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的民族和宗教
1.民族的定义民族是具有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的人们的稳定共同体。
2.我国的民族关系
我国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
3.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1)民族平等原则
①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各民族之间只有大小、强弱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优劣之分。各民族都对人类历史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②具体表现:
a.各民族在政治权利、社会地位上实现了平等;b.各民族在发展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c.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2)民族团结原则
①民族团结和民族凝聚力的强弱,与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前途有密切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各民族的大团结是国家统一、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因此,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
②必须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与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进行斗争,依法惩处煽动民族歧视的行为。
(3)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①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
②在现阶段,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增进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由之路。
③推进西部大开发,实行“兴边富民”行动,是坚持民族共同繁荣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三原则的关系: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3)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依据: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有着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①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②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适合实行区域自治;
③我国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政治认同。
5.我国的宗教政策
(1)宗教的本质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人们现实生活的虚幻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
(2)宗教的作用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宗教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①宗教的产生,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当时下层群众的某些政治经济要求,对社会发展产生过进步的影响;
②宗教对文化艺术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
③宗教的一些教义、教规、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调整人际关系的作用。
(3)我国宗教状况发生的变化
①宗教成为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②宗教组织已成为联系各自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③广大信教群众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④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
(4)我国的宗教政策
①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a.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b.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既保护人们信教的自由,又保护人们不信教的自由两个方面。
c.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祭祀、诵经、烧香、礼拜、讲经、布道、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过宗教节日;在自己家中念经、祈祷、封斋、追思等活动。任何人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同时,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或其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d.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和集体利益;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
e.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f.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求教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教徒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要求宗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以维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广大教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g.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是基于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侵略和掠夺我国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国家主权在宗教事务上的具体体现。国家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展开对外交往。
②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必要性:
a.符合宗教自身规律;
b.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c.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
(5)树立科学世界观,反对迷信和邪教
①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②反对封建迷信。
迷信本是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历史阶段,人们在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面前所产生的一种盲目、非科学的崇拜。迷信活动是利用人们的鬼神观念、宿命观念等,使用占星、卜算、看风水、算命等手段,以欺骗群众、索取钱财为目的的活动。对于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妖言惑众、破坏社会生产、妨碍社会正常秩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骗钱害人者,必须依法惩处,加以取缔。
③反对邪教、抵制邪教活动。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反对邪教,坚决打击邪教组织。邪教是当今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是一切邪教的共同本质。我们必须与“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坚决的斗争。
④努力树立科学世界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群众中的迷信思想一般属于思想认识问题,要对全体人民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青少年是新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振兴中华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青年学生应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树立科学世界观,宣传无神论,反对迷信,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四)国际社会和我国的外交政策
1.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国家间出现的亲疏冷热、分离聚合的关系,主要是由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决定的。
①国家利益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和推行外交政策的依据,是对外活动的目的。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利益相悖则是引起冲突的根源。
②国家力量是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捍卫本国利益和实现国家目标的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的重要尺度。
③国际关系是发展变化的。
2.主权国家
(1)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2)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只有具备这四个要素,才能成为主权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①独立权是指国家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②平等权是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的权利。
③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④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
(4)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
①不侵犯别国;
②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
③和平解决国家争端。
3.国际法
(1)含义: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言之,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2)产生: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交往发展的必然结果。要使国家之间关系能够正常发展,就要有一定的法规来约束。国际法不是由一国单独制定的,而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通过协议方式制定的。
(3)作用:
①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是调整现代国家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律规范。
②国际法对于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有重要作用:a.确立辨明国际问题是非曲直的标准和法律依据;b.规定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指导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减少国际纠纷,确保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c.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建立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便明确国际责任。
4.国际组织的类型
国际组织是通过正式条约或协议成立的。可分为政治性、专业性;世界性、区域性;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等类型。在国际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联合国
目前代表性最广、影响力最强、规模最大的世界性国际组织。
(1)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2)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禁止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作,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
(3)安全理事会(安理会):由中、法、俄、英、美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安理会对国际问题的调停和裁决实行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
(4)作用:
①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
②协调国际关系,促进各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5)中国与联合国:中国是联合国创始国之一,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10月25日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和一切权利。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加入联合国,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没有资格加入联合国。
6.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1)和平与发展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全球性问题。
(2)战后世界,和平是主流,但威胁和平的因素仍存在,世界并不太平。
(3)战后世界发展是主线,但整个世界的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全球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是南北发展不平衡问题。
(4)和平与发展的相互关系:和平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和平是发展的前提条件,发展经济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
7.建立国际新秩序
(1)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主要障碍。
(2)建立国际新秩序是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
(3)国际新秩序必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
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这种趋势有助于遏止美国搞单级世界的图谋,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发展及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8.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
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在当今世界,经济是基础,科技是龙头。世界各国都以发展经济和科技作为国家的战略重点,努力增强自己的综合国力,力图在未来世界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当前,大力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增强国家实力,是我们的基本立足点。我们要着力于发展科学技术和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力争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9.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了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1)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独立自主就是在国际事务中坚决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一切国际问题都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态度和对策。
(2)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
①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一个国家能否自立于世界的重要条件,也是国家安全有无保障的基本标志。在外交活动中,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我国外交政策的首要目标。
②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符合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