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娜如 闫旭 王浩然【24】
摘要: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节水型社会建设是科学发展观要求下的必备战略措施。黑河流域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过程中引进和采用了一系列先进法律制度。本文以黑河流域农业水票的出现和应用为线索探讨黑河流域法律制度创新。
关键词:黑河流域;农业水票;节水型社会;农民用水者协会
一、基本问题探究
(一)黑河流域农业水票出现的背景
1.黑河流域农业发达,是农业耕作的主要区域,用水需求大,用水效率低。
黑河是是我国第二大内陆河,发源于祁连山,位于河西走廊中部,流经青海、甘肃、内蒙古三省(自治区)七个县市。黑河中下游地区极度干旱,莺落峡至正义峡为中游,河道长185km,面积约2.56万km2,地势平坦,光热资源充足,年降雨量仅140mm,年蒸发量超过1700mm,但集中了黑河流域95%的耕地、91%的人口、83%的用水量和89%的国内生产总值。【25】以张掖市为例,张掖市2000年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42∶29∶29;粮食、经济作物、畜草的比例为:48∶50∶2;农业用水比例为87.7%。【26】
黑河流域用水需求大,但是用水效率低。仍以张掖市为例,2000年张掖市全市的水利用系数仅为59%,单方水的GDP产出仅为2.81 元。【27】水资源利用率的低下浪费了大量的水资源,更加剧了水资源紧缺的状况,使得在黑河流域建设节水型社会势在必行。
2.黑河下游断流,东西居延海干涸,黑河流域生态系统恶化。
黑河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对用水量的需求远远超过了该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中游地区农业灌溉用水大量挤占生态用水,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黑河下端为东西居延海,黑河断流后,东西居延海干涸,额济纳旗唯一可依赖的水源被切断,这使得额济纳旗乃至整个阿拉善盟生态恶化,也使得此处成为我国沙尘暴的一个主要发源地,用水矛盾被激化,甘肃省内部以及甘肃省与内蒙古省际水事纠纷日益增多。
3.黑河流域具备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技术保证。
黑河流域是水利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流域,建有数目可观的水文观测站,使得此处水资源利用具有可检测性且有长期的历史数据,有利于初始水权的明确界定。这些条件都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各项措施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尤其有利于水票制的推行。
4.张掖市成为全国首个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单位作为契机为黑河流域水票制的出现提供了政策保障。
张掖市位于黑河中游,集中了黑河流域92%的人口、95%的耕地和89%的国内生产总值,张掖的用水量占全流域用水量的83%,耗水量的76%。【28】黑河流域的节水治理工作关键在张掖。另外,由于实践证明,传统的治水、管水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建设节水型社会成为首选。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是通过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配套的硬件设施,引入科学的管水理念,实现人、水和谐,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水票制能够有效解决用水的低效率和低效益,节约行政成本,增强群众的节水意识,这些优点使得水票制得到重视并作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辅助措施被引入,而水票制的运行也因此有了政策的保障。
(二)水权、水票的学理探讨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于学界对于“水权”尚未讨论出一个权威的定义,立足法学视角,我们排除对于水权中权利客体“水”的争议,认为自然界的水并无争论的空间,而转而直接认为水权中的“水”为资源水。资源水是指处于自然界一定的水载体范围内,可以利用或可能被利用的,并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的淡水。简而言之,就是处于自然界一定载体范围内的淡水,具体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29】从定义中可以得出,资源水的概念强调的是水的物质特性,它可以被划分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符合法律上须成就为客体的要件。因此,资源水完全可以代替自然水成为水权的客体。我们认为水票即表明主体对资源水的权利。
水票在理论上可以被定义为:资源水在第二次水权分配、水市场交易中的权利凭证。但经实地调研发现,水票制已经发生变革,已由单个农户自主购买使用的形式转变为由一个社统一购买、村民小组组长即社长向社员统一收费、社长统一管理全社水票的形式。那么第二次水权分配时水市场交易所要求的“必须掌握在农户手中,由农户自主使用”这一要件就无法满足了,则权利凭证说的理论基础失去了实践基础。
综上所述,我们倾向于把水票定义为:国家为计划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等取水许可制度的行政节水工具。首先,从引入水票制的目的上看,水票体现了行政节水工具的特点。2003年4月,张掖市全面实施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水票制也得到了全面的推广,而对于水票制引入的首要目的,在调研中官方和民间达成了惊人的一致,即杜绝拖欠水费现象,确保水价到位,水费足额上缴,水过账清。水票成为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其次,从水票制的产生也可以得出水票是行政节水工具。水票制是由行政机关根据国外先进经验引入国内的,自产生之初便带有行政性,它的实施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推广,这使得水票成为权利凭证的实践基础并不成熟。最后,由于水票制实施的各项配套制度和设施的不完善,农户级的水票制中自由交易的基础已经消失(水票制本身并不分农户级和社一级,此处写出,仅为区分),取而代之的社一级的水票制则更体现了水票是行政节水工具的特性。
二、水票运行中的现实困境——基于黑河流域部分灌区的考察
(一)水票预期效用的降低
水票在创设之初的预期目的是:通过市场化的经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成本,增强群众节水意识。但在后期运作的过程中,水票发生了变革,它的缴费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由一次性缴清水费领取水票转变为了首先缴纳一部分水费然后领取水票用水,在浇完水后再根据实际用水量多退少补,如此一来,水票成为形式(水票这一实体的存在就没有了实际意义),交易水票更成为不可能,但节约用水思想仍存在,却又无法保证前文所提到的杜绝拖欠水费现象的目的了。
另外,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农户级的水票制自由交易的基础的消失使得水票制对农户的节水激励效果降低。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水票单独购买成本太高,据了解,2003年刚开始施行水票制时,水管所规定每一农户一次购买的水量至少在2000m3,但农户普遍反映水量太多,单独的农户根本无法用完,从而产生了大家联合在一起购买的情况,而基于水资源的地域性,一个社的成员自然地结合在了一起;第二,水管所人手不足,但所辖地区农户较多,事务杂,农户单独购买,水管所负担重,这只会使得水管所的工作效率更低,并且,购买使用水票的季节又是农忙季节,农民分秒必争,管理部门的效率尤为重要。
在下面的表格中,我们将对前后两种水票制进行成本收益的对比分析,来说明水票制的效用变化。
原先水票制的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而现在水票制相较而言,水票的管理成本降低,但是激励节水的收益也降低了。
(二)水票制的运行的软件设施不完善
1.缺乏合理的水费定价标准
水价是调节水资源供需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与用水户利益密切相关。调查研究发现,水价成本的计算标准不科学。现有水价成本的计算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维修费用、用水者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成本、供水单位运行成本等,而这并没有反映水的全部机会成本,并且未将农户自身对于水的处理成本计算在内,使得水行政部门认为水价偏低而农户认为水价偏高且不可再涨的矛盾局面。水价对节水的杠杆调节作用并未有效发挥。
2.“主管人员”——社长的身份模糊
各社社长即各村村民小组组长,他在水票制的实行和改造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首先,他在农户的眼中是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分会会长”(我们认为,应不存在分会,社长的身份实际上应仅为协会下不同地区的协助管理人员)。社长收缴水费,并且由他负责去水管所购买全社的水票,并统管全社用水情况。其次,在村民的眼中他还具有村干部的身份。在调研中与村民访谈得知,社长的工资由财政拨给,每年大约1400多元,按照人口的多少、村的大小以及个人业绩的不同上下不等。可是随后我们追问村上有哪些村干部时,农户却自然地排除了社长,仅仅提及了村长、村支书、文书等。那么社长究竟是协会的协助者还是村干部抑或仅仅是具有一定威信的普通群众?当然,协会的协助者的身份与后二者任何之一并不冲突。最后,社长在实际的行为中已经成为了农户的委托代理人,是水票的直接使用者。
社长身份的模糊在于农民用水者协会与村委会的重叠,社长的出现使得水票的管理成本降低了,但同时由于其身份的模糊性也对水票制产生了负面影响——降低了水票的效用,增加了水票的委托、监督成本。在社一级的水票制中,由于缺乏对社长权利的监督,导致了权力的滥用,调研中村民反映社长有乱收水费的现象,监督机制的缺位伤害了农户的利益,最终也将打击农户对水票制的信心,阻碍水票制的发展。
3.农民用水者协会被虚置
农民用水者协会在理论上,是指以某一灌溉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农业灌溉组织,属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30】它强调用水户共同参与和民主管理。但是在现实中,我们调研的白寨村中,农民用水者协会已经在农户的眼中成为村委会的翻版,或者更确切地说,成为村委会的下设机构。协会会长由村委会中负责管理水务的村长出任,这一过程未经过农户(其当然为协会会员)的选举,而农户也认为这样的做法是理所当然的。协会仅成为一个体制下构架性的空壳,究其原因,我们认为,首先,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的强大性使得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依附于村委会,最终被村委会合二为一。在最初创设农民用水者协会时为防止搭车收费现象规定村干部不得担任协会领导,但分开后一些村干部对协会工作不支持,甚至唱反调。其次,我国以地域为标准划分村的范围,而土地与水具有强烈的地域性,这必然使村民、用水户的身份也是合一的,而这恰恰造就了农民用水者协会与村委会职能重叠与混一。最后,创设农民用水者协会这一举措并非是民间自发产生的,而是由行政机关推行的,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用水者协会自产生之初就带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在后期运作时,农民用水者协会也陆续开始吸纳当地的村委会干部成为协会工作人员,这使得村民产生了农民用水者协会就是翻版村委会的印象,农民用水者协会与村委重叠既节约了成本也使得协会工作借助村民自治组织开展得更为有效,但是创设协会的目的与协会的功能无法得到实现,反而增加了农户的负担,影响了水票制的真正落实。
4.水票制中无水票丢失后的权利救济措施
水票应为水权、水量、水价的综合体现,但在票面上水票仅记载了水量。另外水票是不记名的,水票票面上也明确记载了遗失不补的字样,所以水票制缺乏水票丢失的权利救济,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增加了农户对水票的保管成本和使用中的不安全感,同样也不利于水票制的发展。
5.节余下的用水量的使用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水行政部门在确定来水量、编制用水定额时的谨慎考虑,目前水票运行过程中并未出现有票而无水的情况,但节余下的水票是否可以留至下一个灌溉季节并没有得到规定,这使得水交易增加了许多不安全的、不能预期的因素,农户对于水权交易的期限的不确定使得其对节水效益的预期心存疑虑,制约了其节约用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水票制的发展。
(三)水票制的硬件设施不到位
1.水量计量设施不科学
水量计量分为地下水计量和地表水计量,目前地下水为水泵抽水,通过用电量就可以很准确地控制,而地表水水闸控制多为人工操作,所以容易受到实际操作个体人为因素的影响。由于地表水计量可以认为人为控制,便出现了“人情水”的现象,“人情水”是指控制地表水计量的个人因为与用水户私人关系的好坏多放或少放水的现象。这种现象既阻碍了水的交易又使得水票制的权威大大减弱。
2.水渠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不完善
首先,输水设施不配套使得水交易受阻,完善输水系统是水交易完成的必要条件。现有的输水系统规划不科学,渠系渗漏严重,造成了水资源的流失与浪费,而这都影响了水交易的进行。
另外,水渠维护的责任不明晰。水渠是水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调研发现,水渠的维修责任实际由全社农户共同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容易造成互相推诿现象,这可能影响正常的灌溉工作,降低灌溉的效率或无形中增加了用水户用水的成本,从而可能导致“公地悲剧”,影响水票制的良好运行。
三、农业水票的出路
总体来说,农业水票的出路可以概括为发挥现有制度的优点,改革其中的缺陷,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发展水票制。
(一)明晰产权,节约成本,提高水票的效用
水票表明的是人们对资源水的权利,是真正权利。实际享有的物权,即为事实物权。并非所有的事实物权都能够在立法上反映出来,但这里物权同样应当得到司法者的尊重与保护。人们对资源水的权利是不可轻易被否定的,我们应该在立法上采取主动措施,积极承认这些权利形态并通过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明晰产权,使其发挥更大的功效。产权的明晰能够遏制人们的机会主义,并且使外部成本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最终达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应用的效果,这也是农业水票的目的之一。
在明晰产权、对水权分配的过程中要注意节约成本,提高水票的效用。现存水票制中的管理成本低,但监督成本高,且节水激励作用不显著。若由农户个体支付监督成本则其花费过大,所以可以提升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位,由农民用水者协会选出一名非干部的收款员,由其负责水费的收缴统计工作,但是水票仍由社长统一管理。在提升节水激励作用方面,可以采取鼓励社与社之间水票交易、所获利益由社员共享、对节水示范户进行奖励等一系列措施。
(二)健全水票制的管理体制,提升软件水平
1.制定科学的水费定价标准
水价成本确定标准应当首先考虑水费占农业生产的比例,占农业产值的比例,占农业纯收入的比例以及农民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分析农户对水价的承受能力。在计算成本时,加入农户处理水的成本以及劳作成本,公开透明,合理制定水价。另外,水价要反映水的全部机会成本,不仅满足供水单位的良性运作的要求,也要加大农户的参与力度,更要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价值、产权受益。提升水价的杠杆作用,培育和发展水市场,最后实行累进加价水价与阶梯式水价、季节水价,激励节水行为。
2.明确社长地位
社长成为全社农户购买使用水票的委托代理人,是水票的直接使用者,那么可以在立法上明确社长的地位,使其成为农民用水者协会下设的协助管理人员,水行政部门可以将对水票的管理权交予农民用水者协会,由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出售水票,社长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这样既可以减轻水管所的工作负担,又可以将委托、监督社长的成本转由协会承担,有利于水票制的发展。
3.大力提高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位,加强其独立性
农民用水者协会是水票制运行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承担管理水票、监督与协助行政机关的职能,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体现着农户共同参与、民主管理的精神。通过给予农民用水者协会一定的行政职权来强调农民用水者协会法的独立性,鼓励其与村民自治组织分离,有利于提高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位,促进水票制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水票制运行的硬件措施,为水票制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1.对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鼓励群众参与规划过程。
2.明确各农户的维修责任,通过政府授权将管理工程设施的维护义务与管理权交予协会负责,而协会将每条渠道划段承包给每个会员,以明确权利与义务。通过上述措施,为水票制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3.设立节水专项基金,从水资源费、排污费以及超额累进加价收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维修各渠系,减少浪费,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以专项基金作为工程维修承包责任人已完成的维护的劳动补给及投入补给。
四、农业水票变革引发的思考
(一)番茄战略,节水与增收同时实现
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这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调研发现,在节水和发展的双重压力下,政府与市场完美结合,提出了番茄战略,实现了节水与增收的双赢局面。番茄战略是指当地政府引导农民转变农作物种植结构,改种节水型作物,并同时配合市场作用,引入外资,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发展产业经济。在调研当地,乡政府引入外资,建设番茄厂,树立示范鼓励农户种植节水型作物——番茄,并由政府统一收购,交予当地企业加工制作,直销往国外。农户的产品出路有了保障,实现了增收,同时也节约了水资源。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必须重视并发挥市场的作用,包括在健全水票制的发展过程中,须引入市场,引导市场正确发挥其自发性,以求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所谓经验,就是社会的需求。【31】在农户的眼中,制度是无意义的,功效却关系重大,他们毫不犹豫地改造水票制使得水票制出现了上述的变化,这体现了农户的创新精神,以及水票制的因地制宜的变革,是制度的又一创新。农户为何会如此大手笔改动这个在国外运行良好的先进水票制呢?
下面,我们将给出一个尝试的解释或者是评价。
由于水资源的特殊地域性的限制,水票也局限于某一个地域。自古以来,地理因素是中国推崇集体主义的原因之一,上游与下游、彼此相邻的灌区甚至是相邻各村的资源利用都要求一个强有力的中央组织出来协调,单凭地方或者某一社团的力量是难以为继的。另外,地域性也涉及了行政区划,也就是行政权力,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利用本地区的行政力量解决本地问题,肯定是节约成本的。最后,水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水资源事实上成为了公共产品,为了有效制止滥用水资源的行为以及“公地悲剧”的出现,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保障社会利益。
传统文化的限制,也使得水票难以成为市场发挥自主性从而有效配置资源的工具。有人说,中国与日本在文化和结构上同美国或者法国是迥然相异的;不论它们在经济上如何发展,不论它们采用了多少先进的技术,都依然会保持其原有的方式,它们的文化和传统深深地植根于历史,而且已经融入了这些国家人民的灵魂。因此,不论中国和日本在经济上如何发展,不论它们采用了多么先进的技术,它们依然是独特的,它们依然会忠实于自己特定的文化。【32】
在中国,行政命令的高效性的负面影响使得政策可以架空法律,而在某些地区弥漫的不正风气也使得一项政策在事实上也是空谈,并未达到颁布政策的预期效果。地方上无法调整,那么只有消极地应付了。可是,此次水票制的变革,相反却可以看做是当地积极适应与调整下的结果。始于2004年,迄今已良好地运行了5年,这不能不说也是变革的成就。在设想与推广一个制度时,我们应该重视经验,尊重事实,这样才能够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使法律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出其实际的效用。
注释:
【1】作者简介:贾登勋(1954— ),男,甘肃永靖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区域资源环境法律制度;
魏钰邦(1983— ),男,甘肃景泰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基本理论、环境物权。
【2】李云玲,谢永刚.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3(4).
【3】王根绪,肖洪浪,安黎哲,等.黑河流域生态环境现状、发展趋势与对策研究[D].兰州:中国科学院兰州冻土研究所,兰州大学,中国科学院兰州沙漠所,1999.
【4】钱正英,张光斗.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综合报告及各专题报告[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5】张掖市水务局、张掖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办公室.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资料汇编.
【6】参见黑河网:http://www.yellowriver.gov.cn/vh/heihe/byt/2005-09-15/jj15303522678.shtml.
【7】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5.
【8】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J].中国法学,2001(2):91.
【9】李云玲,谢永刚.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3(4).
【10】周珂,王权典.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律价值与法制体系之初探[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11】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6).
【12】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2(3).
【13】陈泉生.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J].福州大学学报,2001(4).
【14】王书明,同春芬,梁芳.公民环境权研究的谱系[J].兰州学刊,2008(4).
【15】张掖市水务局、张掖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办公室.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资料汇编.
【16】民勤县水务局.民勤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学习资料汇编.
【17】张掖市水务局、张掖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办公室.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资料汇编.
【18】作者简介:迟方旭(1978— ),男,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自然资源法学研究;尹彦芳(1977— ),女,兰州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19】索丽生.深入学习张掖经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C]//水利部水利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资料汇编.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9-10.
【20】依时间后先顺序分别是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云南省玉溪市、山东省滨州市、江苏省泰州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海省格尔木市、重庆市南川区、广东省东莞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武汉市、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玉环县、浙江省余姚市、江苏省南通市、吉林省辽源市、辽宁省辽阳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山西省侯马市、山西省晋城市、陕西省宝鸡市、陕西省延安市、四川省双流县、四川省自贡县、重庆市永川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洛阳市、江西省景德镇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市区)、吉林省长春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北省邯郸市、甘肃省武威市、湖南省湘潭市、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长沙市、福建省泉州市、上海市青浦区、北京市大兴区、新疆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青海省西宁市、甘肃省敦煌市、陕西省榆林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云南省曲靖市、贵州省清镇市、四川省德阳市、重庆市铜梁县、海南省三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省深圳市、湖南省岳阳市、湖北省荆门市、河南省济源市、山东省德州市、江西省萍乡市、福建省莆田市、安徽省淮北市、浙江省义乌市、江苏省南京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四平市、辽宁省鞍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陕西省太原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京市海淀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北省襄樊市、江苏省徐州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廊坊市、天津市、江苏省张家港市、陕西省西安市、辽宁省大连市、四川省绵阳市、甘肃省张掖市。
【21】汪恕诚.建设节水型社会工作要点[C]//水利部水利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资料汇编.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3.
【22】张家团.21世纪我国抗旱减灾对策研究[J].中国水利.2000(6):45.
【23】项目及资金来源:兰州大学2008年度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支持计划本科生创新能力支持项目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全称:黑河流域节水型社会建设中法律制度创新的调查研究——以农业水票的出现和应用为线索感谢兰州大学法学院迟方旭老师对本课题的指导。迟老师从本课题的申报、调研到写作都给予了相当大的关心和支持。
【24】作者简介:余娜如(1988— ),女,湖南岳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闫旭(1987— ),女,河南安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王浩然(1987— ),男,黑龙江佳木斯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25】水利部水资源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资料汇编[C].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26】王汉祯.节水型社会建设概论[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7】同26
【28】同25
【29】迟方旭.关于甘肃中部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及有关法律制度问题的调研报告[D].兰州:兰州大学,2006.
【30】陈煜斌,迟方旭.农民用水者协会法人制度的解析[J].西部论丛,2008(08).
【31】同30
【32】[美]弗里德曼著.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M].高鸿钧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