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一)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包括宏观分配与微观分配两个方面。宏观分配即国民收入分配,微观分配就是个人收入分配。
国民收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新创造的、按价值衡量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总和。
国际上曾有过两种不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种是以前苏联模式为蓝本,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使用的物质产品平衡体系;另一种是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
1.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aterial Production System,MPS)。MPS核算体系根据马克思的生产部门与非生产部门理论,将国民经济体系划分为两大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该体系只限于统计物质生产部门。物质产品平衡体系以社会总产值、社会最终产值和国民收入(社会净产值)为基本核算指标,1971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处正式确认了该核算体系。
2.国民经济账户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SNA体系是20世纪30年代末,由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提出,并由英国经济学家理查德·斯通完善的核算体系,1968年经联合国修订后在市场经济各国推广使用。SNA核算体系主要有GNP(国民生产总值)、GDP(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收入(PI)、个人可支配收入(DPI)等指标。
MPS体系与SNA体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只限于对物质生产领域的核算,而不核算非物质生产领域;后者不仅核算物质生产领域,而且也核算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一切非物质生产领域。此外,MPS体系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大量重复计算现象,而SNA体系由于只计算最终产品价值,因而较少有重复计算。
目前,经济学家们根据实践指出现存国民经济账户体系中不仅存在着对“坏产业”(烟草、色情、赌博、军火等)一视同仁地加以计算的问题,而且GDP也不反映生态破坏、资源滥用以及交通堵塞成本和休闲、义工、家政费用等问题,因而提出了“绿色GDP指标”予以改进。
在所有社会总产值中,只有国民收入才是可用于个人分配的收入。社会总产品中用于补偿生产资料消耗的部分(C),是一个国家进行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物质资料基础。
马克思说:“一切不直接参加再生产的社会成员……他们的收入在物质上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言,表现为派生的收入。”【1】根据这一原理,国民收入的分配总体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主要在直接生产领域的成员和集团之间进行的分配。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调节进行。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分解为三个部分:(1)上缴给国家的利税;(2)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职工奖励、福利的企业基金;(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和投资、经营者的股息、年薪。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现代市场经济中,再分配主要借助于国家宏观调控方式调节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一般通过国家预算、劳务费用收取、价格杠杆、银行信贷等途径进行。
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按其最终用途可划分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
积累和消费基金的比例,是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比例关系,必须要统筹兼顾。
(二)公平与效率的含义及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分配机制不仅是生产要素在产权方面的实现机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具有促进再生产的功能。分配机制动力作用发挥的好坏、强弱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关键就在于在分配中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是一个生产力的范畴,是指资源的有效利用与高效配置。效率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从微观上说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从宏观上说就是社会资源的配置状态,其理想状态是“帕累托最优”。每一个生产的效率都可以通过一系列客观指标加以评判,如果某种产品或服务在质量和比例上合乎社会需要,且产出与投入比率提高了,就意味着效率提高了。市场经济中,由于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造成的利益诱导与优胜劣汰,会自发促使生产经营者不断改进技术和生产,整体形成供求平衡和资源合理配置,因而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相对较高。
公平则更多地是政治学、伦理学意义上的范畴,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和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标准、含义。经济学意义上,公平通常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经济制度的平等。这是与消灭剥削制度相联系,是最高意义上的公平。第二,机会的均等。即所有社会成员在工作机会和收入获得条件上的平等,不存在歧视或社会地位上的差别。第三,结果的公平。就是从分配结果来看,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悬殊过大的问题。制度的平等和机会的均等一般无法量化分析,只能通过理论分析和社会评价予以评判。结果的公平一般可用基尼系数或洛伦兹曲线加以表示。
正方形中横轴可划分为五个等份,分别表示自左向右的各20%个收入家庭,其中最左边为最穷,最右边的为最富。如果将所有家庭的财富百分比累计,就可得到洛伦兹曲线OE或OFE:OE表示绝对公平,为绝对平均线,表示所有家庭收入完全相同;OFE表示仅有一个家庭拥有100%财富,其他家庭一无所有。现实中,实际收入分配处于这两者之间,为OE曲线。曲线越靠近对角线,财富分配越平等;曲线越靠近边框OFE,则越不平等。
1922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为了使财富分配程度更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引入了另一个指标——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由绝对平等线OE和实际洛伦兹曲线围成的面积与三角形OFE面积的比例。基尼系数在0到1之间变动,反映从绝对平等到绝对不平等的变化。0.2以下为绝对平均,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0.3~0.4为比较合理,0.4以上则为差距过大。
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效率和公平总是对立的,市场竞争形成的效率必然会造成就业、分配等社会不公平;如果以社会福利方式追求公平,则最终就会损害市场效率,形成懒惰和“搭便车”的现象。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书中说:“对效率的追求必然带来不平等”,社会要“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或者是以损失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获取更多的平等,或者是以放弃一定的平等而谋得更高的效率”。
事实上,公平与效率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也具有同一关系。二者的矛盾表现在效率与公平都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在经济规模和收入总量既定条件下,过分讲求效率,就会损害公平;而过度追求公平,也会造成效率低下。因而,在实际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分配过程中,既要克服效率决定一切的倾向,又要反对绝对平均。
二者的同一关系就在于生产的高效会创造更多可供分配的产品,使分配的相对公平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相应的,公平的分配也会激励各经济主体提高生产效率,使公平成为生产效率提高的前提。经济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往往可以通过有效的宏观调节手段形成兼顾和统一,二者并不必然地会产生对立。
改革开放后,出于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提出让一部分条件优越的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策略,并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中都相应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形成了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而在再分配中重视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的具体模式。这种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模式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功能的强化导致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因而党的十七大适时调整了分配的政策和结构,强调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时都要使效率与公平兼顾,再分配时要更加注重公平的新模式。该模式要求在分配中要更加注重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尤其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要采取措施使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越来越多的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例。要调整国家财政的支出方向,使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向落后地区、农村地区和弱势人群倾斜。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