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今年“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从3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3—4月):制定下发活动方案,召开相关会议,对活动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对开展志愿服务范围及内容进行摸底调查,联络单位所在社区,制定相关子方案。
第二阶段(5—11月):围绕省级文明城市复查及全国文明城市迎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办,确保各项活动落到实处。六大专项活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开展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劝导志愿服务。5月、10月
2.开展野广告清除志愿服务。6月
3.开展暴露垃圾、楼道杂物清除志愿服务。7月
4.开展污水外溢整治志愿服务。8月
5.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志愿者服务。9月
6.开展园林绿地美化志愿者服务。11月
第三阶段(12月):总结活动情况,推荐一批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志愿服务品牌上报市文明办表彰,研究长效的城市管理社会动员机制。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今年宜昌市将迎来省级文明城市复查及全国文明城市考核验收,局属各单位要以六大活动为载体,号召市民参与城市管理,养成文明行为,爱护城市环境。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局属各单位要迅速行动,以此为契机,切实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各项工作任务达到创建标准。
2.精心组织,加强督办。局各牵头科室要会同责任单位,制定六大专项活动的子方案,明确具体服务内容、范围、工作量、人员数量、活动具体时间及志愿者标识等。局创建办及各单位创建办要根据活动方案的部署,及时展开检查督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大力度培养市民文明意识。一是要告知市民正确的行为方式,突出宣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如垃圾定时定点排放、废物入箱、不践踏绿地、晾晒地点、广告发布方式等;二是要对各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带动、影响周边的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自觉制止不文明行为,自觉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三是要主动与媒体衔接,充分利用全市文明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扩大城管工作的影响,树立城管品牌。
【专题材料2-4]《宜昌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淘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宜市城管﹝2011﹞125号)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作业质量,培育合格市场主体,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淘汰管理是指按照本规定和现行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标准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进行标段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相应范围内得分最后一名,或者违反本规定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作业资格和投标资格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按照本规定,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新闻媒体曝光及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等情况,对辖区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进行淘汰管理。
各区城管(建管、建设)局、葛洲坝建管局城管部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及标准,在各自责任区内,对各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和奖惩,每年年终进行排名,对年度排名末位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进行淘汰。
第四条 环卫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从其履约保证金或承包经费中扣除500元罚金。
(一)在一个月内,同一地点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达3次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含2次),经核实为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责任的;
(三)侵害环卫工人合法权益,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
(四)发生其他违规事件的。
第五条 环卫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管理局下达黄牌警示,并从其履约保证金或承包经费中扣除1000元罚金。
(一)在一年内收到两次整改通知书的;
(二)在重大活动中,因作业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没有整改落实的;
(四)发生其他较严重违规事件的。
第六条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管理局下达红牌警示,书面通知发包单位解除服务合同,同时从其履约保证金或承包经费中扣除2000元罚金。
(一)一年内累计有两张黄牌的企业。
(二)发生其他严重违规事件的。
第七条 凡下达整改通知、红黄牌警示的企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淘汰的企业,在本合同期限内和下一合同期限内不得参加新合同的投标。由其作业的标段由在该标段招标时的排名第二的企业优先承包作业,依次递补。
第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应当书面通知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并保存检查证据。
市城市管理局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下达处罚决定,抄送各区城管(建管、建设)局、葛洲坝建管局城管部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执行。
第十条 各区城管(建管、建设)局、葛洲坝建管局城管部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本规定的处罚情况及年终排名,应当及时书面报市城市管理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各项处罚措施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纳入服务合同的,应当与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合同。凡不履行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直接从各单位经费中扣除。对应当淘汰的企业未淘汰的,将不予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为西陵区(含宜昌开发区、葛洲坝集团城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实施对象为取得市城市管理局和夷陵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现代城市管理机制创新实证研究——以宜昌城市管理为例。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月内,各区城管(建管、建设)局、葛洲坝建管局城管部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将具体实施办法及考核标准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