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从小聪明伶俐,很讨人喜欢,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更是把他当成宝贝,真是应了那句话:“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了怕化了”。正是家长对孩子的这种没有尺度的溺爱,造成了李晨任性霸道的性格。在家里,他是小皇帝,想要什么东西的话只要跟父母撒撒娇就有了,实在不行就大哭大闹,一来二去父母也都什么事情都顺着他;在学校里,他是小霸王,谁不听话就打谁。因为在学校经常欺负同学,老师不止一次的找过李晨父母,但是父母总是有个各种各样的理由维护他。父亲甚至对他说:“儿子,我都舍不得动你一根手指头,在学校如果有人敢欺负你,你就打他,不用怕!”得到了父母的默许后,李晨更是觉得自己很了不起,在学校里更加嚣张起来。
李晨15岁那年,一天下午放学后班上同学小王在打扫教室卫生的时候,一不小心踩了正在课桌上睡觉的李晨一脚,知道李晨很不好惹,小王赶忙道歉,但是李晨却得理不饶人起来。他蹭的从座位上站了起来,揪着小王的衣服让他用嘴把自己的鞋子吹干净。同样处在青春期的小王哪受得了这般侮辱,他挣开了李晨的手说:“我已经跟你道过歉了,你不要在这里无理取闹。”见到小王非但不听自己的话,反而敢跟自己对着干,李晨气恼极了。但是由于小王个头比他大,自己单枪匹马的肯定打不过他,于是他指着小王的鼻子说:“你等着,看我不好好收拾你!”于是气冲冲的冲出了学校,找到了一个公用电话亭,就给他在社会上认识的一帮混混兄弟打电话,叫他们赶紧过来帮他收拾小王。
小王做完值日后,正骑着自行车走出学校门口的时候,就被李晨一伙人拦住了。李晨猛地从自行车上拽下小王,然后就朝着他的肚子狠狠的踢了两脚。小王看着阵势,也不甘示弱,他捡起路边的一块石头准备朝李晨砸去,但是被混混兄弟拦了下来。李晨觉得都这个时候了,小王还是在跟自己作对,这让他在兄弟面前很没面子,于是他夺过小王手里的石头,狠狠的向小王的头部砸去。路过的同学见到有人在打架,赶紧跑回学校报告了学校保卫处的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李晨用力过猛,小王失血过多,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保卫处的人员将李晨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在受到询问时,冷静下来的李晨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溺爱害了我”。随后公安机关逮捕了李晨等人,检察院在审查材料时,公诉科对于李晨等人的罪名产生了分歧,有的认为他们是寻衅滋事罪,有的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有些人认为是故意杀人罪。那么法院最终会做出什么样的认定呢?
小法官支招: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其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其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晨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最主要的去区别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想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应当在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本案中的李晨,只是因为被小王踩了一脚,想要出出气,教训一下他,并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不对的。
本案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具有流氓的动机,并且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而李晨显然没有此动机和目的;寻衅滋事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但是本案中被害人是“惹了”李晨的同学王某;寻衅滋事往往产生的结果是造成行为人轻伤的结果,如果造成行为人死亡或者重伤结果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综上所述,对于李晨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教育时子女受到的第一教育,父母更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此家庭教育在未成年认定厄健康成长过程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惯子如杀人”这是我们中国的一句古话,实际上就是告诉我们溺爱孩子会对他们的自身发展产生很多消极影响,李晨的案子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果不是父母的百般娇宠、放纵,李晨就不会养车嚣张跋扈的性格,也不会因为在学校里的一点小摩擦就勾结校外人员殴打自己的同学,最终酿成大祸。
请那些还在溺爱孩子的父母醒一醒吧,你们的这种爱孩子的方式不仅会给他人造成危害,同时也会害了自己的孩子。为了孩子的前程,也为了社会的发展,请不要再溺爱孩子。教给孩子一些做人的道理,懂得与他人分享,知道回报父母,回报社会才是对孩子最真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