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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企业设立(1)

第一节企业设立的概述

一、企业

(一)什么是企业

企业(enterprise)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产品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从动态的角度看,企业是一个个人或一个全体,依法设立、以赢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广义上包括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类。

企业的含义有三方面:(1)企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是由一个或一群人,为了明确的目的,而组建起来的。

(2)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就是,企业能够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

(3)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即企业流入的资金额应大于流出的资金额,一个成功经营的企业,可以连续多年有效地通过经营循环下去,并获得赢利。

(二)企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有多种分类:

1.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2.按企业规模可分为: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按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按企业法律形态可分为: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5.按股东对公司负责人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6.按信用等级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7.按隶属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8.按经济部门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

9.按企业健康程度可分为: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军队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什么是公司(company)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或服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为法人。

因此,公司与企业是种属关系,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

二、企业设立

(一)企业设立的概念

企业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企业,使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不同法律形态的企业,在设立时的条件是不同的。这些条件将影响到企业业主数量、注册资金、设立流程、风险责任、决策程序、贷款难易、经营特征、利润分配等的差异性。

不同法律形态的企业特点各不相同。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2人以上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在我国,法定资本又称为注册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关于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4.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请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设立时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时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企业设立的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先订立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情况都通过章程反映出来,这样才便于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和登记。

(2)审批。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设立公司都要经审批,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才应当在公司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

(3)法人登记。股东的全体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告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4)分公司的设立。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也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缴纳出资额的文件,由公司在登记注册后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拟定公司章程。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拟定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的基本情况都通过章程反映出来,便于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和登记。

(2)发起人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或公开募集股本。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本除由发起人自己认购一部分外,还须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开募集的程序如下:

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和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等文件。

②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发起人在向社会募集股份时,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附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

③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起人不能自己直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也不能任意找一个机构去募集。

(3)召开创立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缴足,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的先决条件。创立大会确定了所创公司的基本重大的问题,这些决定是创立者们向国家申报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

(4)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公司登记以后取得营业执照,宣告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3.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所需提交的文件有:合伙申请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合伙人指定代理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等。

(2)审批。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台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个体工商户设立的程序

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时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所需提供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免冠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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