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作是說。准燈亦取形色為體。
章。意業取前等者。
且隨小教。要思身語作如此配。理實意業。亦為動發。如前已解。
章。其處中業者。
辨表業也。此中初解諸不具者。唯有漏故。
章。及佛餘善者。
饒益有情攝善法戒名為處中。問。下有章文纂意亦許攝善法戒名為處中。云何斷此以為不正。答。因攝善戒可為處中。今並佛位故為不正。所以者何。因攝善法戒有未具足。未可法軌有名處中。佛位不爾。一切善法無不具成。正可法軌名律儀故。前解為正。問。佛雖可爾。因中無漏云何不許。言唯有漏以為正也。答。因中無漏亦隨所應無不具足。於一行中行一切等亦可法軌。非處中故不通無漏。下文直依有漏攝善。不云皆故。問。迴心二乘見前無漏既不具成。一切一切何非處中。若爾初解還非為正。答。彼受之表唯有漏故。此約受體不論行業。故唯有漏。問。何故但言佛身無漏可法可軌。不言餘也。答。且言極成例於十地。無漏之處必律儀故。下第六門地起之中却唯後解。須思。
章。許佛等等者。
不唯佛位無漏發。十地位中亦為無漏。發於身語二表業故。所發假業雖是有漏。能發之思通無漏故。
章。其別解脫等者。
已上解表下解無表。處中無表雖分二性。亦不別配非律不律。故不相違。
章。由願制思等者。
上並三類總入此文。故處中者不可別說。非勝期願。
章。唯識云等者。
下引諸文並成假立。此言願者。制戒之願非菩提願。其菩提願初引一切菩薩行故。此中識疏自解此云。由願顯成無表之相乃至隨作善惡多少時節限故。其菩提願制於何。故此中乃至不律處中。樞要具說如何說為等願也。又此正是色支戒願其等願如何相。故諸未達者其類頗多。皆於此文證等願極。疎謬矣。妄為師矣。全不思矣。應疾改矣。尚有固執不慚所陋。當大眾前曲配會云。制盡未來一切戒藏。何非分限。何不同者。此言無義等心文。只有求佛度有情。言無此語故。又此中願通不善故。
章。謂此或依等者。
准彼疏解。於此文中具有七義。彼疏前五後復二義。文不具次。今隨論文略次敘之。一者依義。顯假依實。二者發義。取其正發。揀前二思及後剎那并揀中間不發身語之思。彼連身語故揀不發。三者勝義。揀中下思雖熏種子不發無表。不倍增故。四者身語。顯得色名之所因處。五者善惡。揀其無記不立無表。六者思種。揀現行思別脫不依現思立故。七者增長。揀羯磨前犯捨之後。彼前後位非無表故。此不約佛。佛位已滿。雖不增長名無表故。今詳文理依常揀法。思種之言可為二義。思揀其餘受想等故。如是即成八義揀法。疏略一義。
章。雖非形色等者。
既非實色明是假立。非思是何。
章。十七地中者。
八根本.八近分并中間禪名為十七。如是皆止欲惡立名。戒本止於不善而立。恐墮惡趣。非止有覆而立戒故。問。常說靜慮只是四禪。云何此說十七地也。答。名狹體寬。本名只云定律儀故。名體俱寬。言禪律儀名狹。准此有說准此靜慮名通。非也。
章。此說道俱無漏戒等者。
周法師云。此釋定共不通無漏之所以也。顯道共勝。不言定共通於無漏。或順小乘。或示條然。理實定共亦通無漏。與道共戒一體義分。與定俱故。與慧俱故。立為二戒。
章。對法云等者。
此對法文自已會訖。今借引會然更釋成。
章。十地隨應有之者。
八根本地未至中間。無七近分如前已解。言隨應者。其不還應等多少不定。
章。已造作者等者。
為有現行定慧相應。何不皆耶。或直取彼偏有此語。或遍大文。
章。二業三業者。
周法師云。身語為二并意為三。何須二三而別說者。為約小乘及大乘故。集玄解云。即表無表名之為二。此二業中各有三業。故云爾也。
章。實是色是表者。
二義為實。稱實各實。非別有體。
章。然是非業等者。
是一義假。
章。身語等者。
上辨假業。此辨實業。一義是實。二義是假。三箇非字是三義也。相從得名名之為假。非于無體。
章。其無表色中等者。
一實一假。義准可知。
章。不現行法者。
所防者也。所發或有。故不說之。其不律儀定有所發。無則不成七業道故。
章。一者分義等者。
周法師云。一一別說名之為分。多類合說名之為類。故二義別。今解分者即是位義。約位辨之名為支分。故并受學皆名為支。或如品分篇章之名。以將受學品分勒之。後解為勝。類者體類。即七支類名為支類。如下自悉。
章。苾蒭律儀者。
若言苾蒭及具足者。非菩薩戒。
章。一受具足支者。
此初受時名為一支。
章。謂作表白第四羯磨者。
一白三羯磨。通數表白。名為第四。以舉兩頭不言中間。二羯磨也。至第四也。作表白前乞戒之位是資方便。不在此段。
章。及略攝受等者。
麤者大也。即重戒也。羯磨之後略為指示四波羅夷麤罪之相。令彼攝受。已上並約受者為支。不取受者。問。准瑜伽論。先略開示四波羅夷持犯之相。令生愛樂方得與授。今何授已方略說也。又彼何無先表白也。答。彼說菩薩。此聲聞故。何故不同。釋曰。菩薩尋師初遇。須先說示令樂。聲聞先自為優婆塞.沙彌之時。已體量故。不須先說令其愛樂。既與授已。若不為說持犯何也。又聲聞人從眾乞受。若不先白便說羯磨。眾不齊故聽不專故。菩薩不爾。只從師受。白於誰故。
章。十戒六法等者。
十戒即是沙彌.沙彌尼者。六法即是式叉摩那。此之三眾。自從歸依至於說相皆是此支。
章。二受隨法學處支者。
受已隨學名受隨法學處支也。學即行持。
章。自初受後者。
解其受字指初支也。接下字義是初支後受之隨等。
章。於毗奈耶者。
此廣律也。次別解脫是略戒本。於此二中所有隨順。解其隨字。隨順前受。名為隨也。苾蒭尸羅解其法字。次下二句解其學處。於彼之下通示奉行。
章。此意即顯等者。
此下章釋配屬可知。
章。謂止持等者。
解於彼下示其所學初支四重。此順四重所有止持。性遮之戒是此支也。如殺人等在初支中。殺傍生等在於此支。是其性罪。其畜養等是其遮罪。此是止持性遮二戒。不行彼事名為戒故。因止引作。作中性者侍尊病等。作中遮者護說法等。所等者內等明多。問。何名性遮。答。此是罪名。不由遮制本性是罪。名為性罪。因制成罪非關本性。名為遮罪。於應止作皆為此二。於此二中。應止即止應作即作。名之為戒。性遮之戒依主釋也。於遮罪中遮意頗多。或防性罪或生善心。或無利益或妨道業。諸如是等皆在此支。並是隨順前受支故。更有為護佗信心者。不是順前而亦遮制。在第三支。問。於作持中云何不制而便成罪。答。不敬侍師。不看尊病。諸如是等豈須制之方成罪也。餘利他事。彼本自利不制非罪。且作此解。後更細對一一戒條而料簡之。
章。三隨護他心支者。
隨亦隨順。隨順前支而護他心。言由成前故者。此解隨義由謂成前而修此支。故是隨前。言所有軌則具足者。此一義也。所行具足是第二義。
章。此意即顯等者。
此下次第釋前二義。此釋軌則即是威儀。
章。其沽酒家等者。
此第二義所行具足。所行處所不如法處不應行往。義燈第二旃陀羅者。嚴熾上屠也。羯耻羅者云斷獄家。纂第四云。西域別立斷獄之人求財活命。周法師云。羯耻那者。有云唱令家。不云何者為唱令家。此非唱令。至下當引。
章。四隨護如所學處支者。
隨亦隨順。隨順守護如前所立所學處支不令為罪。言於微細罪中深見怖畏等者。此第一義。謂字已下連前進起。由聰叡故第二義也。牒前見怖欲增聰叡。此雖二義並微細罪。顯揚論云。所犯可出名微細罪。理應更有於深重罪及隨法罪深見怖畏。此中但言微細罪者。舉小況大乃至小罪亦見怖也。即瑜伽論。無有毀犯犯已還淨。
章。第二十卷。
脫落箇二字在二十二。第二十是修慧地故。
章。若諸苾蒭尸羅成就為第一住者。
乍觀住字似連於下。今撿二論皆屬於上。瑜伽論云。云何名為安住具戒。謂於所受所有學處不虧身業.不虧語業。無缺無穿。如是名為安住具戒。顯揚論云。此中尸羅成就住者。謂於所受學處身業無犯.語業無犯。不破無穿。如是名為尸羅成就住。
章。守別解脫律儀為第二義者。
瑜伽論云。云何名為善能守護別脫律儀。謂能守護七眾所受別脫律儀。即此律儀眾差別故成多律儀。今此義中唯依比丘律儀處說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顯揚論云。守別解脫者。謂七眾尸羅名別解脫。即此尸羅眾差別故建立多種。此中義者。唯依比丘相說。是名守別解脫律儀。前二別者。第一約總。不犯身語。第二約別。差別戒相。
章。軌則所行者。
軌則第三。所行第四。於軌則中復有三種。一威儀路成就軌則。即四威儀。不越世間隨順世間。不越毗奈耶隨順毗奈耶。於所應行如所應行。即於此中如是而行。由此行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正志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二於所作事成就軌則。若依服事若便利事。乃至敷設臥具等事。乃至復有餘事。不越世間云云同前。三於諸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若於正法受持讀誦。若於尊長修和敬業。乃至一切所修加行。不越世間云云同前。第四所行圓滿之中復有五種非所行處。一唱令家。二婬女家。三沽酒家。四國王家。五旃荼羅羯耻羅家。
章。於微細罪等者。
微據小也。細即隨小。犯已少功。能出名小。見怖畏者。勿我因此不堪證得所未證得乃至世間惡名云。
章。受學學處為第六者。
受即當此四中第一。學即當此四中第二。瑜伽論云。謂於先受別解脫戒白四羯磨。受具足時從戒師所得聞少分學處體性。當此第一少分即是四波羅夷。或總相少。此受具足當此第一。次下彼學當此第二。彼論次云。彼從現教軌範師處得聞所餘別解脫經。總略宣說過於一百五十學處。皆自誓言一切當學云云。故此中言三千學處。
章。彼第一第二等者。
彼之第五唯怖小罪。今此第四并怖大罪。於大罪中總別本末如次。皆為守護無犯。犯已還淨。問。四波羅夷如何還淨。答。亦許懺悔不墮惡道。但求不共。不許重攝。
章。故苾蒭等者。
此有五眾故置等者。或但比丘.比丘尼二。瑜伽文中只言苾蒭。無此等字。
章。近事律儀者。
正理論云。彼先歸依佛法僧已。親近承事所尊重師便護尸羅。故名近事。或能習近如理所為壞惡事業。或能親近事佛為師。
章。即離殺生者。
離損他命。後二可知。文上互影。
章。三違越等者。
此言違者即是持名。下言越者即是過名。違於越故名為違越。若不爾者。此支便是罪之名也。故此違越同下不越。勿同後云便多違越。彼違即越是言犯故。
章。若有妄語等者。
周法師云。由妄語故覆藏己罪。不肯懺悔熏修戒也。
章。離沽酒家放逸處者。
恐飲等者。
章。近住律儀者。
正理論云。謂此律儀近阿羅漢住。以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壽戒住。有說此戒近時而住。纂第十三云。近住二因者。謂日夜持離欲惡二行。與盡形持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章。一受遠離等者。
唯有殺盜。
章。二受遠離等者。
前近事戒只遮佗妻。故與初合。此并遮自。故別為一。
章。三違越等者。
准前解之。
章。即是三種者。
此即五戒之上增者。故此為八。
章。決定齊戒者。
集玄解云。齊是一戒之別名。戒是諸戒之通稱。總別合目名為齊戒。婆沙論云。離非時食是齊亦是齊支。餘是戒支而非齊。餘聖教中名八齊者。是齊支故。總名為齊。齊是淨義。又離喧義。
章。如孝子等離諸樂具者。
此當初義。次下二句當第二義。又次二句是第三也。節食本為非梵行也。
章。五不壞正念支。
與前近事第三支同。其名雖異義相正同。若壞正念即違犯故。今此立名與前別者。今為形前正念住故。言不自在轉者便犯戒也。或此更寬。
章。出家五眾等者。
問。沙彌六法既亦具四十戒。六法如何具也。答。自近事時已有輕重。故此乃至威儀具足悔過自淨。悉皆具有。言十及六且約受支。不言學者。
章。非定道等者。
定道十善其支必具。故無不同之所以也。其不律儀及分受者。既非入眾。隨其所宜故亦不說。不同所以故不立支。
章。論其支類等者。
七支十支須辨多少。至下當知。
章。唯有身三語四支者。
七中四支通其輕重。綺語等三唯是輕也。於輕之中更有性遮。重者唯性名之為體。
章。所餘但為等者。
上解四重。內雖有輕約重別言。下解三輕。內有性罪約遮而立。或此不是解遮之名。對重如是不論性遮。言非有別類者不同。四重立為四支名非別類。於諸戒條溷而論之。非不亦有。不可說云前四所攝。集玄解云。普遮之言遍其七支。七支之餘為護七支。不離七支名非別類。言四體者。且隨小乘四重而言。實有七支。綺語等三雖非重戒。然是業道故別為類。不同其餘輕遮戒也。周法師問。為護四體。餘戒皆是。何但三支。答。三防妄語其用勝故。舉其勝者例劣不言。非無餘也故但七支。今解如前不離七也。性遮輕重而有影顯。又解所餘四重之餘。一切皆是相合總言。不離七支名非別類。性遮之理只如前解。又或四字無是七字。
章。然通防彼等者。
於所防罪三時三世。依大乘說並皆防之。周法師云。加行等三如次三世。此言非也。三時三世兩門別故。三時各通三世故也。大乘義分三世之義。有部實有。
章。彼由得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