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担负。
(五)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CFR术语
(一)CFR的基本含义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又称运费在内价,以前业务上用C&F表示,《1990年通则》改为CFR,鉴于实际业务中仍有人使用C&F,《2000通则》再次强调要采用CFR表示,CFR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采用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除此之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以上与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条件下,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卖方要负责租船定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用以及定期班轮公司可能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用。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仍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卖方需要提交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和通常的运输单据,必要时须提供证明其所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运输单据包括可转让的提单以及不可转让的其他运单。
(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主要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
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义务。为了保证能按时完成在装运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应根据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规定装运期。当装运期一经确定,卖方就应及时租船订舱和备货,并按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2.装船通知的问题
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的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因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有些国家的法律,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CIF术语中租船订舱问题以及为了解决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贸易术语的变形,也完全适用于CFR术语。
三、CIP术语
(一)CIP的基本含义
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投保货物运输费,支付保险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交货后要及时通知买方,风险也于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买方要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税捐。
在CIP条件下,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的界限都与CPT相同,差别在于采用CIP时,卖方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所以,卖方提交的单据中也增加了保险单据。
(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交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三)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照双方协商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照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种险别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CIP和FOB相比,亦存在此问题。
3.CIP与CIF的异同点
(1)相同点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2)不同点
但CIP与CIF术语又有明显的区别,这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都表现出来。产生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两者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负责办理水上运输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要由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是水上运输。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而且包括各种运输险。
三、CPT术语
(一)CPT的基本含义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CPT适用于包括多种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卖方自付费用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点的承运人(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联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承担的风险,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转移给买方。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责除运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到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在目的地的卸货费和进口税捐。
在CPT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可以是在出口国的内陆,也可以在其他的地方,如边疆地区的港口或车站等。不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可见,CPT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方面都与FCA相同,但在CPT条件下,从交货地点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与费用转由卖方承担。
(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的主要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政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而不是卖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双方确定目的地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3.CPT与CFR的异同点
(1)相同点
同属于C组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2)不同点
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