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52岁的男性公民韩某,原本是一名司机,土生土长的郑州人。据他介绍,从五六岁上幼儿园时,他就喜欢穿女孩子的小裙子、头上带彩色的发卡,长大后,他内心深处更加渴望成为一个女人,常常背着家人买口红、胭脂等化妆用品,到晚上,戴上假发,穿上裙子,描眉画眼,把自己装扮成女人外出逛街购物。
压抑了自己几十年后,2006年,韩某偶然得知可以通过变性手术来实现自己做女人的愿望。在仔细了解变性手术的程序之后,韩某确认自己可以做变性手术。
2006年3月19日,在省会一家医院的整形中心,历时数个小时,韩某终于接受了男变女外科手术,变性手术前后共计花费2.3万元。
手术后,韩某逐渐康复。医生通过变性手术为他再造了女性生殖器,但韩某很快就发现有问题。“新造的女性生殖器阴道闭合,也就是说,我没有办法像正常的女性那样过性生活”。发现自己手术失败后,韩某感觉很痛苦,她来到当初接受手术的整形美容中心,找到医生要求美容中心对她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提出赔偿金额为30万元,该中心医生表示难以接受。从8月中旬开始,双方先后交涉了多次,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状称,原告韩某于2005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易性癖。2006年3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实施了变性手术,手术内容为:①阴茎切除术;②睾丸切除术;③阴道变形术;④隆胸术。
从2006年3月18日入院到2006年5月4日出院,在经过48天的住院治疗后,原告韩某不但没有彻底治愈所患的易性癖,反而由于手术失败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①胸部疼痛,两侧乳房高低不平,双臂无法伸直。②尿道疼痛,小便无方向,经常尿湿裤子和鞋,以致于小便失禁。③阴道口发硬,有明显疼痛感,解大便时疼痛感更强。④大便干结,无法正常大便。⑤术后护理不当,在阴道成型过程中未使用假体,以致于造成术后阴道闭合,无法过性生活。
原告称,被告在术前作出虚假宣传,告诉原告以前做过多例变性手术,但实际上被告从未做过变性手术,并不具备实施变性手术的技术条件和相应资质,从而导致了手术的失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把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60万元。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广告中宣传具备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实施变性手术的条件和资质,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最终导致手术失败,造成了原告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法院判决医院返还手术费用,并赔偿因手术失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变性手术是医疗合同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合同。其实最特殊的地方在于由于变性引起的一系列的法律关系的产生,这些新的法律关系如果处理不善,会使当时因渴求通过变性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变性者所料不及。变性,我们在此不探讨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这也不是我们的任务,我们只来和大家一起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比道德伦理范畴上的问题更棘手和复杂,它会实实在在地影响我们的生活。在西方社会,人们深受上帝造人传说的影响,因此变性被认为是一种违背上帝意志的行为,但是在确立政教分离的社会,法律并不会因宗教教义而改变其本身的立场,所以变性在许多国家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中国,这一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解决,所以变性违反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有一条是可以很确信的,变性违背了自然法则。自然的造化将人类分成男女两种性别,所以女人能够生育而男人则不行。如果追溯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变性不仅仅出现在当代,中国古已有之,封建君王们为防止后院起火早就发明了这种手术方法,不过他们不是将男人变成女人,也不是将女人变成男人,而是变成一种不男不女的人,那就是太监。太监不是男人,他们不能勃起,也就不能对皇帝的女人图谋不轨;太监也不是女人,不可能生育。但是太监却不折不扣的是一群被折磨得人格变态的边缘之人。明朝魏忠贤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
变性人行使对自己身体权的处置,法律不便过分干涉,但是,变性人在选择与异性交往和结婚登记方面的决定,就会牵涉对方的知情权问题,这就不仅仅是其个人的事情了,和他们的权利也发生了交叉和冲突。法律在这个时候就需要做一个裁判。变性人故意隐瞒变性的事实与异性交往甚至结婚,便是一种侵权行为,除非对方知道事实而乐于接受。当然,在此之前,变性人还需要做很多事情,比如身份证上的信息变更,这涉及与国家管理行为的冲突,与同性或者异性结婚,这还涉及国家婚姻法的认同问题,收养子女恐怕也还要确认一些法律问题。只有这些法律问题都解决了,一个变性人所实施的行为才可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其实施的行为才有可能合法有效。否则,最终一切都是枉然,仅仅是外形上改变了性别特征,但是在法律上却得不到承认,这本身就是一个比变性更棘手的问题。
总结陈词:随着近年来人们包容心的增强,变性已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但是在做变性手术之前,应当考虑变性所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比如身份的确认,婚姻关系的缔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