若根本律說白二受。諸律不同隨部異也。前章中說三歸竟時得六法戒者。從沙彌尼十戒而說。以即彼戒更無別故。若各別說。理實羯磨竟時得也。或是一宗。若別二宗受法皆同。
章。若從五戒等者。
受法別故。須重受也。僧尼互轉受法不別。但學處別。故不重受。此雖重受亦不別熏。戒所依也。沙彌受具所熏戒依。但玄生支言但是遮戒者。所增者也。准此。尼受六法戒者。白四白二亦但增緣。沙彌受具。所增遍性。
章。若堅為言等者。
不約三聚。三聚淨戒一齊受七。
章。若橫而言之等者。
出家五眾不說處中。
章。若捨之時等者。
便飜明之。下正是文。斷善命終決定頓捨。誓犯不定。
章。若烏波索迦等者。
斯迦准此。在家二眾并說處中全頓。律分漸處中並如前說。
章。又尼五百戒等者。
此問尼轉為正學者。雖總言七意在四支。為捨不捨。
章。一云等者。
下第二解即與前同。此第一解即與前異。但捨具足戒之三支。不捨同者之四支也。問。何意不同。又出理言亦正相違。前所出理體同皆捨。此所出理體同不捨。答。此但約誓捨具定戒。不捨正學。而以為問故作此言。既說不捨正學之戒。此四同彼如何捨耶。前來總相。問。捨不捨既是同體。一齊皆捨。前約體同一齊皆捨。此約體同亦皆不捨。故言正順。下第二解。雖四體同。其相既別。亦捨具七。其正學四尚在故也。准此似說戒所依別前後類說。名同亦得。然須更思。問。前來若問捨正學戒。不說十戒。如何為解。答。無有所以捨六非十。全無別故。不同七支別有三故。問。若只問捨所增如何。答。除四外問亦不遮爾。此約誓捨。隨力為故。前來但問四支體故。即一向答具足六法。捨了三支為六法故。故可為問。可作兩答。須思。問。犯捨如何。答。必定一齊。并五戒等。周法師解。集玄亦解。並云六法具足作法。不同所有四支有捨。不捨六法。沙彌受法無異。定一齊捨。今謂須思受法同別。又若命終犯重必頓。有作是問。如何受時即須三次。及其捨時即有一齊。答。難易不同。如山上下可以思之。今解受時亦有一齊。如三聚戒。此約聲聞力小量狹。故定漸次。問。先受具足後受三聚。其相云何。答。如從六法受具足戒。但加意三并攝善等。餘唯增緣。所有應戒亦盡未來。由再願助令用增故。問。退菩提心捨者云何。答。退歸二乘。存聲聞戒。退歸外道。一切皆無。應皆思審。犯重捨者如歸外道。
章。解云等者。
修習在現。或果歸種。一切皆爾。種子成辦現所作故。
章。以是等者。
相從得名。以遣殘疑假非此名。亦無過失。隨心家種。隨心家熏。招隨心家習業之果。正相須故。此約超起只是種子。若汎言招。引起名招。亦通現行。不爾。現修要何所用。問。道戒如何。答。約資有漏及變易說。
章。一云等者。
此小乘說。仙人亦動唇口等也。既無經教不可為憑。
章。且如等者。
舉諸說重。但要意重。即此仙人既歸身語。何名意重。約前只言動唇口等。但結難身。若前曾引云呪詛等。合結難語。
章。但由仙人等者。
下解大意。仙人實是無有身語。
章。若如此等者。
此下即是覆其後開。合結難云。何得說名無表色耶。但唯無表成相符故。意三無表不須身語。下答直遠從他名色。如前已解。問。何不直遮如無貪等。須說遠從他身語也。答。此須歸於殺生罪故。色支攝故。不同意三。
章。於中重輕等者。
四重餘輕。七支如常。在二年內先令知此生愛樂方與授之。非正學戒。已受七支故不相違。
章。問何故等者。
此問八上所增之者。次問八合。此開之者。言離錢者。遠離名離。與下共是八上增者。八中無此故以為問。言生像者。眾生像也。更有別解。疑而略引。生即金。像即銀。
章。問何故等者。
其八戒者。五戒之上加其三種。不得坐臥高廣大床。不得故往觀聽歌舞作唱。香油塗身。不非時食。沙彌十者。此八之上加前不得捉金銀等。開此故往觀聽歌舞作唱為一。香油塗身為一。離者開也。出家招嫌故開令別。顯要堅也。不總然也。
章。問通受菩薩戒等者。
准此問意。受三聚戒亦受定道。約邀期也。
章。菩薩若起異心等者。
既名為捨。應名為闕。應名無戒。如何名具隨心戒耶。不可說言盡未來際。是此問意。
章。答以身中有種子故者。
具彼種子亦名為具。此種非是本有種子。是新修者。下第二解可生名具。不名為闕。不名失等。有作是說。菩薩通受攝得定道。故有種子及當可成。餘不為例。此即亦是思種子也。談其受時一齊受得。應思問意何問捨已。問。定道在於三聚何攝。答。名律儀故。於律儀中。且言七眾理有十善。及以定道。其近住戒近事兼之。日六是持此八戒故。五條恒持。
章。功德在故等者。
此下結答。已修不無。捨者准此。此即便是有修舊用。不爾。不盡捨者如何無表。雖非感果之用。由彼勢力種子感果。感果種子或同或異。其感果種多於無表。無表即但動發思故。
章。答有二解者。
准燈判前初文所辨是其處中。更有第三俱不發解。此律不律。故唯二解。善律無由說不發故。
章。答表即是假等者。
集玄解云。遠表實心亦名為表。
章。剎那即感者。
感是滅字。
章。是彼種類故也者。
即是前云從現得名。問。若爾。云何偏名隨心。答。准纂云。如別解脫從受已去。剎那剎那運運增長。逢緣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新剎那七支不生。名為捨戒。定道自然有心之時。剎那增長七支倍增。若無心已一類者。種相續而生。無新增義。說名為捨。非如別脫。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增長。故名隨心。
章。問菩薩地云等者。
前得捨中有此問答。大義無別。准此。慢字前是慢字。慢即寬也。慢字已解。不知從何又為何緣重此問答。
章。若別受者等字。
別受出家。地前通五。入見但二。并在家二。十地有一。天女身故。於此隨類實爾受捨。其殺生等尚實行故。問。若爾。何故不通七眾。答。可思。此異三聚同受之者。彼必不捨。此有捨者亦有不捨。隨邀期故。集玄一解。自利心受名別受者。此言甚非。應唯說云。別受七眾名為別受。三聚之中通受七眾名為通受。
章。亦可說言不從表生者。
生不從表。發色望他。並如前已。意表能發身語。無表即此便是。又前引纂。又有動身令解等者。語示身者。並可准知。
章。問然十業道等者。
業道無表二有別者。實種假用二不同也。又有有業無無表者。假雖不感然由修力。又有從實亦說無表能感果者。義燈又云。無表業道無差別者。無表如業。應行蘊攝。攝處既別明假實異。又有別說業為有分熏。亦名為假。別建立故。
章。大乘既無等者。
已上立理。此下結問。云何從佗。兩不名色。章文無答。意已如前。既假名色何妨云爾。
章。成佛有與今不無者。
周法師云。此學應差須勘餘本。今且義解。其成佛有三字連上。至成佛有應是從他。次下四字牒今不捨。連下為難。如何更受。與猶并也。進第二難名之為與。先有不捨如何自然。
章。得勝捨劣等者。
由果初成特說此言。若論新生念念皆爾。由此前中有破小乘自然之得。畢竟但是假說自然。又或約捨有漏之者。新得無漏可別因位。因通無漏不決定故。集立問云。既說自然寧受所引。答却遠從也。今或自然亦名為受。不假作法而領之故。
章。問如加行心中者。
加行善心。非生得心。
章。答加行善惡依生得者。
此顯生得在於前也。諸生在前。捨之在後。如肉團心先託後捨。後字之下標加行心。所受之戒却捨在於邪見。加行方便却是斷善加行。或後字連上。次以生下示相釋成揀擇之時。已違前來加行善也。翻者違也。勝者雖成。斷之即易。是故纔欲斷善根時。其加行戒已捨之也。由此邪見有其九品。逆次斷於九品善心。上上邪見方可斷於下下善心。故蚊虱等不殺者少。其人類等殺者亦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