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关于作为一种伦理学说的价值多元论的真理性,甚至关于这一学说的政治相干性,仍然有不一致的看法,但每一个人都接受道德的、哲学的和宗教的多元论的事实。大多数人还承认,在现代社会里任何排除这一事实的企图都涉及到不可理喻地使用国家权力。有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多元论都是值得称道和赞同的东西。普遍同意,多元论应该得到政治的宽容和容纳。但它意味着容纳多元论的什么呢?存在着一种熟悉的自由模式,把差异性定位于有别于国家的共同公共领域的私人领域。这一模式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坚持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区别,其表现是在这两个领域之间画出一条平分线。强势多元论者拒绝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画出这条整齐的界线。对他们来说,政治是不能用一种非协商的框架来禁闭的。价值多元论对政治来说,意味着任何一套非冲突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
伊休尔特·霍诺汉为标准的自由多元论模式鉴别出一种替代品。她的模式鼓励对差异的公共的/政治的表达。它使得公共领域多元化,并且要求一种共同生活的各方的持久商议的政治。霍诺汉承认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互相渗透,并且把自由多元论者和某些激进多元论者关于公共领域的性质的争论定位在他们承认非常狭窄地把公共领域鉴别为国家的领域。这就排除了协商政治有一个公共空间,在那里,利益和价值是可以得到表达和论证的。她的关于一种扩大的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观,为差异留下了余地,又不要求差异自动地转换成要么是形形色色的公开被保护的价值,要么是对大多数文化价值的政治统治。这一方式提出了一种多元化的公共领域,摆脱了同国家的完全等同。在这一空间中,大量的道德的和文化的价值,没有像它们在自由主义的中性公共领域里那样被排除掉。通过作为不同观点和身份的载体彼此交战,公民得以促进,达到在其差异中更好的彼此理解,欣赏关于价值的理性争论的过渡性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公共福祉的共同理解。共和主义的政治与其说基于共同性,不如说是相互依赖性,根植于协商和向变革的不断开放,而不是对建立在自然或文化之上的因定的共同福祉的前政治的义务。国家行动是对共同福祉的解释,通过多种公众的协商而过滤。
霍诺汉的多元化的公共领域产生了一种解放政治学的可能,在这种政治学中有大量的社会包容和参与。但协商政治并不能保证在政府行动上的意见一致。有时,法律将不是与我们考虑的观点相和谐的。然而,存在着一种共同的哲学假定,我们有显而易见的服从法律的义务,对这种义务来说存在某种一般的基础。在其他情形中,少数派的权利和文化传统对这些权利的正确认可的影响,向多元主义的公共政策观提出了特殊的问题。本书第三部分考察那些企图在法律的和文化的框架内容纳多元论的理想的人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容纳多元论
乔纳森·沃尔夫揭示了关于政治义务的多元论理论的可能性。他论证了一种多样的多元性模式,主张:(1)服从一种特定法律的义务可以有不只一种理由;(2)服从不同法律的义务可以有不同的理由;(3)义务的某些理由可以仅仅适用于一部分公民。这种模式依赖于区分政府的各种功能,把关于政治义务起源的标准论述定位于政府行动的不同分支下所要求的义务。因此,与提供安全相联系的服从法律的义务,能够在对政治义务的自利(合理性)论述中被证明合理;而列在政府提供公共福利行动之下的义务,则靠互惠性(公平)论述来证明合理,即极力使收益与贡献相一致的论述。政府的广泛再分配功能之下的义务,是在理智性(正义)论述之下来解决的。沃尔夫声称,在多样的多元性之下,最大的公民群体将有在自利、公平和正义全部三个标题下产生的义务。但这一论述允许政治义务中的可变性,并且敞开了一种思维方式,有望缓解多元论的事实会产生的某些政治紧张。
本文集的最后两篇文章,讨论文化多元论提出的两个公共政策问题,帮助阐释前面文章提出的某些一般问题和实践问题。马莎·努斯鲍姆根据文化传统为妇女生活质量设置障碍的一些方式的事例,讨论达到公共政策目标的方式。正如她注意到的,按照1996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使用的预期寿命、教育成就和人均GDP的标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妇女生活质量是与男子平等的。发展中国家的妇女状况尽管取得了某些成就,但还是特别地令人苦恼。努斯鲍姆认为,目前生活质量评价的主要理论方式,依据的是不完善的满意模式(建制家庭模式或功利的方式),这些模式不能提供对妇女儿童真实福利的准确把握。正如努斯鲍姆看到的,问题是习俗和制度安排对妇女的灾难与死亡有重要的影响。我们需要有一种方式来研究传统与妇女平等之间的关系。
许多关于发展问题的工作者正在转向的一种新方式是“能力方式”。这种研究生活质量评价和公共政策目标的方式集中注意的问题是:这一群体或国家的人民实际上能够做什么和是什么?能力方式探询“个人对资源的不同的需要,以及他们使资源发挥作用的不同的能力。这样一来,它有力地导致对传统的审视,将其作为这些不平等能力的一种首要源泉”。努斯鲍姆在其文章中对核心的人类功能作出了详细的论述,这里无须重复。这种论述的应用,由于恢复了前面章节的主题,是值得简短地提一提的:(1)这一论述恢复了一种普世主义,这种普世主义对多元论是敏感的,同时又抵制相对主义和道德的政治的寂静教。(2)努斯鲍姆维护的普世主义根基于人类观念的历史经验,这种方式同前引的柏林关于人权观念的论述有许多共同之处。(3)尽管能力方式的确是一种普世主义的方案,但努斯鲍姆表明,它强有力地回应了对普世主义的通常攻击。她列举的基本的人类能力是非常一般的,她坚持认为,这就有足够的余地来说明这样一个事实,个人和群体是在非常具体的背景中面对需要和能力问题的。这些背景塑造了对一系列人类能力的各种组成部分的详细规定。此外,能力方式能够具体地理解不仅地方传统的消亡和弥漫,而且还有在个人特别是妇女中间渴望的消亡,即渴望选择和自主,既作为她们自身生存的手段,也作为人格的手段。(4)努斯鲍姆认为,能力方式在人类功能的规范方面是一元论的。它提供一些根据来抵制两种强化妇女从属地位的论断:一种论断认为,男人和妇女应该在不同的领域履行基本的功能;另一种论断认为,对男人和妇女来说有不同的人类功能的规范。
努斯鲍姆的方式的一个关键含义是,能够在普世主义框架中为文化多元论找到空间。我们对多元论的回答不需要分成冷酷无情的普世主义或对文化传统不加批判的认同。这一问题变成一个如何把普世主义同对文化差异性的尊重结合起来的事情。
这就是威尔·基姆里卡和拉斐尔·科恩-阿尔马格如何研究广泛自由民主的国家里容纳少数派要求的问题。他们的焦点集中于北美和以色列在寻求容纳的少数派无教养时所碰到的困难。自由民主国家在历史上承认一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并假定这些足以容纳种族文化的少数派。但这一假定日益受到对群体差异化的权利的要求所挑战,这些权利被看做是减少少数派易受多数派决策所损害的机制。群体权利的要求提出了两类完全不同的问题,取决于群体权利被看做是群体之间关系的事情,还是被看做(也)是群体和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的事情。基姆里卡和科恩-阿尔马格把这些不同的要求区分为“外部保护”的要求和“内部限制”的要求。前一类要求经常是和自由民主相一致的,可以作为在平等的基础上使不同群体进入社会的必要性而得以维护;后一类要求是内在地更成问题的。内部限制经常寻求保护一个群体免遭内部持异议者的不稳定的影响——拒绝遵守传统的做法和习俗。在某些情况下,这类群体权利企图保护宗教的正统性或文化传统,使某些成员特别是妇女的健康和生活付出沉重的代价,如为了“家庭荣誉”而杀害妇女的内部限制显然是不公正的,超出了自由民主国家的容忍范围。
当然,群体强加给其成员的许多内部限制并非如此惹人注目。群体可以否弃他们的一些或全体成员的教育的和经济的机会,可以根据宗教或性倾向来区别。这些限制是否总是不许可的呢?取决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以及以非强制的方式表现侵犯权利的机制,自由主义者发生了分化。作为这种分化之特点的一种方式,在于对什么是自由主义本身的基本原则的敌对性论述。对一些人来说,基本的原则是宽容,包括宽容无教养的群体。为减少群体内部不公平的危险,宽容的自由民主国家可以坚持群体成员有退出的权利,但它将不寻求把自由的原则强加给这些群体。毋宁说,它将寻求一种权宜之计类型的容纳,保障它自身的合法性有最广泛的可能基础。对其他自由主义者来说,基本的原则是某种个人自由的概念。这意味着国家对所有公民保障同样的自由和资源,包括学习不同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质疑和修改传统做法、规范和习俗的权利。基姆里卡和科恩-阿尔马格认为,这种宽容和自由自主之间的划分是不完善的,自由的宽容是基于个人自由而不是基于群体。因此,有利于某些群体的决策要求、有限的个人良心的自由(或其他自由),事实上背离了自由的宽容。所以,看起来,求助于宽容并不能解决自由民主国家中的自由原则与无教养少数派之间的冲突。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鉴别一种可维护的少数派权利的自由理论的问题分离于强加这种理论。基姆里卡和科恩-阿尔马格坚持认为,尽管内部限制也许同自由原则是不一致的,但并不因此说自由主义者应该把他们的原则强加于无教养的少数派,除非在极其恶劣的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在不情愿地被合并的群体的情形中,这是特别明显的,这些群体可以有自己的政府和司法制度,在那里强加一种替代的制度既会贬低本土的制度,也会使侵犯和殖民的家长式统治继续下去。此外,自由主义者不应无所事事地站在一旁,他们有责任公开反对无教养的做法,并且支持内部的自由化尝试。此外,有多种类型的鼓励措施,国家能够用来减少某些传统做法(如女性割礼)对个人的健康危险,只要限制这些做法的干预不因产生对强制的抱怨而合法化;还有为保护少数派共同体的人权而发展一致而有效的机制的方式——例如,承认国际的声明和控诉侵犯人权的国际评论。
如果基姆里卡和科恩-阿尔马格是正确的,那么自由民主国家就能够并且必须形成与文化多元论生活在一起的战略,文化多元论便把原则和谨慎、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普世主义与特殊主义结合起来。无疑,关于我们应支持何种结合,我们都会有不同的观点。
[1]W.V.O.奎因是本体论的相对性的主要拥护者,而纳尔逊·古特曼介导一种复杂的概念相对主义。
[2]方括号中的文字在原著中表示的是引用者而不是原作者的话,全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