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的对象
受奖励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在上述几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都应依法给予奖励。
四、给予奖励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原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12月发布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科技成果,由国家经贸委颁发安全科技奖:
(1)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2)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成果;
(7)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该项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并发给奖金。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二等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当然,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奖励的方式
奖励的方式可以包括:
(1)荣誉奖励,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
(2)一次性物质奖励,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汽车等实物;
(3)给予提职、晋级奖励。以上奖励方式,可以共同采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本章提要】
本章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是本法中十分重要的一章。本章共二十八条,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没有主管部门而是实行自主生产和经营的实际出发,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要对象,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按照对人的管理和对物的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的精神,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确立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资金(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第二十四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安全设备(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管理(第三十条);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第三十一条);危险物品及废弃危险物品管理(第三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爆破、吊装作业管理(第三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第三十八条);安全协作(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一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四十二条);工伤社会保险(第四十三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地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规定。例如,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等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针对不同行业安全生产的不同特点,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规定。例如,煤炭法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必须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其他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否则不得从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所制定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对生产中的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作的一系列统一规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性规范,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保证,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对于保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的安全标准,安全防护用品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为此,本法重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及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所有的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还应落实具体奖惩办法。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办法等;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技术管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因此,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