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意不許聖者別受。除聖已外有別受者。上但說聖故無別受。但有通受。問。前說十地亦有新受。須是曾已而再受之。其所捨者豈非別受。況彼文云。命終猶捨出家戒故。此說別受。答。彼通下界。此論上界。無出家相心非極厭故無別受。問。通受如何。答。通受之意非一身故。不遮下生。當持之故。復言除者亦除上界。下界即有。此意上凡別受在家。如何不許聖者別受。又解此文初之二句。牒凡無別顯但通受。又次二句明聖有別受別脫者。飜顯凡無除其要也。上界之下釋凡之理。不同聖人不須極厭便許能受。或可聖人通厭三界。厭欲亦有。凡厭現身無欲等境。無極厭心故無別受。此解上界凡唯通受。不許別受。聖道通別。此解稍勝。地前菩薩在家出家不能等行。入地已後許等行故。在家亦許受出家戒。凡夫菩薩通受之者。邀期不唯在一身受。即許受之。別受之者在此身故。無出家相或無欲厭。故無別受。至於近事亦須近事出家眾故。亦厭欲故。亦無此理。
章。既許欲天等者。
欲天凡夫即許別受。近事別脫有欲厭故。有所事故。亦非出家。五眾別解通受即得。聖者同前。問。諸聖菩薩如何不受。盡未來際如何有捨。答。如前已解。
章。但非彼性者。
如半擇迦雖具彼戒。不得名為近事男女。名非彼性。
章。故有別脫非菩薩戒者。
容有彼也不同地獄。無非菩薩之別脫戒。但有菩薩別脫戒故。地獄後解即同鬼傍。有非菩薩別解脫戒。有是菩薩別解脫戒。其說地獄除其無間。有說亦通佛威力故。問。此說五趣皆許受戒。菩薩戒經何無地獄。其變化人是傍生故。答。在乃至中。又解彼約未受戒者即無地獄。此中通說往彼與授。亦通地獄。故不相違。
章。瑜伽等者。
近事二緣意樂損害一向不受。第二形活許受彼戒。不名近事亦不遮於畜生等受。故以為證。等取地獄正證地獄之後解來。鬼謗無諍兼正無失。或作通文。
章。靜慮律儀等者。
無色界者相從得名。不假異想。
章。或少分等者。
隨其伏斷品有多少。
章。已上並是等者。
望欲惡故。但遠治之。
章。略不建立者。
既言略者明知實有。言色戒者。無表色戒名為色戒。揀於意中無表也。
章。此從所防假名為色者。
通釋自名發起破異。既假得名。何防異界大種造也。
章。法爾靜慮皆能伏非者。
釋成破意。此言靜慮亦通無色。已約相從得名說故。次下兩句結破可知。集玄等云。此破小乘俱舍所說實大種造。彼既無身故無無表。彼不許有異界造故。
章。若見道者。
見道惑也。下言修道亦修道惑。辨此二惑斷治遠分。
章。唯色六等者。
此第一解。未至中間并四根本。束惑超人通依此六。若次第人。唯初未至。初根本後皆治遠分。
章。有義唯修道等者。
此第二解。通於九地能斷欲惑。所言唯者。揀伏惑超通斷見修即唯五地。今唯斷修即過九地。此亦束惑超人通九次第。同前。
章。許超初果等者。
初果上超名超初果。或單讀兩字略標束惑。次下舉自初果之上直取第四。是超中二。此人許依九地斷於欲界惑也。
章。雖知論文等者。
對法唯說此依未至。故須會之。彼論約於已上遠分而決定故。但說已上為遠分。治不約已上。容有斷治而說之也。實亦不遮上有遠治。有改遠字為近字者。不得上意。此論前師亦合會釋。說未至故。准此知之。樞要之中唯有後解。無六地者。
章。明得斷義等者。
上明依地。下明依身。由有遠分故通三界。斷治唯欲。
章。不律儀等者。
先身後繫。
章。處中等者。
前有兩解。初唯有漏。後通無漏。彼雖斷初唯有漏正。今此都敘通無漏者。故知二師合任用也。令勿執也。
章。身語色者等者。
前來已總辨實表業。此中復別辨二假業。故文不重。又處中內此通無漏。可以通攝故偏言之。其餘二假非無漏故。此惑通佛故通無漏。言二界者是舉總也。或兼變似欲界而說。或因無漏便總辨之。
章。其表等者。
等無表色。上是有漏。下舉無漏。下言三界又是舉總。
章。除律儀善外等者。
攝善饒益皆是處中。通不通佛可以思之。
章。唯人趣者。
但通三州。不通欲天。
章。或除地獄皆有者。
前說具戒但是處中。此說律儀不通地獄。故不相違。此於律儀分二解也。集玄總說有無二解。云梵網經不說地獄。故却除之。
章。不律儀心非勝故者。
無見惑故。
章。顯揚論云等者。
其律儀色合於定道。不言所發。
章。即三界別解脫者。
集玄解云。合定道說。或有資糧生彼亦受。
章。設佛身等者。
並約防於欲界惡故。
章。顯揚簡別定道者。
定道不發。為簡定道亦發者故。但約所防由與合說。故如此也。
章。殺一國人者。
下言三國。此隨舉一名之為一。又是滿義。如云滿國。
章。小乘必有表者。
次下釋之。正理論云。彼由意憤身語必變。或由呪詛必動身語。
章。大乘唯意表業發殺生者。
牒大乘義。次下為問。唯問色名及造。不問成殺之相。下舉成殺以顯造色。
章。若不爾者者。
若非唯以意成殺者云云。彼論分明名意罸故。集玄解云。罸者罪也。今謂治罸。治罸有情。
章。今解等者。
兩句之文總舉成殺亦有作具。又次二句亦總想云。約此名色既有殺具必有色名。
章。非彼論意等。
此下方明示其色相。先顯論非唯意獨成。須是假佗身語而殺。今得色名。遠從彼也。此直從佗身語名色言唯意者。約自無失。
章。動身語必有相故者。
此却番破。小乘說仙自動身語如何相狀。雖云呪詛不見教典。問。如說戒前。有罪不言成故妄語。約何名色。答。由其默故。法師知淨發起法師之身語故。亦遠從彼如仙人意。發起鬼神身語殺也。又解。猶如所止惡色不必現有。亦從為名。今默代語云我清淨。便從彼立。且解更思。
章。准此二說者。
有表唯意名為二說。
章。於中有二者。
此之科列不是大文。但是別脫。有師資也。
章。又所逼錄者。
逼迫記錄。
章。雖懷恐怖等者。
恐擯而行。明非實行。又不具行。恒行隨一。故恐擯也。
章。然後意樂者。
後字論中是其彼字。或此義為自詐現下。成損害故。
章。若復有人等者。
下第二人不名損害。非詐現故。實修行故。
章。由彼如是無力能故者。
唯是牒前無力能也。前有論言。雖復出家然無力能供事師長。
章。所受師長等者。
此下方舉二所受物。此舉所受師長等物。此物名為供事之業。是自供事之所得故。業如家業。自家物業名之為業。此亦無是信施之物。故下通為淨信所施。
章。及受純信行等者。
上受師物。下自受施。此文之下通結難消。由難消故飜折除等。故滅善根。有解退滅信施善根。不及前義。
章。若扇搋迦及半擇迦者。
纂云。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云樂欲。樂佗於己為過故。
章。又半擇迦等者。
於第二中復有三種。對法有五。生便.半月.嫉妬.灌洒.除去為五。彼生除去當此初後。此二別者。初即一生無男勢用。必定樂佗於己為過。是扇搋迦名半擇迦。第三曾有男根勢用。後時方無。不定樂佗於己為過。或唯扇搋或得二名。其少分中此文有三。此三皆有男根勢用。非扇搋迦。必定樂佗於己為過。名半擇迦。纂云。此中無其灌洒。却開嫉妬以為二種。妬佗於己方自起用。妬佗於他方自起用。其灌洒者。得佗精血方起男用。是嫉妬類不為嫉妬。集玄問云。此中為攝當二形不。答為二解。一云即前嫉妬中攝。二云不攝。然是彼類彼自斷云。後說為正。對法論中說扇搋迦.半擇迦例二形故。今恐此中須要攝之。然在半月男女中攝。此中且舉有時節者類無時者。彼文別例無時節者。
章。外道賊住者。
周法師云。外道詐為比丘。名為賊住。若受戒時緣不具受。雖受無戒。處比丘中同布薩者。亦名賊住。集玄解云。詐在比丘欲覓過者名為賊住。
章。若別異住等者。
周法師云。犯根本罪懺悔之者名別異住。不懺悔者名不共住。集玄解云。犯僧殘者名別異住。犯波羅夷名不共住。有飜波羅夷為不共住。今謂二名是其二罪。波羅夷者當來果報。罪從果名。不共住者現在治罰。不令與僧共住布薩。既是二罪。不應飜為不共住也。故大乘中無不共住。大乘無此治罸罪故。無眾聚故。通四眾故。俗無此罪。其不共住如今規繩。又此一名更無二相。已懺未懺行相同故。故律本云。如前。後亦如是。故勿分二。又此是說不許受戒。犯僧殘者何預於此。彼雖犯戒猶在眾故。不須受故。應說此言別異住者。是說不肯事出家眾半年之者。或不曾來作勤策者。雖除鬚髮別異住故。是損白法不與受戒。其不共住勿與更授。
章。若諸王臣等者。
准此不得與佗授戒。王臣更互有繫屬故。互聽如何可思。或王之臣。若王所嫌者不得受具。若佗劫剝者。為賊所収。若佗所得者。無依倚人為佗所收。與佗劫別。纂云。小夫父母為佗收養。雖非父母亦是佗得。
章。既睡眠已者。
已即是覺。論云。既睡窹已。
章。若守薗者。
纂云。即守寺門人。此下正是所護之意。恐謗真實。皆非人故。
章。得此惡見者。
憎惡嫌惡。
章。或有為受者。
但形損害不損意樂。即許受之。若損意樂即不容受。故置或言。
章。不說因緣前已具辨者。
不為近事。此是論文。前有論云。問。何故此二(扇搋.半擇迦二)雖受歸依亦能隨受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耶。答。近事男者名能親近承事苾蒭.苾蒭尼眾。彼雖能護所受律儀。而不應數親近承事苾蒭苾.蒭尼眾。苾蒭苾蒭尼等亦復不應親近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是故彼類不得名近事男。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當知福德等無差別。
章。不應為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