轚,古帝反,挂也,刘兆云“絓也”;本或作击。轊音卫,一音徐岁反,车轴头也。挂,户卦反,又音封,碍也。车轨尘,尘不出辙。马候蹄,发足相应,迟疾相投。
蹄,徒兮反,马足也。相应,应对之应。揜禽旅,揜取众禽。
揜,於捡反,本亦作俺。御者不失其驰,然后射者能中。不失驰骋之节。
中,丁仲反,下皆同。过防弗逐,不从奔之道也。战不逐奔之义。面伤不献,嫌诛降。
降,户江反。不成禽不献。恶虐幼少。
恶,乌路反,年末传及注皆同。少,诗召反。禽虽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馀与士众,以习射於射宫。取三十以共乾豆宾客之庖。射宫,泽宫。
共音恭。庖,步交反。射而中,田不得禽,则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则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贵仁义,而贱勇力也。射以不争为仁,揖让为义。
争,争斗之争。
[疏]“艾兰”至“力也”。
释曰:兰是草之贵者,地之希有之物,而云艾兰为防者,广泽之内,与众同生。艾之为防,则逄兰同剪,故举以包之。“置旃以为辕门”,谓以车为营,举辕为门,又建旃以表之,故云“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槷”。质者,中门之木椹,谓恐木椹伤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为槷。葛或为褐者,谓之毛布覆之。徐邈亦云“恐伤马足,故以毛布覆之。”《毛诗传》云“褐缠旃以为门,裘缠质以为槷”,与此异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徐邈云:“流,至也。门之广狭,足令车通。至车两轴,去门之旁边一握。握,四寸也。轚者不得入,轚谓挂著,若车挂著门,则不使得入,以耻其御拙也。”观范之注,似与徐邈同。或以为流旁握者,谓建旃表门之旒旁,去车之两轴各一握也。古字同通,故传作流,理亦通也,但与注少僻耳。范注两轴头,本或作轊者,两彗两轴,止是一物,故郑玄注《少仪》亦以轴为轊也。“车轨尘”,谓驱车尘不出轨辙。“马候蹄”,旧解四蹄皆发,后足蹑前足而相伺候,与范注亦合耳。“揜禽旅”,旅,众也,谓掩取众禽。然礼云不掩群者,谓不得不分别大小,一群尽取之。今虽掩众禽,在田则简其麛卵之流而放之,射讫则释其面伤之徒不献之以习军礼,则亦不掩群之义也。
“古之贵仁义”者,谓田猎之时,务在得禽,不升降,是勇力也;射宫之内,有揖让周旋,是仁义也;田虽不得禽,射中则得禽,是贵仁义而贱勇力也。旧解以为射弓之内,还射死禽,中则取之,故以重伤为难。《论语》称“射不主皮”,则射皮不射禽也。
陈人杀其大夫公子过。过音戈。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奂。恶楚子也。恶其灭人之国,放有罪之人,反杀无辜之臣,故实是楚子而言师。
[疏]“恶楚子也”。
释曰:恶之者,谓灭人之国;又招有罪而放之;奂无辜,反杀之,有三事之恶,故贬而称师也。传知是楚子者,以九年经“叔弓会楚子於陈”,知灭陈亦是楚子,但为恶之,故贬称师也。不贬称人而言师者,以楚恃彊灭国,著其用大众,故云师。若贬之称人,嫌是贱者,故不言人矣。
葬陈哀公。不与楚灭,闵公也。灭国不葬,闵楚夷狄以无道灭之,故书葬以存陈。
[疏]“灭国”。
释曰:灭国不葬,今书葬者,以楚夷狄,无道灭人,闵陈之灭,故书葬以存之。
九年,春,叔弓会楚子于陈。
许迁于夷。以自迁为文而地者,许复见也。夷,许地,徐邈曰:“许十八年又迁于白羽。许比迁徙,所都无常,居处薄浅,如一邑之移,故略而不月,不得从国迁常例。”
复,扶又反。见,贤遍反。
[疏]注“故略而不月”。
释曰:僖元年“夏,六月,邢迁于夷仪”,三十一年十二月“卫迁于帝丘”,皆书月,而许迁不月,故知是略也。
夏,四月,陈火。火,《左氏》作“灾”。国曰灾,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闵陈而存之也。陈已灭矣,犹书火者,不与楚灭也。不可以方全国,故不云灾。何休曰:“月者,闵之。”
[疏]“国曰灾”至“存之也”。
释曰:传言“火不志”,则是无例。而云“国曰灾,邑曰火”者,火不合志,志者皆义有所见。此书者,以见不与楚灭,义在存陈也。陈灭不可以比全国,故以邑录之既以邑录之,则不得与国同文,国邑文既不同,传宜显变例,故云“国曰灾,邑曰火”。
秋,仲孙玃如齐。玃,俱缚反。
冬,筑郎囿。有音又,旧于目反,苑也。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齐栾施来奔。
秋,七月,季孙意如、叔弓、仲孙玃帅师伐莒。
戊子,秋侯彪卒。彪,彼虬反。
九月,叔孙婼如晋。月者,为下葬晋平公起。
为,于伪反。
葬晋平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不书冬,甯所未详。
成音城。
[疏]“十有”至“成卒”。
释曰:何休云:“去冬者,盖昭娶吴孟子之年,故贬之。”范既不注,或是阙文也。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晋献公以杀世子申生,故不书葬。宋平公杀世子座而书葬,何乎?何休曰“座有罪”故也。座之罪,甯所未闻。郑庄公杀弟而书葬,以段不弟也。何氏将以理例推之,然则段不弟也,故不书弟,痤若不子,亦不应书世子,书世子,则痤之罪非不子明矣。
痤,在禾反。不弟,大帝反,又如字,下“下弟”同。
[疏]注“晋献”至“明矣”。
释曰:晋献公杀世子申生,故不书葬。痤若无不子之行,而平公杀之,所以书葬者,申生贤孝,遇谗而死,故黜献公之葬,痤虽无不子之文,微有小罪,故不黜宋公之葬。若然,范云“甯所未闻”者,不直取何休之说,故云未闻。范以与何说异者,何休意直谓痤有罪,如郑段之比,故平公书葬,不论罪之轻重。范意以郑段至逆,经不言弟,痤若不子,亦不应云世子,既云世子,明无至逆,故不从何说,而云未闻。今以罪轻重解之,与何休异。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何为名之也?据诸侯不生名。
虔,其然反,或作乾侯。般音班。
[疏]注“据诸侯不生名”。
释曰:十六年“楚子诱戎蛮子杀之”,不名,所以不据之,以明於例。而总云“诸侯不生名”者,以传於郑伯?原之卒,亦言诸侯不生名者,又恐华戎异例,故注以广问众例言之。
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也。称时、称月、称日、称地,谨之也。蔡侯般,弑父之贼,此人伦之所不容,王诛之所必加。礼:凡在官者杀无赦,岂得恶楚子杀般乎?若谓夷狄之君,不得行礼于中国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徵书”,不言入,传曰“明楚之讨有罪也”。似若上下违反,不两立之说。尝试论之曰:夫罚不及嗣,先王之令典;怀恶而讨,丈夫之丑行。楚虔灭人之国,杀人之子,伐不以罪,亦已明矣。庄王之讨徵舒,则异於是矣。凡罚当其理,虽夷必申;苟违斯道,虽华必抑。故庄王得为伯讨,齐侯不得灭纪。赵盾救陈,则称师以大之;灵王诱蔡,则书名以恶之。所以情理俱扬,善恶两显,岂直恶夷狄之君,讨中国之乱哉!夫楚灵王之杀蔡般,亦犹晋惠之戮里克,虽伐弑逆之国,诛有罪之人,不获讨贼之美,而有累谨之名者,良有以也。
得恶,乌路反,下“以恶之”、“岂直恶”同。陈夏,户雅反。丑行,下孟反。罚当,丁浪反,又如字。赵盾,徒本反。有累,力伪反。
[疏]“夷狄之”至“谨之也”。
释曰:注“凡罚当其理,虽夷必申;苟违斯道,虽华必抑”,似华讨罪事同,传云“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又似华戎事异者,据此传意,就讨不以罪之内,则华夷不同;注意言但罚当其理者,则华夷不异。知然者,传以《春秋》书诱有二,皆楚子所为,其罪或名或不名,据此二文详略,知诱中国君与夷狄君异也。注“故庄王得为伯讨,齐侯不得灭纪”,明讨得其罪者,则华夷不异可知也。
注“蔡侯”至“以也”。
释曰:杀父者,谓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故”是也。礼:凡在官者杀无赦,”,《礼记·檀弓》文。两立之说,谓两理皆立之说。所以谓之两理者,楚杀徵舒,则传云“讨有罪”;楚杀蔡般,则传云“夷狄有中国之君”,故名之。同论楚讨,二者意异,故云两理也。又解两立之说,谓两事立说,或以为不字下读,云不两立之说,谓事不得两立,恐非也。又云“伐弑逆之国”,谓蔡也。“诛有罪之人”,谓里克也。“而有累谨之名者”,“晋杀其大夫里克”,传云“称国以杀,罪累上也”,是谓晋惠也。楚子诱蔡侯,传曰“谨而名之”,是谓楚灵也。
楚公子弃疾帅师围蔡。
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昭公母,胡女,归姓。
大蒐于比蒲。夏而言蒐,盖用秋蒐之礼。八年“秋,蒐于红”,传曰“正也”。比月大蒐,人众,器械有逾常礼。时有小君之丧,不讥丧蒐者,重守国之卫,安不忘危。
比音毗。械,户戒反。
[疏]注“夏而”至“忘危”。
释曰:传称“夏曰苗,秋曰蒐”,今五月大蒐,自是用秋蒐之礼。而云盖者,以传无文解,故云盖以示疑也。注又引传曰“正也”,今以失时之蒐,故引正以讥不正也。
仲孙玃会邾子,盟于祲祥。祲祥,地也,
祲,子鸩反。
秋,季孙意如会晋韩起、齐国弱、宋华亥、卫北宫佗、郑罕虎、曹人、杞人于厥慭。厥慭,地也。
佗,大何反。慭,鱼斳反,又五辖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齐归。齐,谥。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师灭蔡,执蔡世子友以归,用之。僖十九年“邾人执缯子用之”,传曰“用之者,叩其鼻以衈血”,恶之,故谨而日之。
叩音口。衈音二。恶,乌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故谨而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