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起诉讼案中的39家制药企业中包括目前世界上抗艾滋病药品产量最大的英国葛兰素史克公司以及施贵宝和默克等公司,它们合起来的资产达1万亿英镑,是南非的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0倍。它们与南非政府打起这场官司的起因是,南非政府即将实施南非前总统曼德拉在任时于1997年通过的《药品管理法》,根据这一法律,南非政府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忽视任何医药产品的专利权,也就是说南非可以自己仿制或者进口价格更低、与专利药品疗效一模一样的同类非专利药品。各大药商认为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了侵犯,于是与南非有关当局进行交涉,要求南非政府下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这种仿制产品,否则就告它们侵权。
谁知道南非政府对它们进行有力的还击,指责它们坚持专利的做法完全是见死不救、趁火打劫,把人的生命放在了经济利益后面。在政府的支持下,南非制药业协会出面把上述制药企业推上了被告席。
官司打起来之后,世界舆论全部朝着对这些著名企业不利的方向发展,对它们不顾实际情况死抱着不放的专利权和价格政策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和指责,曼德拉更是公开发表谈话指责这些企业没有最起码的人性。南非总统姆贝基也把南非艾滋病泛滥与这些企业动不动以专利权为幌子抬高药品价格联系起来,说南非艾滋病感染者这么多完全是因为患者用不起那么昂贵的专利药品,如果这些药品可以很便宜地买到,南非现在就不会有47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了。
(三)工业间谍活动
开发和使用高科技的公司之间进行工业间谍活动并不少见,并且日益普遍起来。国际刑警联盟(BID)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间谍活动猖獗,2007年1~4月,企业创意被盗窃造成的损失达11亿欧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0%,增速之快前所未有。
工业盗窃行为不仅仅局限在医药和化工行业,它已遍布整个经济领域。例如,2007年3月,著名软件公司甲骨文控告德国SAP公司,称SAP公司未经许可多次进入甲骨文公司用户信息网,下载了上千个软件产品,为此,甲骨文公司已正式提出诉讼。
工业间谍主要表现为获取竞争对手的研发成果。主要手段是通过猎头公司挖到竞争对手的研发人员,或者以双倍工资收买竞争公司的人员,不用花费多年的努力便可得到最新发展成果和相应的操作渠道。这些新来的人员一般都带一些用户数据和其他资料作为见面礼。还有一些公司培养IT高手,以黑客手法进入竞争公司网络,窃取重要资料。
【案例2—9】2007年4月23日,据《意大利米兰体育报》报道,涉嫌“丰田间谍案”的前法拉利雇员艾亚科尼(Mauro Iacconj)和桑蒂尼(Angelo Santini),被摩德那(Mokena)法庭宣判窃取商业机密的罪名成立,将执行时间不等的监禁。艾亚科尼和桑蒂尼曾经效力于法拉利车队,两人在任职期满后投奔日本丰田车队,但随即被控告从法拉利车队窃取商业机密而被警方调查。罪名包括未经许可进入法拉利计算机系统并盗用文件。关于丰田间谍案,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年末,但真正对涉嫌人员展开调查是在2003年下半年。当时丰田TFl03与法拉利F2002极高的相似度足以证明此前的传言不虚。
第五节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国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很难避免国际经贸争端。因此,如何通过适当途径合理地解决争端,是每一个营销人员应该了解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途径主要有四个: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
一、协商
协商(Consult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解决纠纷。一般来说,双方都愿意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是因为它无须经过司法程序,可省去仲裁或诉讼的费用与麻烦。而且协商中气氛友好,双方灵活性较大,有利于将来合作关系的发展。
【案例2—10】2002年,Lexar公司控告东芝盗用了它的NAND闪存专利技术。Lexar在诉讼中宣称,东芝于1997年向Lexar投资300万美元,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借此机会,东芝获得了Lexar的高度机密信息。由于未能开发出可靠的闪存芯片,东芝在未告知Lexar的情况下,与竞争对手San Disk进行合作。
2005年5月,加州的一位法官对东芝及其美国子公司Toshiba America Electronics Components做出裁决,判其向Lexar公司支付4.65亿美元的侵犯专利罚金。东芝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2006年9月,东芝与Lexar公司达成了协议,东芝同意出价2.88亿美元购买该公司的专利。至此,双方的NAND闪存专利纠纷宣告结束。
二、调解
调解(mediation)指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解除纷争的一种方式。调解人的存在对争端的解决起重要作用。除转达意见外,调解人还可以提出自己的方案以促使双方解决争端。调解灵活简便,避免了复杂烦琐的仲裁或诉讼程序。而且,由于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双方一般都能自觉履行。
调解是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开始的,同样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样是在法律规定下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只是在友好、平和的气氛下进行,这对于当事人双方是很有益的。对于那些正在合作,以后还会合作的当事人,那些希望继续或持续合作的当事人,那些只想讨个说法的当事人,那些想尽快解决问题的当事人,那些已知有错愿意遵守知识产权法则同意协商和解的当事人以及那些需要对于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当事人最适宜。
法律诉讼中,对于事实的认定,需要充分举证。由于种种原因,取证往往不容易,有的证据还会被对方有意地毁掉,存在取不到的可能性。取证也需要时间、条件和精力。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自然要重视法律事实和证据,但不必对每一件事实均以证为佐。调解可在双方认可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协商,以求解决。有研究表明,调解所取得的成效极佳,大多数争端通过调解可得到解决而且争端双方多恢复了业务交往。
【案例2—11】2003年12月3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文重在中外记者吹风会上透露,商务部的主管副部长将专门召集会议,邀请通用汽车公司的代表和中国有关部门的负责官员专门讨论如何协调解决通用汽车与奇瑞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此前,美国通用汽车中国公司认为上汽奇瑞的新车“东方之子”涉嫌侵犯其通用大宇美男爵(Magnus)轿车车型专利,并表示将展开调查。此外通用汽车(中国)还表示,奇瑞2003年早些时候发布的另一款涉嫌抄袭通用大宇曼蒂斯的QQ也在调查之列。而奇瑞公司公关部表示,QQ和东方之子是其自行研发的车型,已取得多项专利,不存在任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