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5日与被告北京东恒力大商务调查中心签订委托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委托北京东恒力大商务调查中心调查刘某(案外第三人,系原告的关系人)2007年11月27日至2007年11月29日三天在秦皇岛的行踪及相关情况。合同价款为1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日先行支付60%的首付款,余款于被告完成委托事项后再行支付。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000元首付款。现合同履行期届满,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6000元。
法官在初步调查后发现,原来被告北京东恒力大商务调查中心指派的“私家侦探”在宾馆跟踪“调查”刘某的过程中被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警察带走,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私家侦探”的合法性(或违法性);“私家侦探”调查行为的性质;公民隐私权与利害关系人知情权(或调查权)的冲突等法律命题在这个案件中又一次凸显。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该所谓的商务调查公司的调查多数行为存在违法之外,本案涉案合同因其本身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法律的诉因,所以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本案被告的所得合同款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因原告明知行为的违法性而缔结合同,所以该合同款因合同无效不能履行内容,原告也不再享有合同款的权利。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罚没被告所得合同款。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英国作家柯南·道尔写的一系列侦探小说《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深受全世界侦探迷们的喜爱,并且也从此奠定了福尔摩斯这样一位在破案领域无人匹敌的侦探形象。小说是人们喜闻乐见的文学形式,小说塑造的主人公也受到读者的欣赏和模仿,鉴于福尔摩斯在世界各国的良好形象,于是私家侦探们便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这些侦探活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有时候他们做了很多人们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有时候他们又做了许多人们不愿意做而且讨厌有人做的事情。这就是侦探,十分活跃而又存在许多问题的行业。在许多国家,比如美国,侦探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就和许多工作一样,是人们的谋生手段,因此侦探在这些国家合法存在着,他们的利益和其他工作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几乎所有的职业都用到私人侦探,而雇佣侦探最多的就是律师。美国律师们雇佣私家侦探帮助他们调查当事人委托律师们做的事情,这些都是律师们在法庭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合法出示的证据。侦探们所做的事情首先要合法,这样他们替律师们调查的结果才能供律师在司法诉讼程序中使用,否则会被法院排除。当然律师们也会想办法做一些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在以程序正义闻名于世的美国,律师们可是有这个本事。但是总体来说,在美国,不管是律师还是其他职业或者个人,委托私家侦探调查的前提是这些行为必须合法,不然,等着他们的可能就是牢狱之灾。
本案发生在中国,所以具体情况就会有不同。侦探这种职业,人们谈论的最多的还是其神秘性,也正是这一点,许多人对于侦探到底是做什么的,可能还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他们是帮助人们找到真相,有人却认为他们做的都是违法犯罪的勾当,等等,不一而足。以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态度来看,侦探职业会有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而且正是在这种模糊的法律状态下,很多私家侦探所从事的工作就是侵害公民权利的罪魁祸首了,甚至绝大多数还是在犯罪。比如私家侦探破门进行所谓的“调查”和“取证”,遇到被害人反抗时使用暴力“逼供”等等。这些都是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受到侵害的人当然有权向其提出诉讼赔偿。
我们现在只就本案的问题作一下简要的法律分析。我们先来说一下这个私人调查合同的性质。照理说,合同是成立了,但是生不生效却有待检验。本案里私人调查公司因为其本身存在就有法律的合理质疑,所以这个合同要想生效也悬得很。根据这个合同,被告在调查合同约定的对象时因行为存在违法性所以受到国家机关的调查,合同不能完成,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如果前面我们提到的情况成立,也就是说这个合同会存在两种命运:成立并生效或者合同根本就不成立。前一种情况下,原告的请求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后一种情况则相当糟糕,它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果合同不成立,则被告依据委托得到的合同款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如数返还。但是这并没有完,因为这个合同的不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本身的共同过错,而非一方的行为,所以,原告的责任此时也出现了,那就是明知行为违法而仍为之,这个时候,被告也享有一定权利。关键是受害者享有了双重权利,其既可以向本案被告私人调查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原告主张,还可将调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陈词:侦探在中国的法律中处于灰色地带,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所以你要与他们达成协议,前提是你的要求合法,而他们的行为合法。否则,他们出事,你也跑不了。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