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必要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条指出,“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各缔约国应该:(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b)在第2条第3段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群体、团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是确认,所以才有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即由各群体、团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才能摸清家底,掌握情况。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基础,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列入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等工作。
二、有关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因此与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在保存方式上有所不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存,应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以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生存环境等。政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其独一无二的优势。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独占,国家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公信力;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一项工程浩大的工作,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政府可以动员相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力量,以公共财政为后盾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指出,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政府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自2005年至2009年,文化部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参与这次普查的工作人员有50万人次,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投入经费8亿元,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的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录音记录23万小时,拍摄图片477万张,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
作为我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这次普查深入到社区、乡村,广泛宣传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普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也培养、锻炼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通过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对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系统和科学的记录,摸清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各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特色及其传承和发展状况,认定和抢救了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2005年起,北京市文化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历时两年,动用8500人,通过田野调查的方式,深入街道乡村开展登记、采访、记录、摄影、摄像等工作,调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12623项。2003年3月至2005年9月,按照云南省政府提出的“摸清家底,建立名录,明确重点、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而又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目标,省文化厅开展了全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累计投入普查资金1000多万元,参与普查人数19103人次,普查自然村寨14834个,访谈对象69187人次。云南省保山市2004年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投入资金60万元,组织普查人员近百人,调查了587个村寨,走访1964人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我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除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属于其组成部分的语言、传统美术、音乐、舞蹈等外,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体育等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为了有利于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体育等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主管这些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本款在草案一审稿中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审议中有的意见提出,是否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本法可不作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就可以调查。立法机关吸收了这一意见,删去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适用注意事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工作实践中存在“普查”与“调查”
的区分。一般认为,普查是由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大规模的调查活动,这种普查摸底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调查是普查之外其他各种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的方式,应当分别加以规定。立法中考虑到普查也是一种调查的方式,本法统一用了“调查”这一概念,也就是说,调查既包括政府部门组织的普查,也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的其他方式的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方法和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手段、方式、方法。认定、记录、建档,适用于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是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是指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建立完整的档案。为了使调查的记录能够完整、系统地保存,应当建立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面貌的档案。这既是调查工作的延续,也是其他保护工作的基础。
在调查过程中,应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手段将声音、形象等固定下来,建立分布、流传情况的档案,对相关的重要资料和实物予以征集、购买,对已经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和资料予以保存。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其中,“实物”具体包括与“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相关的工具、用具、服装行头、乐器、曲谱等,与“传统技艺”相关的工具、产品等,与“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相关的工具、用具、道具等等。“代表性实物”是指这些实物中代表了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水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研究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的那些实物,例如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利用该项技艺所制作的代表性作品,某项传统戏剧所流传下来的代表性曲谱、服装道具等等。
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是指在调查中形成的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资料,如在现场所做的文字记录,拍摄的图片、照片,所做的录音记录和录像记录、根据调查整理所做的调查日志、调查报告等。这些资料并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但它们是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和内涵的客观证据。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以便于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共享,有利于发现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利于文化主管部门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防止重复调查,抢救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
【适用注意事项】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重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以免遗漏。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有状况去调查、记录,有什么就调查什么,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都要进行调查,而不能在调查之初就设定框框,主观地舍弃某些类别或某些内容。要兼顾城市和乡村,采访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群。对那些资源丰富的地区、掌握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拥有高超技艺的人,要重点调查,深度了解。
二、注重真实记录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采取客观的唯物史观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以及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特征,客观地采录和编写,不加修饰、不加歪曲地真实记录历史文化的真实形态和文化传承的脉络,不能根据自己的想象或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爱好进行篡改、删减。
三、注重总结归纳调查中不仅要认真仔细地观察、记录,还要善于从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寻找共性,从繁多的调查记录中发现一个地区范围内哪些形式是最有代表性的形式,哪些具体作品或技艺是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集中体现。
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调查对象的权益调查工作需要深入各个地区,面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调查人员要提前了解当地的礼仪、言谈或行为的禁忌,调查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便更好地融入当地人的生活,使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另外,还应当尊重调查对象的权益,考虑他们的年龄、体力、时间、情绪等因素,尊重他们的讲述、表演和展示,以平等友好的方式与调查对象进行交流。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的规定。
【本条释义】调查结束后,文化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将调查成果物质形态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结束后,文化部启动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分省分布图集的编辑出版工作。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信息数据库建设,推动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努力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存和有序管理。文化部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基本建立了数据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信息上传到网络上,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非遗、认识非遗、学习非遗。
【适用注意事项】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