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大门对面的“农奴院”被比较完整地保存了下来,米玛顿珠和妻子以前就住在其中一间小屋里。他说:“这屋子又黑又冷,大白天在里面都看不清东西。”
这间土坯房只有7平方米,地上用土砌了两个“床”,土墙上有个书本大的“窗户”能透入一点光。在这个土坯房里,米玛顿珠和妻子一住就是11年,这期间女儿出生,三个人挤在小屋里,就着两张破羊皮取暖、入睡。
“那时候哪里会想到现在还能住进两层楼的小院子,给我们厚一点的被子,可以晒到太阳的房间就很满足了。”米玛顿珠说。
吃不饱、穿不暖是米玛顿珠一家人的日常生活状态。他和妻子在庄园当农奴,每个月只有56斤青稞作为食物,这对正值壮年的夫妻和成长阶段的小孩是远远不够的,全家人每天只有计划着吃,饿得不行了就喝水,“别的农奴家也没有多余的粮食可以借出,大家都只能控制着吃”。
在旧西藏,农奴主私设刑堂殴打和残害农奴是常有的事,米玛顿珠夫妻被殴打过多次。有一次米玛顿珠的妻子在服侍庄园主夫人时不慎摔坏了一个杯子,被管家用皮鞭狠狠抽脸,十几天后脸上才消肿。
幸福得醉倒在农田里
这样不堪回首的农奴生活一直持续到了1959年。米玛顿珠不记得具体是哪一天分到了庄园的土地和财产,但是“永远记得那是1959年秋天丰收的时候,地里的青稞长得很好”。
1959年,西藏各地陆续展开了民主改革,广大农奴摆脱了束缚人身自由的枷锁,获得了生产和生活资料,真正实现了翻身当家做主人。农奴米玛顿珠是这场轰轰烈烈历史进程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分帕拉庄园土地和财产大会是在庄园后的一块空地上进行的,整个乡的500多人都来了。
按照每人分7亩地的规定,米玛顿珠一家三口人分到了21亩地,此外还分到了336斤粮食和被子、衣物等生活用品。米玛顿珠说:“分到东西后,我知道以后不会再遭受痛苦了,心里特别高兴。”
分土地是用的当时被认为最公平的方式进行的,这个经历被米玛顿珠津津乐道。所有的土地被分块编上了号,工作人员在小纸条上写上编号,并把纸条搓成小球放在一顶帽子里,带领大家来到地里。
在地里大家陆续抓取了帽子里的小纸条,知道了自己的土地在哪里。随后大家互相簇拥着,来到每一块土地上,在里面插上木头牌子,牌子上注明了户名和亩数。
一张纸条、一块牌子,最简单的民主形式掀开了西藏历史新的一页。
“分到土地后大家高兴啊!30多个农奴伙伴找来了青稞酒,坐在地里边喝边庆祝。”米玛顿珠说,那个下午每个人都喝了好多酒,最后大家都醉倒在农田里。
对新生活有了选择
米玛顿珠对新生活最大的感受是:1959年之后,全家人对自己的生活有了选择的权利,“我可以决定自己地里种什么,还可以随时去县里茶馆喝茶”。
米玛顿珠说,帕拉庄园的农奴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生产资料,受庄园主绝对支配。不仅自己,连子孙后代都没有出头之日,“分了土地和财产后,我明白了只要自己努力,就可以过上好的生活。而且政策越来越好,改善生活的机会也越来越多”。
2000年,米玛顿珠用政府补贴的钱购买了奶牛,成为养牛专业户。目前家里4头奶牛产的牛奶以及制成的酥油、奶渣等奶制品,出售所得的纯收入每年可达5000元。此外政府还出资帮助他盖了牛棚。
现在米玛顿珠家总共有33亩地,正在推广优质青稞种植。为提高老百姓种植积极性,政府补助每亩15元的推广经费,优质青稞每亩一年可产700斤。
“现在家里的大米等粮食完全够用,而且吃不完。现在吃的是最好的糌粑,而在帕拉庄园做农奴时,吃的是最差的糌粑。”米玛顿珠说:“我就想多活几年,多享受享受现在的生活。我过去受的苦太多了。”
新华社这篇关于西藏问题的报道有两个突出特点:其一就是以小见大。“西藏民主改革”是一个很大的选题,但是这篇文章却将眼光投向了对民主改革体会最深的藏族群众,并且从国外受众最为关心的内容切入,“那些昔日的农奴们现在的生活过得怎样?”这种写法很能吸引国外受众。其二是善于讲述中国故事。本篇文章介绍藏族群众今昔的生活状况,从小处着眼,通过米玛顿珠的个人感受,深刻反映“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具有很强的感染力。
第四节 人权问题
一、实质及特点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世界上每个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人权观。中国认为,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人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集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
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人权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权保障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人权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人权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包括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权利。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人权的实现模式和发展道路。中国反对将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权模式当做普遍有效的人权标准并强加于人,反对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反对将人权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反对在人权领域推行霸权主义。
人权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产物。国与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存在分歧是正常的,这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差异与世界多样性在人权问题上的反映,也是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的体现。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并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不同理解,各国之间也应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对话与合作来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减少分歧。中国认为,对于诸如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主义等粗暴侵犯人权、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国际社会应当优先关注。这是人权领域内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权国际保护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中国人权政策具有鲜明特点:中国把生存权当做首要人权,优先予以发展;把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高度重视国家主权在人权中的地位,积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采用渐进的方式推进政治民主和基本自由;在推动人权发展时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均衡。
2004年是中国人权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从而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二、做好人权问题报道的必要性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人权方面的开放意识不断增强,在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主动承担广泛的国际人权义务,在国际社会赢得了越来越多的理解和支持。但一些西方媒体在涉及中国人权领域报道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混淆视听。它们对本国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而对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大做文章;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相关事件的当事人采用不同标准,故意偏袒一方,或是出于自己的好恶和与自己关系的亲疏以及其他战略利益考虑,对不同国家采用不同评判标准。西方主流媒体在人权领域对其他国家百般挑剔,肆意夸大和歪曲,甚至为了达到妖魔化其他国家的目的不惜弄虚作假,放弃职业道德。所谓“中国人权问题”只不过是它们干扰和遏制中国发展的砝码。
不可否认的是,长期以来,国际舆论呈现“西强东弱”格局,西方国家拥有强大的国际传播能力,西方媒体掌握着国际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由于西方主流媒体在当前国际传播中所处的强势地位和影响作用,它们的种种有关所谓“中国人权问题”的不实报道和言论充斥在各类媒体上,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国际舆论特别是西方受众对中国人权状况的看法。一些对中国缺乏了解的人士便会“先入为主”地信赖西方媒体的报道,进而产生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偏颇看法。
由于中西方价值观差异以及西方一些国家的政治目的作祟,人权问题的国际斗争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而让世界了解和认识中国人权的真实发展状况就成为中国媒体做好国际传播的重要课题。在当前形势下,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赢得国际社会对我国的理解和支持,不断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需要中国媒体加强在国际上的话语权,特别是要加大人权领域的报道,以消除误解,展现当代中国人真实的生活面貌以及中国人权工作取得的切实进展,体现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世界人权发展,在国际人权事务中不断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的一贯立场,表明中国政府在世界人权发展事业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的信心和决心。通过有效的国际传播,有助于中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提升中国的影响力,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同时也为世界人权发展和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人权问题的现状
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是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两种意识形态对峙与共处,以及一大批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发挥积极作用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与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有很大不同,是“发展了的人权概念”。当今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不仅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和确认,使人权概念突破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的狭隘界限。
在国际人权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准则。世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共识,体现在联合国通过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和国际公约中。这些共识包括:尊重各国的主权、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反对外国侵略、占领和干涉,不得奉行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政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罪犯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等。各国有义务遵守这些共同准则,并为它们的实现作出自己的努力。
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状况不同,因而对人权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同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所面临的中心任务不一样,人民享受权利的程度也就无法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在现实中,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分歧严重,体现如下:
在人权的内容方面,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西方国家则认为,人权只是个人权利,并且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它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至为重要。西方国家则认为,生存权是“用吃饱穿暖取代人权”;“发展权”只是一种“机会”,而不是一项人权。
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普遍性必须与特殊性相结合;对不同社会条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人权的要求、性质和内容也不同。西方国家则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注重人权的“统一标准”并将其绝对化。他们否定人权的特殊性,认为国际上应有统一的人权模式,甚至鼓吹只有建立和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才是实现人权的唯一途径。
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矛盾,它是一国人民享有人权的前提;没有主权或主权遭受践踏,就谈不上人权。西方国家则认为,人权已经代替传统的主权成为国际关系的“基石”,强调主权就是威胁人权,要保护人权就必须限制国家主权,极力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为了维护人权可以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预”。
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各国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对话与合作,求同存异;反对对抗,反对将人权概念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反对人权问题上的歧视,反对双重标准,反对强加于人。西方国家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领域,一个或几个国家可以对世界上其他“侵犯人权”的国家施压或进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