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62800000011

第11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0)

3.拐卖妇女、儿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拐卖妇女、儿童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4.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如何处罚?

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5.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罚?

一般来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如果家长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2011年8月份的一天,当时生活在河北省阜平县的周某给应某打电话,要应某物色一名30岁至40岁的女人带到河北省石家庄市给别人做老婆,并许诺给其好处费。应某选定了与其同村的被害人贺某。2011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应某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将贺某骗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途中联系周某并听其安排又将贺某骗至山西省朔州市,先是将贺某介绍给一煤矿男子未果。应某便与贺某在朔州市一旅店住下并告知周某事情没有办成,并说自己已没有路费。周某不相信应某没钱并挂断了电话,不再与应某联系。尔后应某与旅店姓王的老板娘(基本情况不清)商量,请老板娘找个买主。当晚6时许,老板娘引来一男子到贺某住的房间,应某对该男子说如果看得上,就给5000元钱,该男子看后认为贺某太年轻不适合自己,只适合做儿媳。当晚9时许,一男子将贺某带走并交给一中年妇女,该妇女又将贺某带至朔州区刘某家与刘某共同生活,直到2012年5月8日贺某离开刘某家回家。法院经审理,判决应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应某采用欺骗手段,以出卖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被害人贺某拐卖至山西,严重侵害了贺某的人身自由权利,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至于应某是否因拐卖行为获利,在所不论。那么,应某采取以外出打工为名,欺骗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首先,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其次,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本案中,如果应某和贺某合谋,在收取“收买”人钱财后逃跑,或者贺某在和“收买”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伺机逃跑的,因为二人是以诈骗“收买”人的钱财而非真的“出卖”妇女为目的,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2010年3月15日)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证据

11.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买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来有关地方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

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12.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1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应当积极支持。

五、定性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同类推荐
  • 崩溃与重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

    崩溃与重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

    本书主要考证、分析了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其演变,时间跨度从1940年代到1980年代计50余年。著作首先考证了佟柔的家庭、生活和教育背景,接着考察分析其转入革命阵营,接受马克思主义和学习新民法的历程。著作重点分析了1970年代后期佟柔的学术思想和活动,重点分析了其著名的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语义和形成渊源。另外,在其领导下的民法经济法论战及其学科经济法学说也是本著作的重点。文章最后从中国的现代化压力的视角分析了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6章所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菩提自传

    菩提自传

    盘古开天身陨,量劫伊始,先有东皇独战群巫,力竭身死,后有女娲采石补天,气尽而亡。菩提降生,浩劫三界,始于菩提,终于菩提
  • 女扮男装,谁的等待,恰逢花开

    女扮男装,谁的等待,恰逢花开

    她,有显赫的家世,有温柔美丽的母亲,有能赚钱的帅哥老爸,有腹黑却独宠她的校草老哥,还有一个呆萌可爱任她欺负的双胞胎弟弟……放着如此美好的生活不去享受,却跑到星学院女扮男装当个练习生!在那里,她遇到了三个时刻守护她、保护她的人――“那么,究竟哪个才是我的真命天子啊!”
  • 人罪之花

    人罪之花

    看惯了老套剧情的你,是否想来一次沉沦于黑暗美学的体验,感受人性中的温暖和阴暗面,跟随着我的步伐来看一看吧,我想象的世界里,到底是如何的真实!七原罪,又名为七大罪(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暴食,色欲。安逸闲适的生活滋生堕落,此为原罪——懒惰,它们就像一朵花一样汲取普通人的生命,由上位者来展现它的美丽!3000年的岁月早就让这朵罪之花在圣光明帝国牢牢扎下深根,我要做的就是斩草除根!
  • 月光上的女子

    月光上的女子

    他一次次的背叛她,两个人的苦,却换来全世界的笑,为什么全世界的人都憎恨她,她只是一个女生,孤苦的女生
  • 共和国大使

    共和国大使

    本书聚焦新中国外交事业,将镜头对准王稼祥、耿飚、柴泽民、熊向晖、冀朝铸、李道豫、吴建民、周文重、沙祖康、查培新、赵进军等十一位极具代表性、影响力、传奇色彩的中国外交官,讲述一个又一个荡气回肠的外交故事。内容贯穿新中国60年波澜壮阔的外交历史,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民间外交等领域,还介绍了外交官们不同于常人的家庭生活,是新中国外交历史的一部珍贵档案。
  • 网王深海里的太阳

    网王深海里的太阳

    你是太阳,却想要拥抱深海ATOBE,缘分已尽再也强求不得······一次错过,一生蹉跎!
  • 史诗世界

    史诗世界

    加尔法历187年6月17日人族与魔兽定于今日签订和平协议。神奇的小部落,诞生了一个孩子,他半人半兽,将成为龙骑士当作自己毕生的心愿,走上了魔法之路。上部分即将完毕,下部分简介:他站在切尔百塔上,看着下方来自不同地方的半兽人。什么是奴隶?什么是人!他撩开胸膛,胸膛上烙着代表奴隶的图章我就是奴隶,我就是仆人!我要告诉你们:尊严,去争取属于我们的尊严。(已签约,收藏即将破十,请放心入坑,你若不弃,我必更到海枯石烂,天荒地老。)
  • 蔷薇之恋仇

    蔷薇之恋仇

    妮梦的初恋的眼里出西施,为了个新生而背叛他,慌忽地走,“怎么心情不好,走我带你来玩”“你怎么知道”“我有看穿你的魔力”“好,带我走”。。。。。一年以后她再一次回来了!“我不会心软了”---她却不知心中的血色谍恋的蔷薇在悄悄绽放..........
  • 神奇宝贝之穿越重生

    神奇宝贝之穿越重生

    在火影海贼风靡的今天,不知是否还有人会在独处时偷偷回忆起童年看过的那些经典动漫,比如:神奇宝贝……本书是一本以神奇宝贝为背景的同人小说,旨在给一些志同道合之士带来快乐回忆的同时,纪念那曾经逝去的纯真,和那些年,我们一起看过的神奇宝贝……
  • 我和我的千年女鬼老婆

    我和我的千年女鬼老婆

    我就一送快递的,被一个女鬼缠上,学道术,除恶鬼,斩群妖,封地魔,这是他的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