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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24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即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按照法律规定,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未成年人谎报成年参加危重劳动或危险作业的,且因体型接近于成年人雇主不好判断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一是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即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是从事高空、井下作业,即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

三是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下劳动,是指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够引起爆炸的各种用于爆破、杀伤的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在易燃性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是指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种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液剂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在放射性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是指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学元素或者其他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该物质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在毒害性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是指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的环境下从事劳动。

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3)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雇佣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佣童工或长时间非法雇佣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还指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

4.对犯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犯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有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对于文艺、体育单位招用并高强度训练未成年人或商演的行为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又同时规定文艺、体育等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作为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等的培训对象,并可以参加演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典型案例】

劳某在未取得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从2009年2月开始在某县某村村委会面对其本人住处的房间、走廊、天井处私设炮竹加工点,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回炮筒、氯酸钾、银粉、硫磺等原料进行非法生产,自己合成炮药加工成炮竹半成品(炮饼)出售获利。劳某平时雇佣本村村民陈某、梁某、吴某(男,10岁)、方某(女,13岁)、卢某(女,14岁)、薛某(女,13岁)等十多人到其炮竹加工点进行插炮引工序。2010年8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劳某的炮竹加工点的炮饼、引线发生燃烧,引起爆炸事故,当场烧死在该炮竹加工点切割引线的工人两名;烧伤、炸伤在该炮竹加工插炮引的工人及在场人员多名,其中六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炸崩七间房屋。公诉机关以劳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月下旬,法院经审理后向社会公开宣判:劳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专家评析】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劳某明知生产加工炮竹属于危险工种,在无安全生产保障的情况下在住宅区非法生产加工炮竹很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会造成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但是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仍然在其住宅区非法设置炮竹加工点,在无安全生产保障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炮竹,因此劳某对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主观上是持放任态度的,属于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劳某明知其非法炮竹加工点是属于爆炸性、易燃性的危险环境,而以事实合同的形式雇用了多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并造成被雇用的未满16周岁的4个未成年人被烧、炸伤,其中2人重伤、2人轻伤,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其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24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非法搜查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搜查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非法搜查行为其实比较常见,比如超市工作人员因怀疑顾客偷窃超市商品而强行搜身;监考老师因怀疑学生携带作弊工具、纸条而非法搜身,等等。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安全权受宪法保护,是人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所谓住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解释,应当理解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至于该居住状态是合法还是非法,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理解为合法住宅。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五节对“搜查”作了专门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这种搜查是合法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无权搜查的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的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另一种是有权进行搜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地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地对他人的人身或者住宅进行搜查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仍定一罪,不实行并罚。犯罪主体主要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为防止和威慑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我国刑法还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搜查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参考。

2.非法搜查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凡不属于合法搜查的行为,无论是搜查他人身体还是住宅,都属于非法搜查。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二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三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

3.非法搜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搜查案,凡是具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即涉嫌非法搜查罪,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4.对犯非法搜查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非法搜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5.以非法搜查为掩饰,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6.如何区别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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