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以及与之伴随的技术与管理过程的复杂化,促进了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在此过程中,中高级经理人员逐渐地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和主导权,并形成了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为“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这种建立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存在着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作为事实上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的企业经理,在控制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时可能会危及利益相关方,尤其是股东的利益。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突出的委托—代理风险,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更不应过于分散而应该有一定数量的接近公司决策层的大股东能够对管理人员发挥直接监控作用,避免因股东影响力而产生监控的“搭便车”现象,造成公司内部监督动力不足,并进一步导致委托—代理成本升高。基于上述原因,为了保持一定的股权集中度和持股的稳定性,克服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直接控制,在创业投资公司中应规定单个发起人的最低持股比例和最短持股时间,以保证股东能通过董事会对投资经理人的任免和创业资本的使用而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和监督权。
在日常的公司决策过程中,可设立投资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形成监督和制约。投资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聘科技顾问和投资专家组成,由其对拟投资项目从创业投资经理人员、组织结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市场状况、财务状况、研究发展能力和计划、管理、法律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以评估其投资效益,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软件、通信、生物工程(医药)、医疗仪器、新材料、光机电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是对各项投资业务进行监控的常设机构。该委员会可下设项目投资、资金财务、内部管理三个由非专职人员组成的风险控制工作小组。风险控制委员会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和下属机构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以保证公司各项投资业务规范、稳健、有序地运作,有效地规避和控制风险。
当公司在决定较大规模的创业投资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必须在专家指导下决策,为此需要建立一个非常设的各类外聘专家队伍。
为规范和约束创业投资公司及其投资经理人员的行为,可考虑如下的制度安排:①创业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一旦被聘任,就必须彻底割断与原来所在单位的联系,并做出承担投资连带责任的承诺;②无国资入股的创业投资公司,其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可由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契约确定;有国资股份的创业投资机构,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可主要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入的比例提成和创业企业股权的认股权三部分;③将创业投资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其投资控制权的运用挂钩;④规定公司可以接受的最低投资收益率,如投资经理人的业绩低于这一底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要求更换投资经理人或给予警示以激励经理人改善其投资效率;⑤创业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行业有竞争性或有关联交易嫌疑的活动。
3.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限制及经营活动的监管
(1)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限制。创业投资公司主要是以高新技术企业权益投资为对象的公司,其资金投向和数量应有严格限制,如:①禁止从事资金拆借、融资租赁或者贷款;②禁止从事证券二级市场的股票、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③禁止从事房地产等投机性较强的投资;④除非经董事会特别批准,对某创业企业的单笔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如20%),但因创业企业盈余或公积金增资配股所得股份不在此限;⑤除非经董事会特别批准,对两个或三个最大投资项目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如30%),但因创业企业盈余或公积金增资配股所得股份不在此限;⑥对偏离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行业的创业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但因创业企业盈余或公积金增资配股所得股份不在此限;⑦未投资的资金,除了用于公司经营资金及购买经营所需的必要设备外,其用途应以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为限,等等。
此外,创业投资公司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不应受《公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规定的约束。为保证其资金得到充分利用,法规或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资本不得低于其自有实收资本总额的70%甚至更高。如《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就规定,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全额投资。
(2)对创业投资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创业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之时,将其经营状况做成营业报告,并连同其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报请各地财政部门备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如发现投资公司有违反法定事项的情况,应于审计报告中做适当披露或保留,并另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告。创业投资公司的下列行为,除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外,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备案:①选任或解任公司主要成员;②委任或解任主要经理人员;③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创业投资公司的下列变更行为,应首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得依法办理变更手续:①变更公司章程;②停业及复业;③公司解散及合并。
为防止非法集资现象的出现,保障金融秩序的正常运作,应规定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不得吸收其员工或任何其他经济组织存款,其所借入的资金应限制用于短期周转,且累积借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额的一定比例。
境内创业投资公司委托境外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应以促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事业为根本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该境外创业投资企业最近若干年平均投资总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或其累计投资或经营管理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达一定数量以上;或其主要经理人或合伙人具有投资或经营管理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实绩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或累计投资或经营管理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经验。②在投资或委托协议中应载明技术交流方式,且投资方向限于境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③应由创业投资公司每半年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经营状况报告。
(二)中外合作创业投资公司
这里我们想借鉴国外的创业投资经验来对我国准政府制创业投资公司进行尝试性改造。随着美国创业投资业的不景气,许多创业投资(VC)开始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等地寻找发展机会。中国应该抓住机遇,迅速调整政策,如通过政府基金方式与美国的一些有业绩的基金共同设立VC基金,成立中外合作创业投资公司,对中国市场进行创业投资,将对中国的VC发展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从创业投资的运作实践上,有三种中外合作的模式:①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②委托投资;③联合发起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在这里,重点讨论建立中外合作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办法:同国外经验丰富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建立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双方有针对性地在某些领域上发起某只创业投资基金,最好是资金规模超过一亿元以上。要求每个基金必须至少要由三部分组成:国有资金、国外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私人资金。其中国有资金占基金份额不超过40%,其他的基金份额由中外合作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筹集,基金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国有公司只能以平等身份参加具体基金的投资委员会,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必须投向国内高科技创业公司。所有基金均为封闭基金,至少有十年左右的封闭期。
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管理人每年可以获得3%的基金管理费,同时可以获得20%的投资利润。而且在封闭期的前五年内,每个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战略伙伴)在任何时候都可优先以原始价格买走政府40%的基金份额。通过建立这种组织模式,不但可以改善政府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式,而且能够吸引国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将丰富的市场经验和风险资金带入我国,同时可建立起政府资本逐步退出渠道。
(三)大公司属下的创业投资公司
这种公司主要由投资银行或上市公司通过独资参股或控股方式建立。上市公司一般热衷于涉足创业投资。它们一方面想以此进入前景广阔而又具有高成长性的产业;另一方面想涉足新的经济领域,以寻找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上市公司拥有相当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再加上资金优势,就能使其免于资金匮乏的担忧。归纳起来,上市公司涉足创业投资有以下三种方式:
(1)直接投资。这是一种并购或参股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能减少代理成本,迅速扩张公司规模和提高科技含量。但其弊端是: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因为创业企业的成功概率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上市公司直接投资高技术企业并不合适,风险性太大。
(2)参股。这种方式指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但其在创业投资公司中所占份额不超过50%。这种方式出资量少、风险分摊、操作简单,但是上市公司在创业投资公司中没有绝对的发言权。为了防止风险资金被挪用,一般都要求以资产托管方式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3)控股。就像欧洲大公司属下的创业投资公司一样,由上市公司牵头发起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并对该公司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因为创业投资公司往往附属于大型企业集团,其投资方向与该集团的发展方向基本保持一致,在母公司的人才和技术的帮助下比同行业更容易成功。由于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通过合资可以控制更多的资金;创业投资公司是母公司的一个技术窗口,帮助了解本行业和其他领域的技术动态。但为了取得控股权,需要出资的资本量比较大,同时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多。
另外,上市公司可与投资银行联手,共同对风险项目投资。上市公司利用自身处在市场竞争的前沿、行业地位突出、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联合投资银行的专业资本运作经验,做到优势互补,加大了所投项目的成功概率。
(四)民营创业投资公司
民营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天使投资者。这些人多半靠炒房地产或炒股起家,具有一定的冒险精神,在国内股市和房地产热过后以及受到国外创业投资高回报的影响,大胆对国内新经济产业进行投资。
(2)新兴知本家。这些新兴知本家曾经在海外学习或工作过,熟悉华尔街金融市场和创业投资规则。他们回国后创办了自己的创业投资公司。这类新兴知本家不仅懂经营而且路子广,他们的钱是一种“智钱”。
(3)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但也面临了发展的“瓶颈”,即产品生命周期短和缺乏技术创新。所有民营企业家都更迫切地需要将资金投向具有蓬勃生命力的新产品,以便在新经济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民营资本将会成为中国创业投资产业的主力军。因为民营资本实力雄厚,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同时,民间资本被称为“最有活力和最有竞争力的资本”。政府有关人士也开始意识到国有创业投资公司面临着与国企同样的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也有心让民营资本介入创业投资界,鼓励民间投资者采用多种方式组建创业投资机构;并正在积极探讨从政策、法律和法规上对民营资本进入创业投资产业给予支持,从而推动中国进入新经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