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在处罚程序规定上的特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规定,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一致。这种情况有的属于该规定是为适应治安管理本身的特点而设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的需要,可以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人身;被处以拘留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以通过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申请拘留决定暂缓执行;人民警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有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增加了一些规定或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关于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办理案件的人员回避的规定、治安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等。第二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关于扣押程序的规定;关于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关于处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等。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规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当事人应当知道。虽然在行政处罚法中已经有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重申,既有利于当事人知悉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便于公安机关执法时遵守和引用。第三种情况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规定,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和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至于公安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作规定,而是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这种情况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为适宜,而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再作重复性规定也无必要。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既有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准据法的作用,还有一种兜底的含义,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处罚程序规定的未尽事宜,都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准,这就可以防止因立法的疏漏而导致无法可依的情况。
四、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根据该规定,在空间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我国整个领域内。在对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陆地下的地层;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并不是说这些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而是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为了保证各国的外交人员正常开展工作,各国本着平等、相互尊重、互惠的原则,相互给予了对方这些人员一定的特权。对这些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我们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协议的规定,通过外交等途径解决;对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还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由我国政府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
根据该规定,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也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各国所属的船舶、航空器虽然航行、停泊于其领域外,但应视作其领土的延伸部分,各国仍对其行使主权,包括对发生在其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权。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包括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包括军用船舶、航空器,也包括民用的船舶、航空器。
五、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规定明确阐述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根据该规定,治安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错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六个方面。
(一)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我们各项工作的基本指针。以事实为依据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要求,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既是我国司法工作多年来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996年颁行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的,因此,立法工作、治安管理工作中,都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对于立法工作而言,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处罚幅度设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确定、处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设计等各个方面,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要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我国当前治安管理的实际出发,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或者受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左右。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来说,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要求在整个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经验主观臆断。具体来说,首先,要求人民警察将尊重事实作为办理案件的基本态度,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认识案件、处理案件。在进行事实调查时,要注意收集各种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偏听偏信,不刻意寻找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证据。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要认真听取和查证,不应视为“狡辩”、“态度不老实”,而忽略任何可能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的有用线索和信息。其次,以事实为依据要求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当事人的言词陈述。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为了防止过分重视和依赖当事人言词陈述定案,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一规定正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的具体体现。最后,在进行裁决时要在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事实的处理意见。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罚决定。对于查明确实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根据调查结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说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不能出于维护面子、怕下不来台、屈从“民意”等因素而“将错就错”,或者因为当事人有一定嫌疑,而降低证据规格和要求。同时,在具体量定处罚时,对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需要考虑的,也要以相应的事实为依据,该轻则轻,该重则重,不能在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任意轻重其罚。
(二)错罚相当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原则也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原则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旦实施,就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其行为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的程度等都有一定的量的规定性。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其本质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行为人所犯错误与其受到的惩罚相适应,是法律责任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必然要求,也只有这样,行政处罚才能够起到对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惩罚和教育作用。具体来说,错罚相当原则要求立法在设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幅度、确定量定处罚的原则时,要综合考虑各种不同的情况,做到每一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相应的处罚、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之间轻重合理、平衡,罚当其过,不能重错轻罚或者轻错重罚。对于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言,要做到错罚相当,首先,要准确地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是不同的。只有准确认定每一个特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才谈得到准确地适用法律,处以适当的处罚。其次,为了体现错罚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同,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规定了不止一个幅度。因此,在具体决定应当适用的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本身的情节,如行为的手段、时间、地点等,以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确定应当适用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再次,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后,仍然要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具体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每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规定了一个处罚的幅度,如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等等。之所以要规定这种幅度,就是因为同样的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在具体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裁量。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使每一个具体案件得到恰当的处理,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处罚幅度内就可以随心所欲,没有标准地任意处罚,这个标准就是错罚相当原则。依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应当是重错重罚、轻错轻罚、罚当其过。最后,在决定处罚时,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的,还要考虑如何体现这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