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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行程篇(3)

当阴霾的天气看不出已经是什么时间的时候,阿美看了下手表已经下午3点半,大喇叭里再次传来了熟悉的声音,但是阿美他们这次却彻底傻眼了,由于天气原因他们乘坐的航班取消了。

阿美他们愤愤地找值班经理理论,既然是取消航班为什么不提早通知,让大家白白等了一天才说航班取消,哪有这样的道理。当他们找到值班经理处办公室的时候,那里已经围满了人,里三成外三层,大家对经理推推搡搡地表示自己的不满。看这架势,进去也问不出个结果来,三个人商量了一下还是决定去改签吧。只求明天的天气会好转,不要再出现今天的情况。

航空公司和游客之间之所以出现矛盾,是因为航空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旅客,未能及时满足游客的知情权。如果及时告知,相信由于天气原因多数旅客是可以理解的。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值得我们关注。经常乘坐飞机参加各种旅游活动的游客,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应该如何应对呢?

经验总结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讲,不可抗力事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是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

《旅游法》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旅游法》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旅游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旅游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为适用,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旅行社、导游员如果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被定性为行为过错、旅游纠纷。游客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在旅游纠纷法律实践中,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法定免责的事由呢?

首先,旅行社、导游员有对风险预见的义务。也就是说,旅行社、导游员是否已经预见到行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意外。这里的预见是指游客面临的现实的危险和灾害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旅行社、导游员有对游客的风险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旅行社、导游员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形告知游客,并取得游客的许可或者授权。前两项内容可以通过协议书、风险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再次,旅行社、导游员有对游客的风险的避免义务。也就是说,旅行社、导游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尽可能避免游客生命危险结果的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员应该按照旅行社、导游员工作规范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向旅行社通报情况,紧急决定终止行程、变更线路、退费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损害发生的有效措施,也是法律规定免责的条件之一。

最后,损害发生后,导游员、旅行社有对遇险游客的协助、转送、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旅行社、导游员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旅行社、导游员在对游客的协助、转送、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对可能发生的损害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损害后果后时积极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旅行社、导游员可以主张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世界各国一致的法理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也就是说,旅行社、导游员在旅游服务工作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旅游服务接待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件,造成游客损害的后果的,不能够在法律上主张免除其责任。游客可以在旅游纠纷投诉、协商、诉讼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有利的结果。

5.经济分担原则

突发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旅行社、导游员在主观上并没有行为过错,旅行社及其导游员已经尽到了相关的义务;费用的发生属于为了游客的自身利益而产生的,法律上规定由旅行社与游客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属于提前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规定,旅行社退还游客的旅游费用;造成旅客滞留,需要由旅行社安排食宿,对于扩大部分的费用,应分情况处理:对于增加的食宿费用,由于是游客一方单独增加了费用,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于是包含了原定返程的费用。所以,在旅行社协调、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6.比例细则有待完善

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仅仅提到的是分担的原则,没有具体细化为双方的承担比例、支付方式等,这就会遇到双方对于多产生的费用拒绝承担、分担比例发生分歧的问题。由于《旅游法》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法律实践的过程,发现和探索解决纠纷的途径,在后续的司法解释、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六、夜宿机场谁人管?

旅行小故事

匆匆忙忙结束了几天的行程,小张终于在晚上十点半到达了武宿机场,深夜零点起飞的航班,往往价格比较便宜,选择这样的机票是比较划算的。

到达机场看到登机提示,时间还早,小张决定先找个地方躺下睡一觉。迷迷糊糊中,小张听到广播里说可以办理登机手续了,他赶紧爬起来,办登机牌、安检、找登机口。小张心里想,为了省几个钱,大半夜的到这里来等飞机,真是不容易啊。原定11点50分登机的,可是广播却传来消息说由于天空中的雾霾比较严重,飞机只能延期,乘机的时间另行通知。

几个急于回家的人聚集在服务台旁边,急切地询问航班的情况,但是工作人员也只能无奈地告诉大家,机场暂时不具备起降条件,得等雾小一点才可以开放。

凌晨2点,气象部门来了通知,说目前的情况对于飞机的起降是非常危险的,为了保证对大家的人身安全,决定暂时关闭机场。另据气象分析意见,今日凌晨3-4点左右会有一股冷空气,估计大雾会有所缓解。

大家一阵骚动,在一阵抱怨声后,小张决定还是继续等吧,毕竟这个时间了。终于熬到快四点了,小张实在待不下去了,气温越来越低,如果再这样下去估计要感冒了,小张决定起来走一走。

先来到服务台看看,仍有不少旅客在那围着,但是没有最新的消息。转悠了一圈,小张发现,机场的其他航班都早早就起飞了,只剩下他乘坐的航班。早知道这样,就不该省这几个钱了。

凌晨4点半,服务台得到了最新消息,称冷空气已经到达本市,大雾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仍然比较浓,不具备起飞条件,而且天亮以后如果太阳出来,也有利于雾气的消散,所以明早一定可以起飞。另外,机场为大家提供了盒饭和饮料,大家可以持登机牌到登机口后面的小餐厅内领取,每人只限一份。

小张排队拿饭,坐下吃起来,他现在根本尝不出饭菜的滋味,只是为了御寒的需要罢了。吃完饭回到登机口的时候,已经是凌晨五点十分,东方的天空已经微微发白,大家再次去询问服务员,但是什么时候可以起飞仍然还不能确定。小张只能找了个位置坐下来继续等。

一阵嘈杂的声音把小张从迷迷糊糊中吵醒,服务台周围满满当当都是人,有几个人正在跟工作人员争吵着。小张定睛一看,已经八点多了,原来自己睡了这么久了。但是机场仍然没有开放,大家认为都已经等了一宿了,机场的可视距离已经完全可以起飞了,没有道理不起飞。前面的几个人情绪激动,拉拉扯扯似乎想要动手,旁边的几个人赶紧把他们拉开,这才制止了冲突。

终于在十点半的时候,机场通知大家以登机了。旅客们排着队,一个个衣衫不整、蓬头垢面,全都是一脸疲惫。小张只有一点感触,以后再也不要为了省钱乘坐这种深夜航班了,真是得不偿失。

经验总结

出门在外,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像这样“露宿机场”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发生冲突、双方动手的情况也并不新奇。所以在出行的时候,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如果出行对于时间没有过多的限制,时间充裕的话,还是应该以经济合理、方便为主。如果时间安排得比较紧,就应该在确保时间的情况下安排行程,经济应该作为次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飞机晚点的情况,大型航空公司、大型机场保障和设施往往相对完善,也有相关的应急方案,游客会有更多的选择。而小机场、小航空公司更多考虑自己的经济成本,甚至出现上座率不高而临时取消航班,累积到第二天再飞行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况后,机场又不给安排食宿,乘客只好奔波于机场和市区之间。

关于航班延误的乘客的安排,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是造成机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在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虽然各大航空公司有自己出台的内部规定,但是这些内部规范往往不会切实考虑乘客的利益,这也是引发乘客不满情绪的原因所在。

当然案例中的航班延误,是天气原因造成的,也与航空公司的直接过错不同,在责任的认定上有其特殊性。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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