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纸在美国政治体制中扮演的角色
1789年获得通过的《合众国宪法》确立了美国政体,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原则。三权分立体制的精神实质是权力制衡,防止滥用权力。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他提出,要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1961:154)。要防止滥用权力,孟德斯鸠认为,除了以权力约束权力外,还必须看到舆论可以作为一种权力形式而对权力机构实行约束。美国革命前的报刊杂志曾大量介绍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88年麦迪逊在报纸上撰文称:“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个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为了对这个重要问题形成正确的看法,不妨研究一下维护自由所需要的三大权力部门各自分立的意义”,而“在这个问题上,常常要求教和引证的先知是著名的孟德斯鸠”(麦迪逊,1980:246)。美国宪法是由一批不信任权力的人制定的,所以他们着力限制正在创建的这个政府的权力,以免它草率行动或大权独揽,以免它危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钱满素,2006:25)。
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的第一、第四、第五条款分别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第一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第四条)。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第五条)。《权利法案》对于个人权力的凸显在某种程度上即是为了制约政府的权力。美国的独立是借助于对英国殖民当局的说理斗争和责骂攻击而取得的,而很多著名的美国人也参与了这一行动。所以当这些美国人要自己组织政府时,他们就倾向于承认对政府官员和公共事务的不受限制的批评的价值(赛伯特,1980:65)。美国人对于言论自由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的认知是逐渐明晰起来的。
1.“加图来信”对于美洲言论自由的影响
英国18世纪重要的思想家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曾对北美居民做出了这般描绘:“在美利坚人的这种性格中,热爱自由乃是一个突出的特征,它是他们全体的标志,使他们卓尔不群”;他们“认为自由是使他们感到最值得为之生活的唯一好处,一旦他们察觉任何用武力夺走或用诡计骗取的微小企图,他们就会变得忧心忡忡、桀骜不驯和难以驾驭。这种凶猛的自由精神,在英属殖民地居民中最为强烈,地球上其他任何人民均难出其右……”(转引自李剑鸣,2000:84)。
这也就不难理解“加图来信”在美洲为何如此受欢迎。由约翰·特伦查德(John Trenchard)和托马斯·戈登(Thomas Gorden)以笔名“加图”写作的138篇檄文于1720年到1723年发表于《伦敦新闻报》(London Journal)即后来的《不列颠新闻报》(British Journal)上,而后被集结成册,分4卷出版,由殖民地的书商引入美洲。特伦查德和戈登是宪政政府和个人权利的忠实拥护者,“加图来信”探讨了代议制政府、自由权利和言论自由等理论问题。他们将言论与思想自由置于崇高地位:“没有思想的自由,就没有所谓的智慧,就没有公众自由;言论自由,它是自由人的权利,其唯一界限是不可妨害和控制他人的自由”;而言论自由是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是其他权利的基础:“言论自由乃自由之堡垒,这二者兴衰与共。因此,言论自由对于保障自由极为重要,每一热爱自由之人都应鼓励言论自由。而只有自由才能保障自由”,“自由政府的神圣权利、财产安全与言论自由是紧密联系的”。而“全体人民,亦即公众,是好坏的最佳批判者”,因此,政府作为公众事务和利益的唯一信托人,其态度就是“应当接受评论”,如若压制言论自由,必会妨害一国之自由(Cato's Letters,1966:11,15,12)。
《加图来信》中某些来信在殖民地被几乎所有的报纸重印和引用,最著名的篇章是“言论自由:公众自由的应有之义”和“对于自由的反思”。富兰克林的《新英格兰新闻报》率先重印和引用《加图来信》,这是在马萨诸塞当局拘留了他的哥哥詹姆斯以后。约翰·曾格在被科斯比总督攻击时,其《纽约新闻周报》也重印了“加图来信”中的“关于自由的话语”和“对自由的反思”。1771年,在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已然恶化之时,《马萨诸塞侦探报》(Massachusetts Spy)称:“最近‘加图来信’被很多文章所引用”(Levy,1966:11)。值得注意的是,《纽约新闻报》在重印“加图来信”之前,皆有一小段假托“加图”的话,大意是说投稿至该报,希望能发表。在刊出“对自由的反思”时,报纸更有一段话说:“自由成为最近在法庭上或民众间的话题,我希望您能在报纸上发表我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以飨读者”(Cato's Letter,1966:14)。
“加图来信”之所以在殖民地受到如此欢迎是因为它阐述的理论契合殖民地发展的需要。当时,殖民地争取自由的最大冲突存在于殖民地人与英国当权者之间。“加图来信”中对于政府与言论自由关系的阐述直接为殖民地人提供了批评政府的合法依据(Levy,1966,24),而那些假托“加图”投稿的话更是为了增强这些言论解决殖民地问题的合法性。“加图来信”进入美洲以来,它就服务于美洲人争取自由的事业。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些阅读殖民地报纸、图书和政治小册子的人都会承认“加图来信”比洛克的《政府论》(Civil Government)更流行,更常被引用,因为它被作为殖民地时期政治观念的权威来源(Levy,1966:xxiii)。更有甚者,还有人将这样的来信假托“加图”之名,詹姆斯·亚历山大即是其中的代表。1734年,曾格以“煽动闹事”罪被捕时,这家报纸名为转载的“加图来信”实则是亚历山大的原创,第一篇托名“加图”的文章出现于报纸的第二和第三期,可见,这份报纸很快就以言论自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列维认为,出自亚历山大之手的这些文章是在1798年《煽动法》实施之前美洲发表的最好的自由言论,其文章在美洲第一次提出批评政府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其中若干文章与官方印刷商威廉姆·布莱福特的《纽约公报》就反对煽动中伤而展开辩论。而亚历山大实乃发展美洲出版自由理论的第一人(Levy,1966:26)。
布莱耶明确指出殖民地的自由理念与“加图来信”之间的承继关系,他认为“加图来信”明晰了某些政治理念,而这些理念最终在《独立宣言》中得到表达(Bleyer,1927:23)。实际上,不只是《独立宣言》,美国建国过程中的若干重要文献都与“加图来信”中对自由的阐述遥相呼应,这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言论自由的崇高地位;二是由此衍生出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殖民地草拟宪法之先导,有关天赋人权问题最著名的纲领性文件,1776年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力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作为宪法框架的一部分,率先列举了一批公民权利,其中第二条、第三条对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阐述与“加图来信”十分接近,而第十二条将言论自由视为对自由的保障也与“加图来信”论调一致(弗吉尼亚权力法案,2000:21-23):
一、所有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与独立的,并享有某些天赋人权;
二、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长官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
三、政府是为了、或者应当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证和安全而设立的;
……
十二、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绝不能加以限制;只有专制政体才会限制这种自由。
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进一步明晰了个人权利以及个人与政府的关系,直接指出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即是民意(独立宣言,2000:26):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利,是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性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2.从曾格案到取缔《印花税法案》:对于言论自由与自由关系的认识
亚历山大被新任首席法官詹姆斯·德兰西(James DeLancey)剥夺了为曾格的辩护权后,他的一位老朋友、费城著名律师同时也是宾夕法尼亚州议会议长的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出任曾格的辩护人。汉密尔顿的辩护是一场对言论自由的宣讲会。他一开始就直接宣称控诉权属于天赋人权:“我不能认为剥夺人们发表控诉(如果这一控诉没有违背我的原则)的权利是正当行为,我认为发表控诉是每一位生来自由的人享有的权利,只要这一控诉基于事实”,紧接着他说:“我承认(为我的当事人),他不但印刷而且发表了那两篇文章——正如起诉书中所陈述的那样”(Hamilton,1966:44)。
汉密尔顿在辩护中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即事实不构成诽谤:“我希望问题并不仅仅是由于我们印刷或发表了一两篇文章就构成诽谤;在宣布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诽谤者之前,你还得再做一些工作,你须得证明那些言论本身是诽谤性的,也就是说虚假的、恶意的和煽动性的,否则我们就是无罪的”(Hamilton,1966:45)。就这一观点,他与检察官和首席法官展开激烈交锋。检察官认为在这类诽谤诉讼中事实是不能被提出来作为辩护的,“它已构成诽谤,尽管它可能是事实”(Attorney,1966:46)。实际上,他有相当充分的先例支持他的观点,他援引了1704年霍特(Holt)法官的判例,其逻辑是:公众对于执掌权力的人们进行谴责,或是批评,会激起整个社会的不安,从而严重破坏社会安宁。首席法官德兰西也征引了之前的判例:“事实远不能为诽谤提供合法性,由于它可以产生很坏的影响,所以越是事实,就越是诽谤”(Ch.Just.,1966:48)。而汉密尔顿则反驳道,这些判例是星法院时期的判例,他认为这些做法早已随着星法院的消亡而消亡了。接着,汉密尔顿亦列举了了若干先例,他通过援引英国《大宪章》,追溯星法院之被取缔,成功地向陪审团证明,他当事人所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早已存在,他是依据法律和理性做出这样的陈述。汉密尔顿在辩护中不仅将言论自由视为天赋人权,更提出言论自由可以用来对抗不法权力(Mott,1962:36):
权力有如滔滔河水,在其保持平静之时是美丽而有益的,然而当其泛滥两岸时,水势迅疾淹没了所到之处,酿成巨灾。如果这是权力的本性,我们应各尽义务,像智者一样密切注意支持自由,以应对不法权力。
陪审团的先生所面对的问题,既非小事,亦非私事;也并不仅仅是那位可怜的印刷商或仅仅是纽约的事,绝对不是。其后果会影响到所有生活在英国政府之下的美洲自由人。它是最重要的事,它是自由的事……,是通过说出和写出真相来揭露与反抗专制权力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