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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市场营销中的法律陷阱 (2)

你为什么不能诋毁对手

管理现场

甲彩电厂家生产的彩电性价比高,因而大受市场欢迎,很快便占据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其竞争对手乙厂家,由于彩电质量存在问题,销量很不好。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乙厂家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声明”,该声明称:

“最近市场上出现的甲厂家彩电,由于质量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彩电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商标,以免误购,遭受损失。”

此声明刊登后,甲厂家的彩电销售量大幅下降,以前已销出的货也遭到退货。甲厂家遭受不白之冤,一怒之下将乙厂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乙厂家赔偿甲厂家因为乙厂家声明而带来的损失,赔偿费用高达三千万元。

法理沉思

甲乙两厂家均为彩电生产商,势必会存在竞争。所谓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和顾客而进行的较量。在市场竞争中,有正当竞争,也有不正当竞争。乙厂家的“声明”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混同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非法削价倾销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行为;诽谤竞争对手行为;串通投标行为。

对于市场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有着不一样的法律责任,以下几种是经理人需要特别注意的。

第一,账外暗中回扣。这种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向交易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等对经营有影响力的人员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交易,排挤别的竞争者,进而占领市场的行为。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分别负担三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二,侵犯商业机密。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违法行为,以及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第三,违法搭售。实施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处罚;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是指多个投标者互相串通,联合行动,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的行为应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对实施串通投标或者勾结投标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理人在市场营销工作中最常见的。所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凡事防患于未然,搞明白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经理人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陷入营销中的法律圈套之中,才能躲开陷阱,使自己的职业发展始终在安全的航道上。

实践指导

商战中,很多企业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优秀的经理人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法律对自己正当经营行为和权益的保护。当发现其他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

2.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主管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此来遏制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蔓延。

3.如果对方的不正当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要紧绷消费者权益这根弦

管理现场

美国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79岁的老太太到麦当劳用餐,服务员没有注意咖啡的温度,把温度调得过高。结果老太太不小心将自己的腿烫伤,医院诊断为三度烫伤。

这只是一个很小的意外,不过老太太还是将麦当劳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的最终判决令世人惊诧:法院判麦当劳公司赔偿老太太270万美元。对此,法官的解释是:这样的判决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对于麦当劳这样的跨国企业,应该重视消费者权益,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便起不到惩罚的效果。这就是服务管理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

法理沉思

麦当劳的惨痛教训,提醒经理人必须紧绷消费者权益这根弦。在企业进行市场营销时,经理人首先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规定的如下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给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理人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和认知,时刻注重与消费者保持良好的关系,企业的营销才会取得良好效果。

实践指导

企业要想不被消费者控告,就必须紧绷消费者权益这根弦。企业要成为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虽然也是切实有效的,但是,最根本的还是企业本身要负责任、诚实守信,切实肩负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的重任。企业要确立这样的经营理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的本分之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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