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过程中,G把项目的一部分外包给国外的同学去做,收入也按照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耗费时间进行了划分。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啥都想到了,就是没想到支付给国外设计师事务所的设计费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因此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这一部分税金。
国外的设计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了所有的设计任务,而G的事务所也收到了客户的所有资金。但按照合同的规定要付钱给国外事务所的时候,钱汇不出去。这下G急了。
国外的R同学现在是美国国籍,这单业务在设计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邮件交流,怎么就要在国内缴营业税了呢?除了营业税还有哪些税需要缴呢?怎么缴?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境外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仅限于以下这些应税劳务:对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可见,税法对于这部分营业税劳务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即列举出来的就免税,除此以外的都必须在国内缴纳营业税。R不可能为了缴税特意来一次中国,他在国内也没有企业或者代理人,怎么缴呢?很简单,G在支付给R设计费的时候按照5%的税率直接代扣代缴营业税,别忘了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G哀怨地看了我一眼:“好多税呀!”我说:“未完待续!——R的设计师事务所在国内有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就算了,若有,是否可以肯定G分包给R的业务,与R国内的分支机构无关?这一点在判断R的这笔设计收入是否要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有极大关系。”
G肯定地说:“R在国内没有任何分支机构。”我说:“那就比较简单了。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分辨一笔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有一个很明晰的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R在做设计劳务时,一直在美国,没有来过中国,因此这笔收入原则上是不必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G刚松了一口气,我又问:“R是个人跟你们所签订的协议,还是以所在设计师事务所的名义跟你们签订的协议?”G说:“是设计师事务所,这有什么关系呢?”
当然有关系。R如果是公司行为,那么该业务设计的纳税义务就已经完成,但如果R是以个人的名义接下了这单业务,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了,但个人所得税是不是要交呢?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虽然R不是中国国籍,也没有为这个业务来过中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的R,也需要就这一笔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小贴士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执行后,建筑设计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境内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供应商提供设计服务,支付给境外的建筑设计费,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且这部分代扣的增值税,该境内一般纳税人可以作为进项税金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本文中关于纳税地点和其他税种及附加税、办理手续等方面的内容,均无变化。
违约金的税问题
合同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契约形式,除了约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外,往往少不了关于违约的条款。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违约金的法定比例,但在实务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那么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要缴税吗?收取违约金的一方要开具什么凭证,违约方才能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呢?
阐述税务问题前,我们把合同粗分为商品销售合同和劳务提供合同两大类,然后再区分是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违约,还是采购方或接受服务方违约。因为不同的合同涉及的流转税不同,商品销售合同涉及的是增值税(包含“营改增”试点地区缴纳增值税的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而劳务提供的合同涉及的是营业税。违约方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
在商品销售业务中,如果销售方违约,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故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商业企业(购买方,下同)向销售方收取的各类费用中,如果有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并且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就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商业企业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违约金额计算的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售方必须取得购买方的合法凭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并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凭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购买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支付违约金的银行凭证等。销售方在取得了购买方开具的合法凭据后,作为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虽然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和企业的其他收入合并一起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商品销售业务中,如果购买方违约,因为企业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费用,取得违约金的销售方应视之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销售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据此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约金既然包含在销售额以内,那当然也成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提供劳务方违约,则接受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也不必开具营业税发票,只须开具收据即可。虽然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收到的这笔违约金须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劳务提供方可将其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若劳务接受方违约,则劳务提供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劳务接受方作为合法会计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违约金也构成劳务提供方的收入,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以上违约都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若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或者合同因故不再履行时,支付的违约金该如何处理?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履行合同,或合同因故不再执行,不论哪一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都与流转税无关,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方凭对方收据、合同等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违约金支出一般都与企业经济业务有关,因此基本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因违纪违规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则该罚款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小贴士
购买方和销售方在交易的不同环节、不同时点取得的违约金将面临不同的征税成本,同时请注意支付违约金后合法凭证的取得,否则将面临支付了违约金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吃饭也会遇到税
“营改增”在全国多个省市即将轰轰烈烈地上演,笔者的很多学生所在的企业也面临“营改增”,于是学生们来电来信咨询的次数显着上升。
2012年7月底,一个在咨询公司工作的学生一定要当面向我咨询“营改增”的问题,于是我们约了在徐家汇上海交通大学附近的一家餐厅一起吃午餐。吃饭没花几个钱,结账后学生跟我一起走了出来。出于职业习惯,我提醒他开发票。毕竟他请我吃饭咨询的是公司业务,好歹也应该算是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呀。他说,公司预算管理非常严格,财务部告知这个月已经没有餐费报销的额度了,所以开了发票也不能报销。我顿时对这个财务管理如此规范严格的公司肃然起敬。
一般人认为,企业报销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其实不然。
从财务成本归集的角度来看,餐费主要用于业务招待、工作餐、职工福利和会务用餐。
用于业务招待的餐费,是餐费中最普遍的,会计核算上一般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归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户、供应商等发生的各类餐费、礼品、纪念品等的费用,属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我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我上课讲到这个内容时,很多学生觉得0.5%很好理解,而60%则匪夷所思。后来一个思维非常发散的学生发言:昨晚他们公司请客,正好一桌10个人,其中公司领导加埋单的是4人,客人是6人。很明显的,公司4个自己人吃的饭钱,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
他问我:老师,这样理解对吗?众学生纷纷点头,我默然。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发生很多必要的工作用餐费用,这些都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成本费用,应根据所属用途归集到相应的成本费用中。比如,企业员工去外地出差,期间员工的一日三餐的费用,应在差旅费中列支。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要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如果公司筹建厂房、安装固定资产等在建工程,公司为建筑工人或技术人员提供工作餐,这笔餐费就应该并入厂房和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期间安排董事就餐的费用,则应列入董事会费。但想要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除了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外,还需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否则这些成本费用就不能扣税了。
现在一些在核心商业区写字楼里的企业会给员工发午餐补贴,让员工自行解决午餐问题,这种补贴属于职工工资的核算范畴。还有一些企业,特别是位于非商业区的制造业企业,需要24小时开工,就会开设企业食堂。但也有些企业没有办职工食堂,但通过指定供应商来统一供应午餐,这种支出就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现在很多公司每年年底会安排吃年夜饭,或者出于建设企业文化或增强团队凝聚力的目的,举行各种名目的内部聚餐,这种餐费都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否则超过部分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成本费用列支。
还有一种很普遍的餐费是各种会议期间安排的工作餐,这笔餐费应列入企业的会议费。但酒店开出的会议费的支出有比较严格的要求,除了发票,还要有会务安排计划,与会务主办方签订的合同,会务费明细、付款凭证等。到境外出差或者举办会议取得境外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和列入成本费用的凭证。
从规范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企业要严格管理,准确地将餐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归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不能因为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有限额规定,而将其计入会议费、差旅费等,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
税务小贴士
不只是业务招待费,凡是按照税法规定有扣除限额的企业日常费用,比如广告费、福利费等,都要关注费用列支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不只是取得相应的发票和凭证,还包括列支的会计科目也必须符合规定。
凡是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在稽查时一定是重点!
培训费,咋扣税?
我曾经收到一位读者的咨询邮件。他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年初参加了某大学的一个总裁高级研修课程。他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付费后为什么收到的是发票,而不是读大学时取得的那种行政事业性收据?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是专门从事高端继续教育的专业学院,来参加学院课程学习的学员在付费后都会收到财务部开具的发票。也有学员曾经问过同样的问题,为什么是发票而不是行政事业性收据?笔者在此解答一下。
参加学历教育的学生缴纳学费后,会从学校取得行政事业性收据。这时,高校取得的学历教育收入是免税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是免征的。但目前大学除了提供学历教育外,也会提供一些为社会服务的学历后教育服务。如果大学设立一个专门的学院或者机构来举办非学历教育,则这部分收入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现行规定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从这里就能很清楚地看到,由于培训的对象和取得的证书不同,学校出具的收款凭证是不同的,因为它们的纳税情况不同。上海交通大学海外学院是专门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所以给学员出具的只能是发票,而不可能是行政事业性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