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分税制的基本框架
(一)明确各级事权范围及支出
1.省级事权范围及支出
省财政主要承担省级行政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全省经济结构、协调市州发展、实施省级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民兵事业费),部分武警经费,省级行政管理费,省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省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部分地质勘探费,由省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省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省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
2.市州级事权范围及支出
市州财政主要承担市州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部分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明确省与市的财权范围
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
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部分),省级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省级单位缴纳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级单位参与投资组建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1月1日以后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转制后重新设立的企业所缴纳和代扣代缴的,除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之外的各项税收,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组建的各类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实行全省行业集中汇缴办法的行业部门集中在成都市汇缴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不含电力、天然气产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2.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
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市(地、州)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由市(地、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市(地、州)及县(市、区)属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3.省与市(地、州)的共享收入
省与市(地、州)的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省分享比例为35%,市(地)分享比例为65%;对甘孜、阿坝、凉山州,省暂不参与分享。
除上述收入范围划分外,基金预算收入暂维持原有规定不变,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另行决定。
(三)新老体制并轨,合并计算返税
从2000年起,实行新老体制并轨,不再执行原递增包干体制的递增上解办法,规范结算事项。以1999年为基期年,将各市(地、州)原体制上解额和补助额,与省财政分享税收收入、省财政下划收入、上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固定结算上解和补助数品迭后的数额,相应调整1999年各地税收返还收入基数。从2000年起,各地税收返还收入以调整后的1999年税收返还收入为基数,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际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四)实施民族地区体制倾斜政策
继续对民族地区实行照顾政策,维持甘孜、阿坝、凉山三州递增补助体制及年递增率5%不变。
此外,省政府分别从2003年、2009年起,对米易、仁和、盐边、平武、北川、峨边、马边、金口河、石棉以及汉源、宝兴、兴文等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区)实行与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同样的财政体制,省暂不参与上述12个县(区)的税收分享。
(五)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对现行省以下分税制体制的微调
按照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省政府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省现行体制中所得税收入实施分享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对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划分办法
中央按相关因素计算下划我省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就地入库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暂作为省级收入。对省级企业所得税、市(州)企业所得税划分办法: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除中央按比例分享外,地方部分暂维持现行体制的划分办法,省、市互不分享。
2.对个人所得税划分办法
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仍按原规定,省、市按35%、65%比例分享;中央下划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除三州外)作为省、市共享收入,省、市按35%、65%比例分享。其中,由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地方部分,作为省级收入。
3.基数计算
中央下划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上划的个人所得税均以2001年决算数为基数;地方企业所得税按2000年决算收入和调整后2001年决算收入的平均数为基数。净上划数在每年年终结算时定额给予基数返还。
(六)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省以下分税制体制的微调
按照中央的规定,我省先后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将中央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财政体制一并贯彻落实。目前实际情况是: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对地方超基数负担的7.5%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省与市按35%与65%的比例分别负担。三州和内地民族县以及民族待遇县由当地全额负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仍维持原核定的数额不变。
(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在现行体制框架下,各级财政本着事权与财力相适应的原则,围绕着各级党政改革、发展、稳定目标,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履行着公共财政的应有职能。但是,在体制设计既定的内生激励因素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和高效率,始终是地方财政体制建设中必须要考虑的内容。于是,为更好地推动地方财政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促进公共财政职能的发挥,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作为与体制相得益彰的刺激性措施应运而生。
自2002年起,省对市(州),县(含市、区,下同)实施了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财政激励约束综合考核的对象是全省21个市(州)和181个县(市、区)
(不含高新区和卧龙特区)。根据市(州)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的特点和管理职能侧重点的不同,选择不同考核指标对市(州)本级和县级的财政管理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同时,针对不同类区的财政管理和经济发展特点,对部分考核指标分类区进行考核;针对地震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特点,选择部分特定考核指标对其进行考核。
通过近几年的严格考核奖惩,从机制上调动了市(州)县政府发展经济、加强征管、自我约束、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期间,省财政不断对激励约束考核办法进行完善,并将激励约束考核同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挂钩,用激励约束考核成绩对转移支付系数进行调整。
二、我省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应体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权,以责任定财权,对加强的职能要增加财力支持,对弱化的职能要减少支出;要体现财力支出向公共服务倾斜,向基层倾斜,切实增强乡镇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省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已形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激励约束、各具特色”的良好局面。县(市、区)财政要坚持“财力下移,缺口上移”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等因素,合理划分县与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建立健全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基本运转最低财力保障机制。现行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实施范围
本体制主要以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区)为主,占全省县(市、区)的比例为6%。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实行比较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体制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按税种划分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收入,按支出责任各自负责本级支出。具体来说就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在省、市对县实行分税制的基础上,对乡镇(街道)划分税种明确收入范围,按比例实行县与乡镇(街道)各项税收共享;各乡镇(街道)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村级组织日常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乡镇(街道)经济和事业发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支出。
目前,对实行分税制体制的乡镇,原则上将地方收入全部留给乡镇征管,并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确保乡镇财政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乡镇编制完整规范的财政预算。
(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收全留、自求平衡”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实施范围
本管理体制主要以经济相对发达、乡镇有一定稳定收入来源的县(市、区)为主,占全省县(市、区)的比例为15%。
2.体制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一是划分收支范围。二是核定收支基数。三是核定补助(或上解),乡镇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为上解乡镇,由乡镇定额上解;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为补助乡镇,由县财政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四是建立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对税收收入增长快、收支管理规范、乡村债务控制有力的乡镇,按规定给予财力补助。
(三)统收统支加激励约束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实施范围
本管理体制以经济欠发达、乡镇税收匮乏、非税收入很少的县(市、区)为主,占全省县(市、区)的比例为79%。
2.体制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取消乡镇的收入自主权,把乡镇作为县(市、区)级财政的一个预算单位,收入全部上缴县(市、区)级财政;支出统一由县(市、区)财政按统一的预算口径核定。同时考虑上级安排的项目实施、债务消化控制等因素进行激励约束考核。
目前,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收全留、自求平衡”和“统收统支加激励约束”等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县级财政对乡镇的基本支出、民生支出、必要的发展支出要足额预算并逐年增长,公用经费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县级平均水平;要全部承担执行中新增政策性支出,逐年增加定额补助数额,优先保障乡镇政权机构基本运转支出的需要,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积极性。市(州)、县(市、区)要从体制上减轻乡镇财政负担,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配套安排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