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670000000022

第22章 传媒产业内容产品生产制作的法律规制(2)

(二)有偿征集新闻线索的意义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有偿征集新闻线索对我国新闻实践的意义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新闻报料人提供新闻线索是一种接近新闻资源的行为,是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实际体现,其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偿征集新闻线索及由此产生的新闻报料人现象对我国目前的新闻实践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第一,它突破了新闻源无偿的传统观念,承认了新闻信息资源的商品价值,认可了新闻发现者和提供者的权利,有助于激励公众寻找并提供新闻线索的积极性;第二,它改变了新闻制作流程由新闻单位包办的传统观点,使新闻源由传统的专业性和单一性趋向于公众化和多元化,拉近了传媒与社会公众的距离;第三,它延伸了媒介的耳目,减轻了记者寻找新闻线索的负担,大大提高了记者的工作效率,降低了新闻栏目的经营成本;最后,它丰富了新闻的内容,满足了受众对信息的需求,增强了新闻的时效性和贴近性,加强了新闻地方化和纵深化的发展。

2.目前有偿征集新闻线索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偿征集新闻线索及新闻报料人现象的出现对于新闻传媒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的是,由于我国目前对有偿征集新闻线索尚缺乏必要的规范,新闻报料人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认,有偿征集新闻线索的行为实际上处于混沌、无序的状态,由此导致在实践运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观察,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报料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一,新闻报料人获得报酬权缺乏保障。在实践中,并非只要报料就会获得媒体许诺的报酬,如果不是第一个报料,或者其提供的新闻线索没有价值而没有被采用,则报料人通常得不到报酬。而能够获得媒体设置的大奖的几率就更少了。问题在于,如何判断报料人是否第一个报料,以及奖金的等级如何评定,这完全是由媒体说了算,这其中就存在一些人为的因素,新闻报料人基本上没有发言权。

其二,新闻报料人的人身安全缺乏有效的保障。一方面,由于媒体对负面新闻的热衷,使得一些新闻报料人铤而走险,利用自己的DV或其他方式搜集新闻线索。而这些新闻线索往往是在非常困难的,甚至冒着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获得的,但由于他们并非新闻单位的在编人员,新闻单位无法为他们提供任何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有些新闻单位不注意对新闻报料人身份的保密。例如,有些媒体在披露负面新闻时,为了使报道显得更加准确,就把报料的资料(照片、录像、录音等)展示出来,以显示新闻的真实程度。或者把获得奖励的报料人的照片予以刊登或播放,这在某种程度上会使新闻报料人承担更大的风险。

(2)一些新闻报料人的行为失范

其一,有些新闻报料人故意提供不实新闻线索。例如,有些报料人为了比别人更早报料得奖,往往没有摸清情况就打热线电话;有些人为让线索被采用得奖,就有意夸大事实,添油加醋;有的报料人在巨奖的诱惑下甚至编造新闻,或自我设计新闻,这不仅是新闻报料人道德的失范,更牵连了媒体的社会认可度。

其二,有些新闻报料人缺乏诚信意识。例如,有的新闻报料人虽然通过“独家线索”的声明提供给媒体,但又转而用同样的方式将线索告知其他媒体,造成媒体对新闻的“哄抢”。由于没有具体的制度对新闻报料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媒体对此通常也无可奈何。

其三,有些新闻报料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新闻当事人隐私的侵害。例如,有的报料人为获得更重要的新闻线索,采取个人偷拍、偷录的方式,甚至未经当事人知晓将其资料、照片交予新闻媒体;或者未经当事人允许,将其个人隐私作为线索出卖给媒体或记者个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新闻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其四,有些新闻报料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惜违反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例如,深圳职业新闻报料人刘某发现一打工妹欲自杀时,没有先报警救人而是先打报料电话,并由此得到300元的奖金。有的报料人甚至利用自己掌握的新闻线索讨价还价,致使一些重要的新闻不能得到及时报道。这种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倾向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3)公职人员报料人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寻租

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供职于政府部门或事业性单位等公共部门,且手里握有社会公共资源的人也开始充当新闻报料人,将因为身份职业便利而握有的为他人所未知的公共资源进行有偿转让。特别是一些在公检法部门供职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能够亲自参与办案,或有条件调阅卷宗材料,因此能够掌握一些不为外界所知但社会公众有着极大兴趣的案件的信息,有的工作人员即利用职务之便把这些信息独家、有偿提供给媒体。这种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寻租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损害了公共部门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威信,对正在起步的新闻信息市场的建立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有偿征集新闻线索的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对新闻报料人的行为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为明确新闻报料人和新闻媒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平、健康、积极、有序的媒介生态环境,我国有必要将有偿征集新闻线索和新闻报料人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有偿征集新闻线索和新闻报料人行为的规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明确可以有偿提供的新闻信息的范围;②明确报料人与新闻媒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③明确报料人与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下面对此分别予以论述。

(三)有偿征集新闻线索的适用范围

虽然有偿提供新闻线索可以使新闻媒体和新闻报料人实现双赢的结果。但是,由于新闻媒体和报料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活动,又由于新闻媒体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最大可能地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可以纳入有偿提供的范围。在笔者看来,下列信息或新闻线索不能作为新闻媒体与新闻报料人之间交易的客体:

其一,法律规定不能擅自泄露的信息。此类信息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等。由于此类信息涉及国家的安全以及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泄露,其自然不能成为有偿提供的客体。

其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等等。

其三,公共信息。所谓公共信息,是指由国家公权力部门或公职人员所掌握的有关国家活动、公共事务和公众利益的新闻信息。此类信息关系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应为社会公众共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隐匿、压制、封锁、垄断和变卖。此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对于掌管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来说,没有任何权力利用此类公共信息谋求个人利益,其中当然也包括向媒体提供此类信息以获得报酬。

(四)新闻媒体与新闻报料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新闻媒体与报料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悬赏广告合同关系。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新闻媒体在媒介上公开表示对于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一旦新闻报料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媒体就有义务支付报酬,这完全符合悬赏广告的特征。至于新闻媒体针对新闻线索的价值设置奖项(如一等奖、二等奖等)的情形,新闻报料人获得奖金的条件是其提供的新闻线索达到媒体认可的价值,而仅仅提供新闻线索并被媒体采纳还不足以获得奖金。此种情形下新闻媒体和报料人之间的关系应当被认定为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关系。所谓优等悬赏广告合同是悬赏广告合同的一种,是指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中的优胜者给付悬赏金额的,仅该优胜者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优等悬赏广告不同于普通悬赏广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需要悬赏人对指定行为人实施已完成的行为进行评定筛选,其仅对被选定的优胜者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如:报社发出的征文广告,有若干人按征文要求提交文章,但只有经过评审最后确定的优秀者才是完成行为人,给付报酬。因此,评定出优等者是悬赏人的义务,评定既可以由悬赏人自己评,也可以由悬赏人指定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具体评定人,悬赏人确认最后评定的结果。

此外,如果报料人是在新闻媒体的授意之下,或者基于新闻媒体的指示去寻找或跟踪新闻线索,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雇佣合同关系。

(五)新闻报料人与新闻媒体的权利义务

1.新闻报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新闻报料人的权利

相对于新闻媒体而言,新闻报料人享有以下权利:

其一,报酬及奖金请求权。

如前所述,新闻报料人与新闻媒体之间是一种悬赏广告或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一旦报料人提供的新闻线索被媒体所采纳,其就有权利要求新闻媒体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报酬。值得讨论的是,在报料人与新闻媒体之间成立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如何判断报料人提供的新闻线索已达到获得相应奖级的水平。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优等悬赏广告而言,由于评选优胜者既是新闻媒体的义务,同时也是它的权利,因此,一般情况下,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报料人,对新闻媒体所作出的判定,不得提出异议。但为保护报料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新闻媒体随意剥夺报料人的报酬获得权,应在评定的程序上予以相应的完善。即新闻媒体在发布优等悬赏广告时,不仅要注明奖项和奖金,同时也要指明评定程序、评定办法、具体评定人和评定结果的公布。广告中未指明评定程序、评定办法和评定结果公布的,应依诚信原则定之,务求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评审结果能为应征人所了解。如果新闻媒体违反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评定,或违反规定的条件、规则进行评定,利益受到损害的新闻报料人有权提出异议。

其二,赔偿或补偿请求权。

如果新闻报料人因跟踪或提供新闻线索而遭受人身损害,例如,为获得重要的新闻线索而遭受当事人的殴打,那么,其是否有权利要求新闻媒体予以赔偿或补偿?这一问题因为两个打假“线人”的遭遇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2003年8月10日,在广东省普宁市,两名烟草打假“线人”在暗访制烟假窝点时,被制假者活活打死。由于打人凶手没有赔偿能力,家属无奈将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但省烟草专卖局表示其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并无赔偿义务。最后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以被告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撤诉结案。由于新闻报料人与打假“线人”的身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因此,类似这样的案例在新闻报料人身上也有可能发生。那么,新闻媒体是否需要对报料人因为寻找、提供新闻线索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新闻报料人与新闻媒体之间事先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即新闻报料人事前没有与新闻单位之间进行任何约定,仅仅是根据新闻媒体的奖励承诺,自行选择以新闻报料人为职业,且尚未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于此情形,如果新闻报料人在寻找、跟踪新闻线索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则由于悬赏广告合同还没有成立,新闻报料人与新闻媒体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则新闻单位对新闻报料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新闻报料人与新闻媒体之间仅存在悬赏广告合同关系。即新闻报料人事前没有与新闻媒体之间进行任何约定,仅仅是根据新闻媒体的奖励承诺去发现、跟踪新闻线索,且已经向新闻媒体提供报料并被采纳。于此情形,如果新闻报料人因为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而遭受新闻当事人的报复导致人身损害。则新闻媒体的责任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新闻报料人系由于新闻媒体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新闻报料人的身份而遭受人身损害,则新闻媒体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新闻媒体并未违反保密义务,则原则上其对新闻报料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并无赔偿义务。但新闻媒体作为受益人应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予以适当的补偿。

第三种情况是新闻报料人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即报料人系按照新闻媒体的授意去跟踪某类甚至是某个具体的新闻线索。于此情形,由于二者之间成立了雇佣关系,对于新闻报料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三,请求保密权。

即新闻报料人有权要求新闻媒体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人。从另一个角度说,新闻报料人的此项权利实际上就是新闻单位的义务。因此,这个问题笔者将在媒体的义务中讨论,此处不赘。

同类推荐
  • 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本书内容分三个方面:一是阐明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公共政策、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二是介绍西方国家两种社会福利模式及其理念的来源和演化,以及社会政策的主要实践方面,即社会保障政策;三是在回顾我国1949年以来社会政策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社会政策和社会管理的完善和创新,阐明了追求社会公平和坚持把保障人民生活放在最重要地位的理念,正是我国社会政策、社会管理得以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的重要原因。
  • 教研感悟

    教研感悟

    本书是作者近二十年来在教学、教研工作中的所感所悟,有教学论文、教学随笔、课题报告、教学评价、教学分析等。选文围绕教育研究,中学语文教育学,教学质量评价,课题研究四大板块,集中展现了作者对教育教学热点、语文学科教学等的独特思考,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理论指导意义。
  • 南京血祭

    南京血祭

    经济犯罪现代著名作家阿垅写于1939年的报告文学体长篇小说《南京血祭》(原名南京),是第一部纪实南京大屠杀和南京保卫战的史诗般的作品。
  • 历史视野中的大众媒介公信力

    历史视野中的大众媒介公信力

    本书以我国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史为线索,从政府、媒介、受众三方视角,对自1872年《申报》创刊至今一百多年内,我国大众媒介公信力的发展和变迁进行了系统考察。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内政府的新闻政策、大众传播媒介的自我定位、受众对大众传播媒介的使用和认知这三个层面进行的观察和梳理,探讨了不同时期响大众传播媒介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 那些“穿越”的孩子

    那些“穿越”的孩子

    农民工子女从不发达的乡村到繁华的大都市,从乡音、乡情到很不熟悉的语言与人文环境,从离别后的重逢到重逢后的离别,这些一次一次“穿越”的孩子值得关注。上海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离不开他们的子女,这些“穿越”的孩子也要有他们的精神家园,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每一个具体的生命面前显示其温情,是本书提出的一个问题。
热门推荐
  • 晨曦之初恋

    晨曦之初恋

    我爱你,所以我才会去欺骗你!我愿意用一生的代价去骗你,你敢接受我的欺骗吗?
  • 暗黑之双热圣骑

    暗黑之双热圣骑

    周强穿越了,还穿越到了传说中的暗黑破坏神2的世界。更惨的是,这个世界的怪物,还是8PP难度的。周强内牛满面,怪物回血速度居然比自己杀的还快,这叫我情何以堪……幸好,周强还有hackmap这个大神器,冥冥中,周强仿佛听到了神的声音:“加油吧,骚年,在这个专家级模式下,努力活下去。”
  • 明星的甜蜜爱恋

    明星的甜蜜爱恋

    这本书有tfboys和exo哦!!!如果觉得不错的话,记得推荐给别人看哦
  • 战长沙之战国红颜

    战长沙之战国红颜

    实习医生宁白薇在下一个夜班之后看了一集战长沙之后她悲剧的发现,她居然在战火中的长沙居然还成了战长沙里面的胡湘湘,这年她十六岁中学学生。战火纷飞的婚姻战争让家里面的人迫切的使她远离战场,而她固执报名考试考私立湘雅医学院成为医学生之后的一个月却被姐夫拉出去相亲。可是她有事,学校就要迁往贵阳了她申请不学预科的事情对我来说的真的很重要,所以她偷偷的出了门她害怕被人看见所以三步一回头结果被带着士兵在抓逃兵的顾清明看见,战争时期人心叵测他怀疑这个鬼鬼祟祟的年轻女孩子的确是有问题就把她抓了起来没想到他居然是舅舅安排的相亲对象·······
  • 魅世少女修仙路

    魅世少女修仙路

    女主千魅仙杀人不眨眼,师父神秘莫测,连个朋友都是佛教教主,与男主一起傲视天下,持子之手与子偕老!
  • 秦七公子

    秦七公子

    心有多大,江湖就有多大。何处有人,何处就有江湖。这次要讲的故事发生在一个被历史遗忘的朝代。
  • 失心冷公主华丽复仇

    失心冷公主华丽复仇

    她,被妹妹陷害,影响了公司荣誉被赶出家门!从此无牵挂,变得冷冰冰的,对所有所谓的姐妹视为垃圾!却遇上了一个被姐姐推下悬崖的女孩,打算改变心思收留她,两人成为了好姐妹!两人一起努力……计划着一场杀孽!却不明在此失去了心!
  • 神医归来逆天四小姐

    神医归来逆天四小姐

    她是被21世纪称为“疯医”的神医,不慎被杀。一朝穿越,成为风府四小姐。单纯善良?看她如何坑死人不偿命,宽容大度?看她如何数米如炊,废物?看她如何一手剑术行天下。他是人族之主的继承人,不笑则已,一笑惊人。他们被称为“黑白双煞。”天下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高人道:“黑白双煞实乃江湖第一断袖。”
  • 豪门蜜宠:老公别来了

    豪门蜜宠:老公别来了

    因为声音独特,她吸引了传闻中的男人,从此被惦记上了。“boss,我查到季小姐想去参加音乐之星的活动。”“让盛哥他们几个当跟班,不得第一别想回来。”“boss,听说季小姐想演戏。”“找个影帝和影后当陪衬。”“boss,新闻上说,季小姐跟皇甫总裁在一起。”男人醋意翻滚,把某个胆大包天的女人抓回来,扔床上。季芷弥抗议挣扎,“温奕寒你想干什么?”男人不说只做,以震夫纲……
  • 白色眷恋

    白色眷恋

    因为不满皇马6比2的比分,中国青年律师沈星怒砸啤酒瓶,结果电光火石间,他穿越成了佛罗伦蒂诺的儿子,且看来自09年的小伙子如何玩转03年的欧洲足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