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是家里的独子,从小父母就把他当做小皇帝一样娇宠。家长没有原则的宠惯张文跋扈嚣张的性格。现年14岁读初中的他在学校里就是个小霸王,动不动就跟同学打架,老师多次教育批评都不见成效。久而久之,张文俨然成了一个“无法无天的学生”,他开始勾结在社会上认识的狐朋狗友来学校里给他“装门面”、“长面子”。在那群狐朋狗友看来,学生是最好欺负的群体,于是便唆使张文跟他们一抢劫学生的钱花。那些被欺负的同学由于怕受到张文和朋友们的报复,也就没人敢把事情讲给家长和老师听。这样本来很嚣张的张文,胆子越来越大了,他甚至认为谁也管不了自己,自己就是老大。
由于学生们的钱毕竟不多,而且张文跟朋友门鬼混到处都需要钱,他们开始谋划着“一笔大生意”,抢劫从银行里出来的人。从此以后,张文跟几个混混一起在市里某银行外面蹲点,摸清情况后,他们在一个巷口抢了一个路人的钱包后逃走了,里面竟然有2000块钱。尝到甜头的他们开始得意忘形了,他们觉得这个钱来的太容易了,而且又不容易被别人抓到,于是又用同样的方式抢劫了两次。
但是“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久以后,张文和他的几个狐朋狗友便因为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不久就被检察院以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经审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许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但是,在本案还未移送到检察院的时候,也就是在警察刚刚破获张文等人抢劫案时,当地就有一家新闻媒体以头版头条的方式对该事件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在报道中,详细描述了张文的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学校、班级以及父母的一些具体情况,而且还对张文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夸张的描述,说张文等人不但抢劫了他人财物还将被害人殴打成重伤。随后,很多新闻媒体相继转载了这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这使张文的案件在全市大范围的产生了影响。看到新闻以后,一些亲朋好友纷纷打来电话询问,邻居看到张文也都指指点点,窃窃私语。张文因为亲朋好友的询问、邻居的议论懊悔的不敢出门,因为他怕出门会被别人笑话。张文的父母也因报刊的大肆报道在单位抬不起头来,为此一家人都承受了无比巨大的压力。
此外,由于报道的不真实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张文等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对他们从重处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
最后,在承受了太多的精神负担后,张文的父母人文,张文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隐私,新闻报道对他的详细信息进行报道,而且带有一定的虚假性,严重影响到了张文的日产生活,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损害了许文的名誉,而且构成了诽谤,因此将刊登这篇报道的媒体告上了法庭,分别以侵权提起了民事诉讼和诽谤罪提起了刑事诉讼。
小法官支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种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他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则表现为一种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较长的时间内通过不断的活动逐步积累起来的,反映了社会对他生产经营方面的整体评价。因此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名誉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侮辱,主要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二是诽谤,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三是泄露他人隐私。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酌情判定一定的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的新闻媒体对于张文犯罪事实的描述不符合事实真相,歪曲了事实,这种不实的报道给张文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因而构成侵犯张文的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但是这种诽谤行为并没有达到清洁严重的程度,因此还不构成刑法中的诽谤罪。
此外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国家的法律对其个人隐私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新闻媒介应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设计未成年人的案件,补一个随意公布其姓名,电视镜头或照片对其面部也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的社会职责。本案中的张文,虽然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详细描述了其个人信息,是对其隐私权的泄露,因而也构成对张文名誉权的侵害。对于给张文造成的损失,尤其是精神上的压力,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处被告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金。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国家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不仅要求新闻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减少其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还对司法机关有特别要求。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自制力差,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因此在成长中难免会犯错误。对于未成年人的错误,我们社会公众应秉着一颗宽容的心去对待,注意纠正错误的方式、方法,用正确的方式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道理。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更应该注重对于他们人格尊严和自尊心的保护,切不可任意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